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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為基層減負,就是為實干增效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中央辦公廳負責人介紹,《若干規定》共7個部分,21條具體規定,“在強化現行制度規定的同時,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實招硬招,推動為基層減負不斷向治本深化”。
基層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不能被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束縛手腳。近年來,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比如,將2019年作為“基層減負年”。從精文簡會,到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義”,再到嚴格規范從基層借調干部,既體現了整治形式主義的一以貫之,也體現了精準治理。
為基層減負,措施精當,成效明顯。但也要看到,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之弊非一日之寒,從根子上減輕基層負擔也非一日之功,要常抓不懈、久久為功。
此次出臺的《若干規定》,首次以黨內法規形式制定出臺為基層減負的制度規范,形成類似中央八項規定長期有效的鐵規矩、硬杠杠,為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工作提供重要制度遵循,既彰顯了黨中央向全黨全社會表明持之以恒一抓到底的鮮明態度,也為基層減負提供了長效機制。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為基層減負長效機制。”為基層減負,要見效,更要見長效。如何見長效?《若干規定》堅持系統觀念,強化源頭治理。比如說,針對有的地方和部門對文件制發環節評估審查不嚴,導致在政策文件的源頭上就出現加重基層負擔情形等問題,作出“地方和部門制發文件應當進行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的規定。
再如,從基層違規借調干部的現象,長期備受詬病。活沒少,人少了,間接加重了基層負擔。為此,在以往制度規定基礎上,《若干規定》從嚴作出“上級機關、單位原則上不得從縣及以下單位借調干部”的規定。為基層減負,就需奔著問題去、盯著問題查、追著問題改,什么問題基層反映強烈就減什么。
小馬拉大車,從來不可取。為基層減負,就要進一步理順基層權責。《若干規定》作出“省級黨委和政府指導本地區立足實際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并開展清理規范,加強清單動態管理,推動責權一致、責能一致”的規定。職責邊界不清、權責不一致、責能不匹配的問題解決了,更有利于基層干部輕裝上陣,以實干為民造福。
一定程度上說,部門基層干部專務虛名、敷衍塞責,有自身的作風不實問題,也有考核指揮棒的問題。如果過度考“材料”、查“痕跡”,而不是考成效、看“潛績”,基層干部就容易敷衍塞責、弄虛作假。此次《若干規定》就要求,切實優化精簡考核體系、指標和方式,把基層干部從繁復考核中解脫出來,把更多精力用到抓落實上。
為基層減負,不是“一時的事”,而是“一直的事”。為基層減負,就是為實干增效。給基層干部松綁,把他們從文山會海、應付考核中解放出來,是為了更好地履職盡責,實現從“忙雜務”向“抓服務”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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