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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發布環資審判典型案例:11人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獲刑
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系列案入選北京法院環資審判典型案例。8月14日,在第二個“全國生態日”來臨之際,北京高院召開北京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新聞發布會,介紹一年來的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
發布會上,北京高院發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首例涉碳排放配額交易合同糾紛案、首例對被執行人持有的碳排放配額變現執行案,以及北京市最大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系列案。
在前述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中,法院依法適用“三合一”審判機制,在精準懲治犯罪的同時,充分考慮行為人退繳違法所得、修復費用的情況酌予從輕處罰,并有效發揮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平衡環境公共利益與行為人責任方面的功能。
案情顯示,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間,被告人趙某庫、王某朋先后組織被告人段某明等人在禁漁區北京市延慶區官廳水庫康西草原水域,使用地籠等北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撈魚、蝦等水產品。魚蝦上岸后,被告人趙某庫、王某朋立即聯系被告人趙某新等人收購變現。經評估,被告人趙某庫、王某朋組織和參與非法捕撈的水產品價值共計72萬余元,所需修復生態環境費用共計115.995萬元。各被告人退繳違法所得、修復生態環境費用共計94.1428萬元。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趙某庫等十一人提起公訴,同時對趙某庫等十六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庫、王某朋組織被告人段某明等人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趙某新等人明知趙某庫、王某朋非法捕撈水產品,仍積極配合將水產品收售變現,與趙某庫等人形成穩定的捕收利益鏈,亦應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涉案非法捕撈行為對水生生物資源量以及生物多樣性有顯著破壞作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對趙某庫等十一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并判決趙某庫等十六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承擔修復生態環境費用共計115.995萬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北京市規模最大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系列案件之一。”北京高院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說,人民法院依法適用“三合一”審判機制,全面梳理組織、捕撈、收購上下游犯罪的證據,將收購人與捕撈人認定為共同責任人,在精準懲治犯罪的同時,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充分考慮行為人退繳違法所得、修復費用的情況酌予從輕處罰;并將刑事退繳的違法所得抵扣附帶民事部分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有效發揮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平衡環境公共利益與行為人責任方面的功能。同時,人民法院創新責任承擔方式,堅持恢復性司法實踐與社會化綜合治理理念,綜合運用“繳納修復費用+開展勞務代償+碳匯替代修復”多元修復手段,推動環境資源保護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協調聯動,以專業監管督促被告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3年8月14日,北京四中院及門頭溝法院、房山法院、通州法院、懷柔法院、平谷法院、密云法院、延慶法院等7家基層法院統一掛牌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構建起科學完善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
據北京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旭輝介紹,過去一年,北京法院共審結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環境資源案件374件,筑牢首都生態環境安全屏障。其中,依法審結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污染環境犯罪案件38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31件;審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6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2件,并及時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為“生態顏值”的提升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審結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案件84件,有力維護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依法妥善審結噪聲污染民事案件41件。
李旭輝表示,一年來,北京法院基本實現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同一審判組織集中審理模式,密云法院、延慶法院探索將執行納入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目前全市八家掛牌法院共有環境資源審判團隊11個,員額法官33人,各具區域特色和優勢的環境司法保護格局基本形成,進一步強化法律統一適用機制。與此同時,進一步健全審判輔助保障機制,北京高院建立生態環境專家咨詢機制,四中院、延慶等多家法院組建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通州法院多領域、全方位充實環境資源專家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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