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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辯護要點:以兩起成功辯護案件為例
2024年5月18日,“滬寧杭刑辯律師話刑辯”公益論壇在南京舉行,孫建保、鄧學平、張穎乾、俞藝、潘克木、鄧楚開、陳紅于、葉立明、付士峰、藍天彬、陳豪、吳偉召等律師分別作主題發言,聚焦刑辯難點,分享刑辯經驗。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藍天彬律師的發言主題是《合同詐騙犯罪辯護要點——以兩起成功辯護案件為例》,以下為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藍天彬律師。關于合同詐騙案件,這幾年辦了一些,效果都還不錯,有一些個人的心得體會,不一定全面,和各位交流、探討一下。
合同詐騙案件三大現實問題
這幾年,經濟的壓力較大,合同糾紛越來越多,合同詐騙罪案件也不少。合同詐騙案件有三大現實問題:
第一、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的界限較為模糊,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的邊界較為模糊。這是老大難問題,大家討論了很多年,有了一些共識,但還不夠。
第二、現在的合同詐騙金額普遍較高,動輒幾百萬、幾千萬、幾億元,量刑基本上也是很重的,量刑起點就是十年以上。不認罪認罰是十年以上,認罪認罰也是十年以上。也就是說,要么不構成犯罪,無罪釋放,要么可能就是十年以上,牢底坐穿。每個地方的標準不太一樣,江蘇這邊,合同詐騙金額200萬元以上,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合同詐騙金額5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有些合同詐騙案件背后有權力干預,本質上就是人情案、關系案。
合同詐騙案件兩大突破方向
對此,可以從兩個方向尋求突破:
第一、要緊扣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辯護,同時要從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等四大方面辯護。如果案件存在較大爭議,我們要堅決做無罪辯護,通過無罪辯護,達到無罪的效果,或者以此促進量刑協商。能談則談,不能談就堅決打,邊打邊談,以打促談。
第二、我們要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維護當事人權益。哪里能決定案件結果,我們就要向哪里去辯護。如果案件存在重大問題,可以向各級部門和領導依法反映。
合同詐騙案件辯護實操
接下來,我結合辦過的兩個合同詐騙案件,和各位交流一下辯護實操。
首先,看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其次,如何理解相關規定。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不一定就是合同詐騙,繼續履約的,也有可能是合同欺詐或者表現代理。
2、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不一定就是合同詐騙,如果產權證明是假的,但房子、車子是真的,也是有證的,只是不在手上,又偽造了證明,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
3、沒有履行能力,也不一定是合同詐騙,有履約意愿,因經營困難,或者市場影響,或者投資項目失利的,甚至炒股的,導致沒有履行能力的,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
4、更換手機號碼等情形,不一定就是逃匿,不一定就是合同詐騙,要區別躲債和逃匿行為,要實質性地看是否無法聯系了。
5、要全面論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定罪處罰。
6、要從欺騙內容、欺騙程度、欺騙結果等方面,區別民事欺詐和合同詐騙。
案例一:
合同詐騙案兩次刑拘,無罪辯護后均不批捕
我的當事人孔杰(化名)。
孔杰、蕭濟(化名)、馮才(化名)、柳明(化名)等四人均被刑事拘留,他們是央企下屬四級公司聰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化名,簡稱聰尚公司)的高管,孔杰是副總經理。
聰尚公司和被害人鄭洋(化名)、韓喜(化名)等人成立動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簡稱動力公司),雙方合作開展鋁合金爬架業務。期間,被害人鄭洋轉賬300萬元給孔杰指定的銀行賬號,這些錢流入孔杰前妻謝英銀行賬戶,再流向各處。
華東Z縣公安局據此認為,孔杰、蕭濟、馮才、柳明、謝英等人涉嫌合同詐騙罪。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逮捕。
我們從幾大方面辯護:
一、對于這300萬元,是涉嫌合同詐騙,還是屬于企業掛靠費,是屬于居間服務合同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或者股權本金糾紛,存在爭議。
我們認為,這300萬元屬于企業掛靠費,或者是居間服務費。動力公司掛靠央企下屬四級公司,便于投標,便于承攬業務。
二、聰尚公司和蕭濟、孔杰具有開展鋁合金爬架的經驗,并具有履約能力。
聰尚公司是央企四級子公司,背靠優質的央企平臺,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捉苤耙查_展過大量的供應鏈金融業務,具有供應鏈金融方面的經驗及優勢,具備較強的融資能力,有能力推進和履行關于鋁合金爬架的合作。
三、項目公司成立后準備開展一系列業務,后因種種原因股東之間發生糾紛。
項目公司成立后租賃了場地、招聘了人員,孔杰、蕭濟及鄭洋也聯系準備開展一系列業務,也考察多地市場。但是因建筑施工市場不景氣,再加之股東及高管之間的經營理念、管理方法發生沖突,遂導致業務于2021年8月停滯,股東之間發生糾紛。
四、被害人沒有產生錯誤認識,并非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被害人轉賬300萬元之前,已經和蕭濟反復商談,并討論過簽訂居間服務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以規避法律風險。被害人沒有產生錯誤認識,并非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五、政策辯護。近年來,全國召開了多次關于民營企業權益的會議,強調要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營造法治化制度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中央多次強調“六穩六?!薄?捉芙洜I三家企業,如果孔杰被長期羈押,公司將陷入困境,甚至可能倒閉,大批員工可能失業??捉芙洜I的三家公司提供《情況說明》,證明公司經營情況,以及有重大項目需要孔杰善后或洽談。
經過和檢察院多次溝通,檢察院在第37天決定不批準逮捕孔杰??捉鼙蝗”:驅彛渌艘捕急蝗”:驅?。
2023年6月,孔杰又被華東M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樣是涉嫌合同詐騙罪,涉案金額數百萬元。被害人是能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簡稱能量公司)實際控制人苗華(化名)。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逮捕。
我們仍然認為,孔杰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系民事經濟糾紛。
一、聰尚公司和馮才、蕭濟、孔杰具有開展鋁合金爬架業務的經驗,并具有履約能力。
二、聰尚公司、馮才、蕭濟、孔杰與能量公司、苗華深度合作,開展一系列合作,孔杰付出大量勞動,有履約行為。
聰尚公司于2021年1月受讓并認繳了能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名,簡稱能量公司)2010萬元的出資,占股67%。馮才擔任董事長,苗華擔任副董事長。
經馮才、蕭濟、孔杰等人牽線搭橋,能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開展了鋁合金爬架買賣、租賃及維保業務,并獲得了一定的收益。其中,相關合同和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孔杰付出大量勞動。
孔杰主要負責供應鏈金融,負責營銷推廣。孔杰起草了營銷手冊;做了百度推廣;給某模架公司融資500萬元,其中477萬元用于向能量公司購買鋁合金爬架;給苗華的勞務公司介紹90萬元的爬架勞務業務;多地項目洽談;聯系深圳各公司和能量公司洽談合作;聯系某公司洽談融資租賃業務。
三、馮才、蕭濟、孔杰找能量公司支出錢款,系工資、開展業務和日常管理需要,具有合理性,程序合法,不是合同詐騙金額。
1、聰尚公司通過某公司給能量公司融資的設備款項,能量公司應付某公司21.78萬元服務費,能量公司未支付,此款已由馮才、蕭濟、孔杰墊付,且設備為能量公司所有。
2、蕭濟開展業務及日常管理的需要總計向能量公司預支費用100萬元,這是蕭濟和苗華洽談的,其中30萬元流向孔杰??捉苷J為這是聰尚公司給他發放的工資,此前聰尚公司答應年薪不低于一百萬元,但一直沒發放工資,由孔杰墊付款項。
3、孔杰向能量公司借款 30 萬元,用于市場拓展,有發票未沖賬。這是正常的借款。
4、馮才、蕭濟、孔杰處理關系,讓能量公司向某公司勞務服務費形式支出費用100萬元。其中,大部分轉給馮才、蕭濟,孔杰本人大約收了20萬元,孔杰認為這是給他發放的工資。這100萬元是馮才、蕭濟和苗華洽談的。為何讓孔杰提供賬號,而不是由公司或個人接收100萬元?這是考慮到避稅的需要。
5、孔杰經手的廣東某項目數據分析費用25萬元,合同簽訂,發票已開。這是公司正常的開支。
6、孔杰經手的開發供應鏈金融軟件開發費用58.8萬元,軟件系為進行融資3億元而進行的開發,軟件已對接系統,軟件所有權為能量公司所有。這是公司正常的開支。
7、馮才、蕭濟、孔杰在能量公司處產生的各種費用29萬余元。這是馮才、蕭濟、孔杰等人在業務開展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四、苗華和馮才、蕭濟、孔杰因種種原因發生經濟糾紛,苗華派人到某地搶奪價值180萬鋁合金爬架。
馮才、蕭濟、孔杰等人從能量公司支出款項后,部分用于聰尚公司、某模架公司,是為了整合各家公司內部資源。
苗華和馮才、蕭濟、孔杰的經營理念、管理方法發生沖突,發生民事糾紛。某模架公司放在某地的鋁合金爬架,被苗華派人搶走,價值180萬元,某模架公司已經報警。
五、苗華沒有產生錯誤認識,并非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且該財產并非苗華所有,而是能量公司所有。
苗華并非被害人,所有錢款由能量公司支出。能量公司的業務,基本由馮才、蕭濟、孔杰等人牽線搭橋促成,營業額由此產生,尤其是477萬元的訂單。苗華沒有產生錯誤認識,很清楚做生意的風險,并非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六、苗華和馮才、蕭濟、孔杰等人已經簽署《債權債務處理及清算協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打擊。
苗華和馮才、蕭濟、孔杰等人簽署《債權債務處理及清算協議》顯示,各方的債權債務一筆勾銷,馮才、蕭濟、孔杰給能量公司在符合融資條件的前提下進行融資,融資額度為5000萬~1億元人民幣,融資成本不高于市場行情。
該條款強調,是在在符合融資條件的前提下進行融資,換而言之,是附條件的許諾,是盡力促成,而非承諾一定能融資到位。
《債權債務處理及清算協議》顯示,如產生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換而言之,本案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打擊。
七、要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要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近年來,三令五申要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嚴格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防止隨意擴大適用。對于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
本案屬于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不應上升到刑事手段打擊。要依法保護企業家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要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2023年7月,M縣檢察院決定對孔杰不批準逮捕。
簡要總結一下,這個案件主要從三大方面辯護,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雖然履約過程中有種種意外導致合作不成功,導致巨額虧損,但不能由此反推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涉案資金有正當理由,至少定性是存在爭議的。第三、被害人沒有產生錯誤認識。
案例二:
合同詐騙案無罪辯護后實報實銷,從十年改判四年半
我的當事人史曉明(化名)。
跨境電商網店店主史曉明(化名)與國內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委托跨境支付業務。雙方因國外買家拒付賬單,產生支付結算糾紛。第三方支付公司報案后,史曉明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史曉明發現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存在漏洞,利用國際信用卡支付不需要密碼的特點,通過填寫不真實的購買交易和虛假的快遞信息,使境外信用卡持有人的錢款被劃轉到第三方支付平臺和關聯的銀行后,公司將相關銷售貨款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史曉明。境外信用卡用戶在發現被騙后有拒付權限,后大量境外信用卡用戶拒付,導致銷售款項被轉回給境外信用卡用戶,造成公司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史曉明實際詐騙金額為 336萬余元,判刑十年。我們代理二審,堅決作無罪辯護。
從質疑一份證據開始
本案的證據問題重重,僅就K銀行北京市分行以及Y銀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拒付記錄而言,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均存疑,申請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以便于查清事實。
一、從證據的合法性來看,兩家銀行出具的拒付記錄均有形式上的問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從證據的關聯性來看,兩家銀行出具的拒付記錄中沒有主體信息,沒有記錄顯示與史曉明有關。
三、從證據的真實性來看,兩家銀行出具的拒付記錄不能與隨卷所附光盤中的105692訂單情況電子表格對應,真實性存疑。
本案還存在一個重大問題,同一份證據居然用來證明兩個人不同的犯罪事實。K銀行北京市分行的拒付記錄,既用來證明萬向飛(化名)的犯罪事實,又用來證明史曉明的犯罪事實,而兩人的涉案事實和金額顯然不同。
我們還向中級法院遞交K銀行數據和Y公司數據對比表、Y銀行數據和Y公司數據對比表,數據相互矛盾、沖突。
從四大方面論證不構成犯罪
我們認為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量刑畸重。本案屬于民事糾紛,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打擊。
一、關于事實,史曉明和Y公司發生支付結算糾紛,史曉明始終愿意退款,只是雙方對于退款金額有爭議,不應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史曉明使用化名簽訂第一份合同有合理解釋,且隨后重新簽訂合同時使用真名,雙方達成支付服務民事法律關系。
(二)雙方明確約定當拒付率達到35%,超過35%的拒付金額由史曉明承擔。史曉明也多次表態愿意承擔,只是對金額有異議。
本案中,拒付率約為60%,超過35%,根據協議約定,應當由史曉明承擔,史曉明也多次表態愿意承擔。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史曉明希望丁力提供退款流水單,便于查清拒付的真實比例和金額。這完全是履行合同引發的糾紛。
二、關于證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史曉明構成合同詐騙罪,史曉明并未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
(一)一審認定史曉明填寫不真實的購買交易和虛假的快遞信息的證據不足。
首先,史曉明是收單的,是從馮英(化名)處收單后發貨。
其次,快遞信息顯示妥投,證實真實發貨并到達指定地點。史曉明的訂單,大部分都可以通過EMS平臺查詢。
(二)外國客戶是否拒付、拒付原因、拒付比例、拒付金額均存疑。
首先,Y公司提供的拒付數據并非原始數據,是否與上家一致存疑,包括北京Q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已解散并注銷營業執照)和深圳市P信息技術有限公司。Q公司和Y銀行北京分行結算。P公司和K銀行北京分行結算。外國客戶是否有拒付,司法機關應當提供銀行原始拒付憑證或流水,并且要和Y公司的拒付數據一致。而從目前來看,銀行數據和Y公司數據差距很大。
其次,拒付原因存疑,亦有可能是正當的拒付理由。外國客戶拒付的理由可能有多種多樣,除了史曉明的原因,亦有可能其他原因。例如,即使貨物質量沒問題,有的客戶收到貨物后仍不滿意,進而拒付;銀行多扣了金額,導致客戶拒付,這一點在證據材料中很明顯,有的訂單金額112.85元,竟被K銀行扣去276.01元,差額達163.66元,增加了145.67%,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會選擇拒付。有的訂單金額為733.52元,竟被Y銀行扣去2851.77元,差額達2118元,增加了288%,客戶選擇拒付是完全正當的。同時,也不排除物流環節導致貨物丟失、被海關扣關、貨物損毀等情形,導致拒付,甚至也不排除外國客戶收到貨物后,利用180天拒付權限的漏洞進而惡意拒付的可能性。
再者,拒付比例和拒付金額存疑。Y公司的拒付數據真實性存疑,不排除Y公司后臺修改的可能性,事實上史曉明質疑的也是拒付數據過高,有可能被篡改。司法機關應當對Y公司、Q公司、P公司、Y銀行、K銀行的數據進行取證、篩選、核對,從而確定拒付比例和拒付金額。
三、關于法律適用,本案屬于民事欺詐,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有諸多相同點。司法實踐中,應當正確認定詐騙罪,將其與民事欺詐準確區分。本案屬于民事欺詐,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糾紛。
我們從欺騙內容、欺騙程度、欺騙結果等方面,論證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四、關于程序,本案一審存在諸多違法違規之處。
五、Y公司和丁力并未產生錯誤認識,并非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丁力的陳述真實性存疑。
申請調取證據
我們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申請調取史曉明在Y公司結算的拒付和未拒付交易清單和銀行流水記錄。申請調取第三方支付機構關于史曉明的拒付和未拒付的所有交易清單和銀行流水記錄,以便于比對。申請調取Y公司劃扣國外客戶款項的銀行流水記錄、客戶拒付之后銀行給Y公司的回執。申請調取史曉明已妥投及沒有拒付的訂單。申請調取深圳市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P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關系的材料。申請調取史曉明與丁力、劉某某、戴某某、林某某等Y公司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和qq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以便于證實雙方一直在溝通退款事宜,系支付結算引發的合同糾紛。
我們提交《證人出庭申請書》和《庭前會議申請書》。
辯護形成狂轟濫炸的氣勢
我們的辯護形成一種狂轟濫炸的氣勢,扎扎實實,有理有據。
在第一份《法律意見書》中,辯護人本案屬于民事糾紛,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需要上升到刑事手段打擊。
緊接著,我們提交第二份《法律意見書》。辯護人仍然不認可一審判決,不認可Y公司提供的拒付數據。何況,即使按照一審判決的邏輯,即使按照Y公司提供的拒付數據,本案一審認定實際詐騙金額同樣存在計算錯誤的問題。
一、正當拒付金額不止52萬余元,至少有191萬余元。
二、未拒付金額不止812萬余元,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史曉明的貨款也不止771萬余元。
期間,我們和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也多次當面溝通,多次提交《法律意見書》。
雖然形勢不明,我們雙管齊下,全力以赴,置之死地而后生,希望法官和檢察官能夠從內心確認案件存在問題,而不是沿著慣性維持,從而推動案件轉向。
對比近萬條數據
接下來的整個春節假期,我和助理加班加點,繼續研究這個案件。我們把近萬條數據逐一比對,形成上百頁的兩大表格。
我們這種極度較真的態度,法官和檢察官應該是印象深刻的。
我和助理還仔細研究史曉明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又有新的發現,從一些證據未經質證的角度出發,某種程度上就是新證據,而且是有利于我們的新證據,于是我們又提交第三份《法律意見書》。
一、新證據顯示史曉明是收單的,是從馮英處收單后發貨。
二、新證據顯示Y公司給史曉明新開商戶號150812,證明不可能是詐騙,如果是詐騙,Y公司不可能繼續給史曉明開新號。
三、新證據顯示Y公司存在虛增拒付率20%的情況。
四、本案證據鏈條斷裂,各方層層合作,但交易清單和銀行流水記錄不完整,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得出唯一結論。
五、持卡人未授權、未授權交易、欺詐等原因引發的拒付,不一定就指向史曉明涉嫌合同詐騙。
是否有真實發貨成焦點
2022年4月,法官主動打電話給我,交流幾個問題。
法官問,是否有真實發貨。
我說,我認為是有發貨的,國外客戶不是傻子,如果全都沒有真實發貨,未拒付的比例一定遠低于40%,認為史曉明沒有真實發貨不符合常理。
法官還問,銀行流水和Y公司提供的拒付記錄怎么比對的。
我說,可以通過“銀行卡號”進行對比確認,史曉明的詐騙金額遠低于一審認定,甚至算下來沒有詐騙金額。
交流完畢,我根據電話內容和事實、證據,再度提交新的《法律意見書》。
一、史曉明有真實發貨。
二、“銀行卡號”是對比銀行流水與Y拒付記錄的關鍵。
不斷挖掘證據漏洞
我和助理每隔一段時間,就拿出案卷材料研究,尤其是電子數據,果然有所發現。
補充偵查卷1,史曉明拒付訂單明細、回訪錄音、郵件光盤中,將《692郵件回復截圖》中的回訪郵件按訂單號,在史曉明訂單分析光盤中《10569訂單情況》中檢索,回訪郵件的回復內容與Y提供的表格中的拒付理由對比結果如下:回訪郵件共68條,回復內容與拒付理由不一致的合計60條,占比88.2%。回訪郵件共68條,回復內容與拒付理由一致的合計8條,占比11.8%。
當我們把這些信息告訴法官,法官也有點驚訝。
長久等待后發回重審
2022年6月,在長久等待后,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是關鍵一步。意味著案件回到原點,意味著案件充滿各種可能性。
2023年6月法院判決,被告人史曉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人民幣九萬元。一個月后,2023年7月,史曉明刑滿釋放。
這樁疑難復雜案件,以當事人實報實銷告終。
簡要總結一下,這個案件我們主要是從幾大方面辯護,第一、重新構建有利于我們的法律事實,我們認為就是支付結算民事糾紛。第二、全面質疑定案證據,尤其是關鍵的電子證據,從而達到釜底抽薪的效果。第三、程序辯護和實體辯護交錯,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維護當事人權益。
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是刑辯律師的必經之路。越是疑難復雜案件,越需要辯護律師沉著冷靜,打出一套組合拳,全力爭取當事人利益。合同詐騙犯罪的辯護,也是如此。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希望有機會和大家多多交流,謝謝各位!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法治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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