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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依法懲治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依法懲治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典型案例。
這批典型案例包括S公司等企業、何某斌等人騙取出口退稅、陳某江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黃某鵬等人騙取出口退稅,非法經營,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盧某鋒、林某等7人騙取出口退稅、賀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胡某糧等7人騙取出口退稅案。
這批典型案例,對于推動各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辦理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案件,正確適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較強示范、引領作用。
案例一
S公司等企業、何某斌等人騙取出口退稅,陳某江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關鍵詞】
騙取出口退稅? 虛開增值稅發票? 全鏈條打擊??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S貿易有限公司、B經貿有限公司、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公司等三家企業)。
何某斌,S公司等三家企業實際控制人。
黃某平,S公司等三家企業股東、管理人員,香港J集團發展有限公司(下稱J公司)實際控制人。
余某芬、趙某貞、陳某榮、倪某麗、周某蘭、關某明、馮某宏、廖某雯,均系S公司等三家企業雇員。
陳某江、張某鵬、梁某芬,均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人。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某斌、黃某平等人為了騙取出口退稅,以被告單位S公司等三家企業的名義,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他人購買貨物出口的單證信息,偽造購銷合同、資金回流,并指使被告人陳某江、張某鵬、梁某芬為被告單位S公司等三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通過何某斌的香港公司、黃某平的J公司等多種方式購買外匯虛假結匯。通過上述“買單”“配票”“買匯”環節,虛構被告單位S公司等三家企業已實際出口貨物事實,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項共計1.51億余元。
陳某江、張某鵬、梁某芬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分別為被告單位S公司等三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陳某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266份,價稅合計4.43億元,稅額0.64億元;張某鵬、梁某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541份,價稅合計5.75億元,稅額0.82億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均被用于騙取出口退稅。
【訴訟過程】
2019年12月26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以S公司等三家企業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何某斌等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陳某江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8月25日,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對S公司等3家企業、何某斌等10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陳某江等3人提起公訴。
2021年9月8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S公司等三家企業、何某斌等10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S公司等三家企業七千五百萬元到三千二百萬元不等罰金;判處何某斌、黃某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認定陳某江等3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四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百萬元到罰金不等。宣判后,何某斌等人提出上訴。2023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不僅嚴重危害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造成大量國家稅款損失,而且破壞外貿出口秩序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機關要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準確把握定罪量刑標準,對該類犯罪保持嚴厲打擊態勢。本案中,S公司等三家企業騙取出口退稅1.51億余元,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被判處7500萬至3200萬巨額罰金,對作為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何某斌、黃某平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充分體現了對罪行嚴重的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從嚴打擊。
(二)實踐中,犯罪分子為逃避國家監管,將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偽裝成正常商業交易,往往在一個地區催生出買單、配票、買賣外匯的黑灰產業鏈。對此,司法機關要堅持全鏈條打擊理念,一體化加大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關聯犯罪的打擊力度,摧毀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生態鏈。本案中,司法機關對組織策劃騙取出口退稅活動的何某斌、與何某斌共謀經營并配合非法買賣外匯的黃某平,以及為騙稅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陳某江等人均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徹底斬斷騙取出口退稅犯罪鏈條,形成震懾效應。
案例二
黃某鵬等人騙取出口退稅,非法經營,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案
【關鍵詞】
騙取出口退稅? 非法經營? 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數罪并罰? 寬嚴相濟
【基本案情】
黃某鵬,S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下稱S公司)實際控制人。
邱某富、邱某財、黃某苗、邵某云、余某玲、溫某玲、肖某、王某容、余某潔,以及葉某玲、湯某芳等4人,均系S公司雇員。
劉某,X皮具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實際控制人。
陸某杰,報關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7年3月,被告人黃某鵬與邱某富、邱某財、劉某等人合謀,以正規經營公司為幌子,通過買單賣單、虛構貨物出口、虛假結匯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通過共同控制X公司等“殼”公司的經營權,將市場上有實際出口業務但沒有退稅資格的外貿單轉換成上述“殼”公司的出口外貿單,然后通過購買虛假的報關單、虛假的進項發票和非法結匯的手段,以上述“殼”公司的名義申請出口退稅,騙取出口退稅共計人民幣2600余萬元。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黃某鵬伙同邱某財等人通過QQ、微信等形式聯系外貿客戶,以較高匯率吸引外貿客戶將外幣匯入黃某鵬等人在境外開設的公司對公賬戶中,使用黃某鵬控制的境內個人賬戶將對應的人民幣轉賬給外貿客戶,經審計,被告人黃某鵬等人以上述方法買賣外匯共計折合人民幣1.12億余元。
2015年11月開始,S公司在接受部分需要“買單報關”(即客戶有出口需求但沒有出口經營權)外貿客戶委托報關出口的過程中,獲得大量真實的出口報關資料。黃某鵬為牟取非法利益,與陸某杰合謀買賣報關單牟利。黃某鵬控制的S公司將真實的報關資料(包括貨物柜號、裝箱單、訂艙單等)出售給陸某杰控制的報關公司。陸某杰將上述報關資料套用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單位名稱,向海關申報取得海關簽發的報關單,然后將報關單賣給上述報關單上的申報經營單位牟利。之后,陸某杰按約定,以每份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價格,向黃某鵬控制的S公司支付費用。經審計,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黃某鵬指使余某玲買賣報關單共計83份。此外,黃某鵬在經營過程中,為了方便報關業務,私刻偽造了“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公章1枚。
【訴訟過程】
2019年7月31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以黃某鵬等15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非法經營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3月17日,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經營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對黃某鵬等11人提起公訴;同日對起次要作用的受雇普通員工葉某玲等3人相對不起訴,對湯某芳存疑不起訴;2021年4月22日又補充起訴了黃某鵬等6人騙取出口退稅的部分犯罪事實。2022年3月15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經營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黃某鵬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七百二十三萬元;以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邱某財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年,并處罰金六百一十二萬元、三百零八萬元;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邱某富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被告人余某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余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宣判后,黃某鵬、邱某財、邱某富等6人上訴,2023年7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呈現出犯罪鏈條長,涉及多個環節違法犯罪行為的特征,辦理此類案件要注意查實相關人員在買賣關單、非法購匯、配貨配票等環節,是否涉嫌其他犯罪,依法準確認定罪名罪數,對于騙取出口退稅的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數罪并罰。本案中,犯罪團伙開展非法兌換外匯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一開始并非是為了騙取出口退稅,而是直接從中牟利,在案證據證實,指控的兌換外匯與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均未與涉案公司虛假出口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活動重合,不屬于牽連犯,分別獨立構成非法經營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應當數罪并罰。
(二)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涉案人員眾多,司法機關在辦案中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完善證據,查清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從而準確區分主從犯,根據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類處理,嚴厲打擊罪行嚴重的主犯,從寬處理從犯。本案中,經補充偵查,追加認定主犯的犯罪數額,并補充起訴了主犯黃某鵬等人部分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事實,對于犯罪參與程度不深、起次要作用的余某玲等多人依法認定為從犯,對涉案公司普通員工葉某玲等三人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案例三
盧某鋒、林某等7人騙取出口退稅,賀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關鍵詞】
騙取出口退稅? 虛開增值稅發票? 單位犯罪?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盧某鋒,A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總經理。
林某、黃某琦,B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二人系夫妻關系。
詹某可,深圳市C報關行員工。
賀某,棉紗從業人員。
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林某、黃某琦在廣東省深圳市通過向詹某可等報關從業人員非法購買報關單信息,并雇傭他人虛構購銷合同、偽造海運提單,通過其控制的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生產企業根據上述偽造的出口信息,向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盧某鋒在明知上述報關資料系偽造且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仍利用其職權,擅自決定以A公司名義將上述發票及資料入賬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共計人民幣514萬余元,騙取出口退稅款人民幣428萬余元,剩余86萬余元因被發現騙稅未得逞。盧某鋒等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財務主管均未參與。騙取出口退稅款所獲的428萬余元贓款由盧某鋒親屬賬戶收取后,盧某鋒分贓獲得人民幣171萬余元,林某、黃某琦共同非法獲得人民幣257萬余元,A公司也未從中獲利。
被告人賀某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將某棉業公司價稅合計人民幣170余萬元,稅額人民幣24.72萬元的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給林某等人控制的公司,林某等人將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后,向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
【訴訟過程】
2019年1月28日,山東省萊西市公安局以盧某鋒等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賀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8月15日,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對盧某鋒等人、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賀某提起公訴。萊西市人民檢察院還向A公司制發了檢察建議,建議該公司加強業務監管。2021年4月14日,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盧某鋒等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盧某鋒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百五十萬元;對黃某琦等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認定賀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宣判后,盧某鋒、林某、黃某琦提出上訴。2021年10月15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往往以公司為載體實施,是否構成單位犯罪,需要依據單位犯罪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完善相關證據,予以準確認定。以單位名義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對于雖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但并非出于單位集體決策,犯罪收益并非歸單位所有的,應以個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主犯盧某鋒為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代辦出口退稅工作,但公司內員工及管理人員的證言及銀行流水等,證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財務主管均未涉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犯罪所得亦是通過盧某鋒親屬賬戶收取,不符合單位犯罪中意志因素和利益分配的規定,故未認定為單位犯罪。
(二)司法辦案機關辦好案件,既要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從嚴懲處犯罪,追究刑責,又要積極延伸司法職能,對辦案中發現的管理體制機制漏洞,從社會治理角度及時提出完善建議。本案系犯罪分子利用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涉案A公司從董事層到普通員工均對外綜服平臺業務不熟悉,相關工作流程及經營管理模式均由盧某鋒整套沿襲搬用自其他公司,實操中工作人員發現“跟客戶之間的供貨協議,晚于客戶貨物報關出口”等不正常現象,也未深入研究或逐級上報,最終為犯罪分子大開方便之門。檢察機關總結涉案企業境外賬戶異常、商業行為異常、內部人員異常等多個經營風險點,制發檢察建議提出對重點部門、關鍵崗位、多個層級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法治宣傳,并督促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促進外綜服平臺企業規范化法治化運行貢獻檢察力量。
案例四
胡某糧等7人騙取出口退稅案
【關鍵詞】
騙取出口退稅罪? 犯罪數額? 認罪認罰?
【基本案情】
胡某糧,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L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L公司)等企業實際控制人。
葉某強,X公司、L公司法定代表人。
婁某甌、劉某偉、吳某瑤,均系胡某糧公司員工。
鄭某,Y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Y公司)實際控制人。
施某建,買賣報關材料中介。
2012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胡某糧利用Y公司等八家外貿公司的名義,伙同被告人葉某強、婁某甌、劉某偉、吳某瑤、鄭某等人,虛受由胡某糧實際控制的X公司、L公司向他人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另還向被告人施某建等人購買外貿提單、放行單、報關單等報關材料,向他人購買外匯,偽造虛假的外貿出口業務,騙取出口退稅。其中,胡某糧系騙稅團伙主要負責人,利用上述手段,以上述八家公司名義,騙取出口退稅共計1.114億余元。葉某強負責購買外匯和幫助購買報關材料等相關事宜,共同騙取出口退稅。婁某甌、劉某偉、吳某瑤3人,受胡某糧雇用和安排,分別擔任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會計、出納,負責聯系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匯和報關材料,參與制作會計資料、匯款轉賬等,幫助騙取出口退稅。施某建向胡某糧等人出售外貿單證等報關材料,幫助騙取出口退稅。鄭某通過Y公司配合騙取出口退稅。案發后,胡某糧以涉案公司名義退出違法所得共計88.65萬元,該案審理期間,施某建退贓20萬元。
【訴訟過程】
2021年2月19日,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以胡某糧等7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在本案審查起訴及退回補充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會同偵查機關對于可能存在真實貿易的情況,經對涉案企業資金流水進行逐筆追查,并與在案書證、言辭證據核對,從而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為1.114億余元。2021年10月8日,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對胡某糧等7人提起公訴。
2022年8月25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胡某糧等7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胡某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其余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宣判后,胡某糧、婁某甌提出上訴。2022年11月3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數額。犯罪數額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入罪條件和法定刑升格條件,準確認定騙取出口退稅數額是辦好此類案件的前提。司法機關在實踐中,可以在收集完善與數額認定相關數據的基礎上,結合會計、審計等專業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確認指控的犯罪金額。本案中騙稅團伙作案時間跨度達8年之久,涉及上游開票企業遍及全國各地,辦案機關立足完善證據體系,多次與委托的注冊會計師面商,通過設定對敲交易匹配條件,執行商定程序,精準傳遞辦案需求,形成與在案證據相呼應的第三方報告,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二)精準指控犯罪。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往往參與人數眾多,辦案機關在準確認定各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數額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一方面敦促犯罪嫌疑人退贓退賠挽回國家損失,另一方面在案件偵查階段查明的罪輕罪重情節的基礎上,在案件起訴階段依法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實現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部分犯罪嫌疑人退清贓款,指控的全部犯罪金額及所提量刑建議均獲法院判決采納。
來源:公安部新聞傳媒
責編:張適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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