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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門一起虛開發(fā)票案宣判,被告獲利近百萬元被判三緩四
近日,湖南石門縣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楊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
這起案件由石門縣公安局偵辦。2023年9月,該局經偵大隊辦案民警獲取線索得知,本地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嫌疑,且涉案金額較大。通過深入研判分析,辦案民警很快查明該公司控股股東楊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
警方偵查發(fā)現,2019年8月,楊某某注冊成立公司,主營鋰電池生產及相關材料業(yè)務。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楊某某通過合作對象認識從事手機、電腦代加工、組裝業(yè)務的余某某、丁某某(已另案處理,分別在四川、安徽經營兩家公司)。三方約定,由楊某某向合作對象供應電池,合作對象先將電池貨款匯至余某某、丁某某所經營的四川和安徽公司,再由上述兩家公司和楊某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并支付貨款,楊某某則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給上述兩家公司,余某某、丁某某公司收到電池后發(fā)給楊某某的合作對象或直接用于代加工、組裝手機貨物,余某某、丁某某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楊某某好處費。
三方“合作”期間,楊某某又多次應余某某、丁某某要求,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上述兩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據石門警方介紹,截至案發(fā),楊某某共向四川、安徽兩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05張,價稅合計3783萬余元,開具稅額共計435萬余元。其所開發(fā)票均被稅務機關認證抵扣,其中查明有貨款往來的有1492萬余元,稅額為193萬余元,虛開增值稅額242萬余元。楊某某從中非法獲利9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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