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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訓機構被舉報特種作業培訓弄虛作假,云南應急管理廳處罰
針對昆明某培訓機構被舉報存在“培訓考試走過場、搞虛假培訓、學時造假”等一事,云南省應急管理廳調查發現,該培訓機構去年6月份組織的3類特種作業工種5個期次培訓中,有197人次在同一時間段同時參加并完成兩到三個工種的培訓。目前,該培訓機構被沒收違法所得9萬元合計處罰22萬元。
據介紹,去年11月26日,群眾舉報昆明某培訓機構存在“培訓考試走過場、搞虛假培訓、學時造假”等問題。2024年3月20日,云南省應急管理廳在對該起群眾舉報問題初核基礎上正式立案調查。
調查發現,該培訓機構在2023年6月份組織的高處安裝、高壓電工、低壓電工等3類特種作業工種5個期次培訓中,有197人次在同一時間段同時參加并完成兩到三個工種的培訓,每個工種均簽到4天,實際培訓時間僅4天,平均每個工種實際只培訓了1-2天,嚴重不符合培訓大綱規定學時要求。培訓期間,該培訓機構制作了虛假的培訓計劃、課程表、簽到表,在培訓學時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對197人次的《云南省特種作業人員取證申請表》出具了“經審查,符合申辦特種作業操作證條件”的虛假結論,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判定其為“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服務成果”的違法行為。
此外,本案前期調查發現,該培訓機構多個期次培訓存在不按教學大綱培訓、培訓檔案造假、培訓學時嚴重不足、實操培訓“走過場”等多項突出問題。
同時,在一起生產安全亡人事故中的死者(付某某)曾于2022年6月在該培訓機構培訓并取證,也存在“同一時段同時參加兩個工種培訓”的虛假培訓,付某某因培訓學時不足、質量不高、實操訓練不實、安全技能掌握不牢,導致其在一次電工作業中觸電死亡。綜合以上情況,鑒于《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處罰較輕,警示和震懾效果不明顯。經省應急管理廳案件調查組集體研究討論后,決定依據《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對該培訓機構進行處罰。
2024年6月3日,云南省應急管理廳案件調查組認定,該培訓機構“偽造證明材料出具虛假服務成果”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該培訓機構罰款人民幣8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9822.60元;對該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罰款人民幣30000元;對該培訓機構的教學直接負責人罰款人民幣20000元。以上各項處罰合計罰款229822.60元。
云南省應急管理廳表示,安全培訓機構作為安全生產培訓教學活動的實施主體,承擔著打通入企安全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關鍵角色,擔負著確保安全培訓質量的重要責任,必須依法施教、嚴格培訓、規范管理,必須強化職業道德、壓實社會責任、樹牢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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