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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臺高校自動售賣機中40臺索取個人信息,教師呼吁完善立法
調研了45臺大學校園內的自動售賣機,有40臺存在過度索取個人信息情況。這是由上海一名高校教師劉杰(化名)指導,七名法學生自發組建了“銀河信息警備隊”,聚焦無人消費場景下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從身邊常見的自動售賣機為切入口,進行實地體驗和調查研究的結果。
近日,劉杰在接受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采訪時表示,通過對上海28所高校內的45臺自動售賣機實地測試發現,僅有5臺未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另外40臺中,多數需要綁定手機號碼,有的要在關注公眾號的同時,還需要綁定微信號,有的還存在誘導消費者使用微信或支付寶刷臉支付的情況。
該如何保護大學生的個人信息?劉杰及其調研團隊認為,首先,完善相關立法,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其次,督促企業履責,并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同時,指導制定“用戶友好型”隱私保護指引和分級服務政策。最后,吸納社會力量,推進輿論監督。
“越無感隱患越大”
這次走訪多個高校的調研,起源于一次消費經歷。因為趕“早八點”的課,來不及在家里吃飯的劉杰,第一次在學校的自動售賣機上買東西。而當他掃碼支付時,機器彈出了兩個選項,一個是綁定手機號碼,一個是不綁定手機號,當他選擇不綁定后發現,頁面自動跳回前一頁,也就是說,如果不綁定手機號,就無法完成付款,無法購買。
“試了兩次都是這樣,看來是個假選項。”劉杰稱,當時他著急去上課,就不得已綁定了手機號碼。
聯想到此前他接到的疑似詐騙電話,對方曾準確說出他的姓名等個人信息。由此,自動售賣機索取個人信息問題,讓劉杰陷入了思考。當天晚上,他又來到辦公室旁的另一個牌子的自動售賣機,結果這臺機器同樣要索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到底多少臺自動售賣機在索取個人信息?自動售賣機一定要獲取手機號碼、微信號等隱私信息嗎?劉杰想搞清楚。經查證,該行為確實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關于“兩個最小”的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從而避免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元氣森林的自動售賣機獲取手機號碼(視頻截圖)
“生活中,大家對于這種信息收集已經無感了,但是我覺得越無感,可能隱含的隱患越大。”于是,他帶著6名學生開展了調研。
在針對上海市內28所高校校區內的45臺自動售賣機進行實地測試發現,僅有5臺未索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可直接掃碼付款,而另外40臺中,多數需要綁定手機號碼,有的要在關注公眾號的同時,還需要綁定微信號,有的還存在誘導消費者使用微信或支付寶刷臉支付的情況。
“絕大多數都是必須獲取個人信息才能夠消費的。”劉杰有些無奈。
六成學生認為,App、小程序會強制或頻繁索取個人信息
作為消費者的大學生們,是否具備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如今針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效果如何?帶著這樣的疑問,劉杰團隊開展了針對大學生群體的問卷調研。
此次調研問卷共收集有效樣本1000份,涵蓋各專業本碩博學生。調研結果顯示,大部分受訪者對個人隱私信息具有一定的鑒別能力,其中,對姓名、身份證號等傳統隱私信息的關注度最高,達59.29%,而新業態下的聲音、人臉等生物信息已成為關注度第二的隱私信息,其比例已高于家庭和工作情況、手機號碼等。由此可見,在信息化和智能化趨勢下,保護個人生物信息已成為網民們的重要需求以及網絡治理的重要內容。
在這1000名學生中,有57.82%的學生,經歷過被騷擾或收到不期望的推銷電話、短信、郵件,52.21%經歷過大數據殺熟,33.24%遭遇過電信詐騙,只有5.01%的學生表示從未有過前述經歷。
至于信息泄露的方式,有66.57%的人認為主要是因為“使用App、小程序時被強制或頻繁索取個人信息”。雖然普遍感知到隱私泄露問題,但并未引起消費者的重視。有44.35%的人表示還可以接受目前的泄露程度,無法接受的比例僅36.48%。
以自動售賣機為例,調研問卷作了進一步的驗證。在校使用過自動售賣機的學生占比為74.04%,他們在面對“必須關注公眾號或綁定手機號或刷臉,才能消費”的情況時,有85.5%的人選擇接受,如此做的原因包括:1.認為該要求合理(43.16%);2.雖然覺得不合理,但無關緊要(44.56%);3.雖然拿不準,但是其他人都如此,我也照做了(42.69%)。只有51人表示會向客服反映情況或依法舉報。
使用某高校內的“福柜”購物時,會被獲取手機號碼(視頻截圖)
劉杰表示,數據可見,消費者對自動售賣機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有較高容忍度,且這與社會整體的個人信息保護環境高度相關。
調研數據還顯示,在面對用戶協議或隱私政策時,僅188名學生會仔細瀏覽并注意到其不太合理的地方,仔細思考是否同意。在選擇忽略隱私政策的學生中,超過59%認為反正要同意后才能使用,閱讀隱私政策與否并無意義。
此外,在這1000名學生中,有308名學生認為,當前個人信息保護的整體效果一般,這也說明當今的社會環境還未完全形成有利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社會風氣。調研團隊認為,盡管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完善,但尚未達到善治的狀態。
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誰來保護?
該如何保護大學生的個人信息?更大意義上來講,如何保障無人場景消費中的個人信息權益?經過此次調研,劉杰及調研團隊認為,這項復雜的工作需要加強綜合治理。
首先,完善相關立法,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我國《網絡安全法》《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都對個人信息的使用規定了“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的基本原則,但缺乏具體標準,這也容易使權責邊界模糊化。因此需要完善相關立法細則,如《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管理辦法》,及時擴大法律保護范圍,涵蓋更多個人信息類型以及新興消費領域和場景。此外,還要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普及個人信息保護知識,如投放公益廣告、播放紀錄片等,營造良好的個人信息保護社會環境。
其次,督促企業履責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企業應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的主體責任,依法依規處理個人信息,加強企業內部和外部信息安全管理,充分利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手段,降低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政府執法部門承擔管理責任。以負面清單為抓手,制定“純凈版”個人信息保護執法的合規指引,開展事前審查與檢測、加強日常主動監督、加大懲罰力度和警示宣傳,從而引導企業依法依規處理個人信息。
同時,指導制定“用戶友好型”隱私保護指引和分級服務政策。由國家相關部門牽頭,聯合行業協會,指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兩個最小”規定,制定“用戶友好型”隱私保護指引和分級服務政策,確保消費者方便、準確地知曉和理解個人信息處理情況,享有基本的信息服務及功能。
最后,吸納社會力量,推進輿論監督。無人消費場景下的個人信息保護需要動員更多力量參與。建立便捷的公眾舉報和監督平臺機制;聯合行業協會制定相關合規標準或行業指南,如《上海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和用戶權益保護合規指南》,定期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專業培訓;邀請獨立第三方機構或專家對企業的隱私保護措施進行定期評估和審計,通過媒體對侵犯個人隱私的事件進行曝光,形成輿論壓力,引導公眾關注和討論,推動個人信息保護的社會共識的形成。鼓勵和支持公益組織、律師事務所、高校和研究機構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動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建立公益訴訟聯盟,集中各方資源和力量,提高訴訟的效率和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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