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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賠償是n還是n+1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是否續簽以及相應的賠償問題,是一個常見的勞動法律糾紛點。賠償是n還是n+1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是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那么此時我們享有要求獲得經濟補償的合法權益,通常表示為“n”。這里的“n”指的是根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如果這是第二次或以上的勞動合同到期,而公司決定不再續簽,那么這樣的行為便屬于非法終止合作關系。因此,我們擁有向企業索取兩倍于原本經濟補償金額的權利,即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2n”。
“n+1”這一賠償標準通常出現在用人單位合同未到期而解除合同時,且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情況下。這時,用人單位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然而,這里要特別說明的是,僅在勞工與雇主合約尚未屆滿時便合法解約,或者在沒有提前至少30日通知勞動者解約之情況下,才會產生上述情況,若已是合約結束,則無需考慮支付替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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