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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白凱:古代中國的女性有財產繼承權嗎?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是美國歷史學家白凱(Kathryn Bernhardt)的一部重要作品,首版于1999年,2003年便被譯介成中文出版。絕版多年后,近日,該書重版出來。8月18日晚,上海書展期間,出版方舉行了新書分享會,邀請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賴駿楠、復旦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趙劉洋與上海交通大學歷史系教授趙思淵做客樂開書店,原定嘉賓、本書譯者、華東師范大學歷史系榮休教授劉昶,則因為個人原因,通過視頻參與,與現場的讀者分享了這本法律史領域研究婦女財產繼承問題的經典之作。分享會的開始,特別放映了白凱教授錄制的一段視頻,講述自己對于本書所談問題的思考,以及寫作本書的意義。澎湃新聞經出版方授權刊載這段視頻,以饗讀者。
眾所周知,帝制時期中國的財產繼承是受分家的原則和慣行支配的,即由眾子均分父親的財產。一般認為,婦女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如果家庭財力允許,一個未婚的女兒至多只能得到一份嫁奩,而寡居的母親只能得到一份老年贍養,但她們都無權繼承一份家產。
同樣眾所周知的是,分家和承祧(宗祧繼承)的原則和慣行是相輔相成的:一個男子必須從宗祧祭祀和財產兩個方面被其子繼承。如果他沒有親生子嗣,那么他必須過繼一個嗣子來延續父系家庭,以繼續對祖先的祭祀。人們一般認為,承祧與分家互為表里,它們是同一事物,即只有兒子有繼承權的兩個側面。
毋庸奇怪,對分家和承祧的這種理解為帝制后期中國的財產繼承描繪了一幅靜態的圖畫。只要我們的注意力聚焦在父與子之間,我們從宋代至清代的歷史中就很難找到繼承制度顯著變化的證據,因為事實上男性的財產權利幾乎沒有什么變化。
但是如本書將要闡明的,關于財產繼承的靜態畫面不僅遺漏了很多內容,而且曲解了重要的情節。其所以如此,是因為它根本沒有從婦女的角度來考慮她們作為女兒、妻子和妾對財產所發生的不同關系。從婦女的角度來觀察,分家和承祧就是兩個不同的過程,它們對財產繼承有著互異的影響。當一個男子有親生子嗣時,財產繼承就受分家的原則和慣行支配;反之,若他沒有親生子嗣時,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承祧的原則和慣行。
《中國的婦女與財產(960-1949)》,【美】白凱/著 劉昶/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大學問,2024年7月版
在帝制中國,分家和承祧兩者之間,前者是財產繼承中更為常見的形式,但這并不意味著后者無關緊要。當時中國大約有五分之一的家庭沒有長大成人的兒子。因此,大約有五分之一的家庭,其財產繼承不是通過分家,而是通過承祧來實現的。
對一個女子來說,由于其一生中在娘家和夫家的地位,承祧對她更為重要。作為女兒,一個女子有6%至12%的可能性生在一個沒有活到成年之親生子嗣的家庭。而作為妻子,她的夫家沒有子嗣的可能性大約在20%。這樣,可能有三分之一的婦女是沒有兄弟的女兒,或沒有子嗣的妻子,甚至兩者兼而有之,在她們一生中的某個時刻就很可能會因此涉入宗祧繼承。
從婦女的角度來觀察,財產權利在帝制中國就遠非如以往的觀點所認為的那樣靜止不變。第一個主要變化發生在明初,明律規定,無嗣家庭必須從侄子中過繼一個嗣子,或者用本書的術語來說,明律采行了“強制侄子繼嗣”。這一變化使婦女付出了可觀的代價。在其后的年代里,無論是女兒還是寡婦,她們的財產權利都受到嚴重的剝奪。
對于女兒來說,簡言之,在宋代若父母雙亡而沒有兒子——無論親生還是過繼,那么其女兒就有權依法繼承其家庭的財產。但在強制侄子繼嗣的法律面前,侄子對財產的權利優先于女兒的權利,女兒繼承家產的可能性由此而變得微乎其微。
對于寡妻來說,她們的繼承權利在新法律面前即使不是喪失殆盡,也受到嚴重的剝奪。以前若無子嗣的話,她可以繼承其亡夫的全部財產,現在她對這財產只有監護權,即為其亡夫的嗣子監護家產,這個嗣子是她現在依法必須過繼的。
對民國時期的情況也應作如是觀,重要的是認識到兩者是有著不同的概念邏輯和不同的結果的。國民黨的立法者們把注意力集中在承祧制度上,在他們看來,這一制度是“封建”理念和實踐的根源,最終傾覆了帝制法律及其概念框架的是1929年至1930年頒行的《中華民國民法》。根據西方個人產權的概念,民國民法采行了新的單一的財產繼承法,完全取消了承祧在財產繼承中的影響。它不再要求為無子的男性死者指定男性嗣子,也不再承認父系宗親對死者財產有任何權利。同時,民國民法強調男女平等,在原則上賦予婦女與男性同等的財產繼承權。
但實際發生的情況在好幾個方面與他們的期望背道而馳。首先,因為沒有將分家作為一個獨立的過程來對待,他們不自覺地讓它繼續存在。他們的假定是賦予婦女平等的繼承權就會結束兒子獨享的分家制度,但在事實上,他們所援引的西方繼承理論只是在財產所有者逝世的時刻才產生效果,所以只有在死后繼承的情況下,婦女的平等繼承權才能實現。這樣,在實際上,財產所有者在生前以贈與為手段繼續傳統的分家慣行得到了法律上的許可。一個父親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財產,就可以剝奪他女兒的繼承權。結果女兒并未得到國民黨立法者們希望給予她們的繼承權。
國民黨的“現代”法律因此對婦女有著多重的結果。不像立法者們所希望的,對婦女來說,并不存在一個簡單的從沒有財產權利向享有充分財產權利的過渡。相反,分家的慣行頑固地延續著,雖然穿著不同的法律外衣。
要理解長時段里財產權利的變遷,我們必須越過法律條文本身去觀察法律的實踐,而這只有通過研究法庭案件才能做到。對于帝制時代,前后相繼的各朝律例本身實際上很少有明顯變化的證據,我們至多只能從中看到措辭上的微妙改變,或一些立意并不顯豁的例之增添。而在民國時期,單單注意民法條文本身則很容易夸大變化,而忽視那些源自西方的法律原則的實際效果。
在結束之前,有必要簡單思考一下本書對婦女史的意義。當我開始本書的研究時,我并不能確定它是僅僅告訴我們關于繼承制度故事中未曾揭示過的部分呢,還是對我們理解帝制后期和民國時期的繼承制度的整體會有更廣的意義。現在,當本書結束的時候,我可以說對婦女財產權利的深入研究,使我不僅對婦女的繼承權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而且對支配繼承制度的兩套概念系統的邏輯和結果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婦女的故事因此就并不僅僅是關于婦女本身的,而是對中國繼承制度整體的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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