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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指導】在勞動合同中,試用期和勞動報酬應如何約定?
正值求職招聘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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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中
試用期和勞動報酬
該如何約定
你知道嗎?
關于試用期
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
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試用期如何約定?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應當和勞動合同期限相對應。
勞動合同期限
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哪些情況不能約定試用期?
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務
為期限的
勞動合同期限
未滿3個月的
同一勞動者
已經被同一用人單位
試用過的
提示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且違法部分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即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于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但一些用人單位
在勞動合同中
并未明確約定
勞動報酬標準
經常出現類似于“乙方(勞動者)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模糊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勞動報酬標準;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這也就是說,在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
所謂同工同酬
是指用人單位
對于從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勞動
且取得相同業績的勞動者
應給予同等的
勞動報酬
政策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中國大學生就業”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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