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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被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刑11年,四川省高院認定屬合同糾紛改判無罪
被羈押七年后,2024年8月6日,成都一通訊公司實際控制人樊玥聰和另一負責人許琰瑋無罪獲釋。
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7年后,無罪獲釋。 圖片來源:受訪者
8月23日,樊玥聰告訴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遲來的無罪判決讓他重新樹立了對未來生活的信心。遺憾的是,他獲釋回家后才知道,一直為他的案子操勞奔走的繼父朱曉武,5年前得知他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的消息后,突發心梗去世,沒能等到他無罪的這一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樊玥聰、許琰瑋無罪。圖片來源:澎湃新聞記者 胥輝 圖
判決書載明:樊玥聰的企業與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存在流量統付業務合作。期間,雙方因合同約定中的流量折扣是“7”折還是“1”折問題產生糾紛,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隨后以合同被篡改為由向成都公安報案。不久,樊玥聰、許琰瑋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樊玥聰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許琰瑋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樊玥聰等人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
四川省高院經審理查明,認定合同中“7”折被篡改為“1”折證據不足,且以“1”折對抗“7”折資費屬于合同違約,是常見的買賣合同糾紛,并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最終,四川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宣告樊玥聰、許琰瑋和另一金牛分公司職工尹世偉無罪。
移動辭職員工的流量銷售業務
8月12日,樊玥聰案辯護人王萬瓊在其公眾號上發布了該案辯護手記,王萬瓊在手記中感謝四川省高院一群守護正義和公平的法官。
澎湃新聞從判決書上了解到,2013年,樊玥聰作為中國移動四川省公司政企客服部門一名勞務派遣制員工,入職不久后就發現了流量商機。一審判決書載明,2014年2月,樊玥聰與其同事許琰瑋商議,通過他人代持股的方式,注冊成立成都開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將業務“瞄準”熟悉的移動通訊領域。
判決書稱,公司成立后,樊玥聰、許琰瑋找到中國移動(成都)金牛分公司負責終端及流量營銷、綜合支撐等業務的尹世偉,申請為開啟訊通公司開通流量統付業務。
尹世偉隨后將開通該項業務所需相關手續發給兩人。樊玥聰從一個名叫劉喜峰的人處拿到了一個項目的授權,并按要求將申請開通材料,包括折扣為7折的電子版流量統付合作協議、立項通知書發給了尹世偉。同時,授權劉喜峰作為開啟通訊公司的代理人。不過,一審判決認定,樊玥聰發給尹世偉的立項通知書是假的。
一審判決書稱,2014年11月,尹世偉在未正式簽訂紙質合同的情況下,以折扣為7折的電子版流量統付合作協議等材料,向中國移動提起了開通成都開啟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流量統付業務的申請。2015年4月15日,尹世偉收到業務正式開通郵件通知后發給了劉喜峰。劉喜峰在回復郵件中填寫的流量用途,主要用于針對其項目用戶進行流量贈送。當年8月18日,開啟訊通公司的計費接口開通并進行了測試,合伙人許琰瑋作為移動公司職員,其手機號參與了測試并收到開啟訊通公司贈送流量的短信。
2015年9月,樊玥聰正式辭職,從移動公司外聘員工變成了公司集采客戶。
巨額流量折扣價差引發糾紛
判決書顯示,樊玥聰的合伙人許琰瑋是移動公司正式合同制員工,且先后擔任政企客服部管理和行業經理等職務,樊玥聰屬于勞務派遣制員工。
“沒人會選擇不熟悉的領域創業”,樊玥聰解釋其從事相關業務的原因,作為曾經的內部工作人員,從事相關業務會有更多便利。一審判決稱,2015年4月起 ,中國移動多次向尹世偉發送郵件,要求其上傳正式的流量統付業務合同。尹世偉于同年10月回復因開啟訊通公司整改,11月重新簽訂合同。
澎湃新聞注意到,移動公司雖然在合同協議、申請取消開啟訊通公司贈送流量的短信提醒、流量統付業務調配等方面提出了多處質疑,但其主要糾紛來自流量端折扣。移動公司稱,業務資費折扣底線為7折,而開啟科技公司堅持認為是1折。不同的結算折扣之間,是高達4600余萬元的價差。
一審判決稱,2015年12月至2016年 3月,樊玥聰等人通過他人介紹或通過互聯網,將中國移動流量以6. 1折至6 .6折不等的折扣進行轉賣。期間,開啟訊通公司因違規轉賣流量,三次被中國移動關停業務,樊玥聰、劉喜峰以出具承諾書和整改方案、繳納保證金的方式兩次復開了業務,直至2016年3月第三次被關停。
判決書載明:開啟訊通公司流量統付端口自2015年9月正式下發流量至2016年3月,產生賬單費用共計7614余萬元,以7折計算應付款項為5330余萬元。開啟通訊公司專賣流量后,正常支出共計獲利3820余萬元。
一審判決稱,2016年1月至3月,開啟訊通公司每月分別支付上月流量資費29.86萬元、16.77萬元、74.25萬元,共計120余萬元。2016年3月21日,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發現開啟訊通公司有巨額欠費后進行催要,樊玥聰出示其持有的《流量統付業務合作協議》,堅持以合同中書寫的流量資費 “1折” 標準結算,并支付了欠費599萬余元。
雙方協商未果,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樊玥聰、許琰瑋兩人隨后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一審獲刑十一年,羈押七年兩次上訴
一審判決認為,樊玥聰、許琰瑋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兩人均系移動四川公司政企客戶部員工,所規定的折扣最低為7折。相關電子郵件往來及內容證實,樊玥聰發給尹世偉為開啟公司申請開通流量統付業務的資料中包含了偽造的立項通知書,虛構開發立體教材APP為用戶贈送流量的理由來申請開通了該業務,所附word版合同內顯示的業務折扣為7折。但開啟公司以單方持有的合同約定1折為由,拒不支付巨額欠費。
判決書稱,尹世偉稱其于2015年12月10日將一式四聯套章的移動成都分公司《流量統付業務合作協議》,在僅填寫甲方開啟公司名稱、折扣7折、日期后,交由公司前臺轉交給劉喜峰,讓開啟公司加蓋公章后將除藍聯外的其余幾聯返回,但一直未返還。樊玥聰稱劉喜峰交給他的就是移動公司已經簽好的兩聯合同,折扣填寫為1折。一審判決認定其篡改了合同內容。
2019年9月2日,成都中院一審判決認為,樊玥聰、許琰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項目與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合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移動公司價值5330余萬元的流量轉賣謀利, 在僅支付少量費用后拒不支付巨額欠費,給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實際造成損失4600余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而尹世偉作為中國移動(成都)金牛分公司工作人員,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給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造成損失4600余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一審判處樊玥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判處許琰瑋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萬元。尹世偉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三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四川省高院于2021年8月16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申。成都中院經重審,2022年12月28日宣判后,樊玥聰、許琰瑋仍然不服,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訴。
庭審期間,樊玥聰及其辯護人始終認為,開啟訊通公司與中國移動公司之間只是普通合同糾紛,其所獲利益的數量,不應作為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而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計費爭議并非詐騙。因此,樊玥聰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堅持樊玥聰無罪。
回歸買賣合同糾紛,終審改判無罪
四川省高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合同詐騙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合同向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的行為。而該案中,案涉的流量統付業務是客戶先使用流量,中國移動在下一個月,根據實際使用的流量計算出費用后收取。
因此,開啟訊通公司先使用流量后支付費用是合同約定的,并非騙取中國移動無償交付。中國移動發現開啟訊通公司巨額欠費后立即催收,并沒有因樊玥聰等人的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終審判決采納了樊玥聰、許琰瑋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認定樊玥聰、許琰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中國移動產生錯誤認識處分財物的證據不足,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爭議,可以通過其他程序解決。終審判決認為,樊玥聰、許琰瑋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確有不符合三類目標客戶、偽造立項通知書等欺詐、違規行為,但其違規行為并不會導致中國移動的流量被無償騙取的后果,只是導致中國移動按雙方約定的資費折扣將流量提供給開啟訊通公司,而這正是中國移動希望達成的結果,并沒有受騙。
合同雙方從未協商過簽訂資費1折的流量統付協議,樊玥聰、許琰瑋在合同成立后數月也沒有大量轉賣流量,沒有證據證明樊玥聰、許琰瑋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樊玥聰、許琰瑋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詐騙中國移動價值6880余萬元流量,也不足以認定樊玥聰、許琰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計費漏洞騙取價值4600余萬元的流量。
合同中的“1” 折系樊玥聰等人篡改的證據不足,因為案涉的兩聯合同系從樊玥聰家中查獲,但合同另一方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沒有留存合同文本。對合同內容作出明確供述或證言,只有樊玥聰和尹世偉二人,尹世偉供述其填寫的折扣是“7”折,樊玥聰供述收到的合同中記載折扣為“1”折。
而鑒定機構表示合同中的“1”折不符合鑒定條件,無法鑒定。因此,現有證據中只有樊玥聰、尹世偉完全相反的言詞證據,不足以證實案涉合同中的“1”折系篡改以及由誰篡改。而低價轉賣流量、以整改承諾騙取復開流量業務、以“1”折合同對抗7折資費,均屬于民事糾紛調整范疇,應該是合同履行過程中承擔違約行為,合同雙方對資費折扣爭議是常見的買賣合同糾紛。
同時,終審判決認為,尹世偉雖有失職行為,但是未違規幫樊玥聰、許琰瑋辦理存送活動。
涉案合同的違規簽訂、中國移動未收回合同原件等問題,不應歸于尹世偉的原因,尹世偉的行為尚不屬于嚴重不負責任。同時,本案合同糾紛還處于待決狀態,有無損失、有多大損失還無法確定,不宜認定尹世偉給中國移動成都分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尹世偉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2024年8月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樊玥聰、許琰瑋、尹世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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