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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武裝部隊證件冒充軍人身份,多人被提起公訴
7月31日,在八一建軍節即將到來之際,最高檢發布了一批檢察機關依法維護國防利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典型案(事)例,典型案(事)例共10件。其中,《北京余某某、譚某、劉某某買賣武裝部隊證件、張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案》入選。
案情顯示,2017年,余某某為滿足自己的虛榮心,通過網絡聯系到假證制作人“譚某某”,為自己購買了1本偽造的軍官證。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譚某、張某因在多起民事訴訟中未依法履行給付義務,被多家司法機關發出限制消費令。為逃避上述限制消費措施,譚某于2020年6月通過微信聯系到自稱有“渠道”的余某某,從余某某處為自己與張某購買了2本偽造的軍官證,用于冒充軍人身份,以便在出行過程中規避限制消費。
此后,譚某又陸續通過余某某為劉某某等人購買了10本偽造的軍官證。經查,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張某使用偽造的軍官證冒充軍人身份在全國各地機場通過安檢或者網上訂票共計19次。
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余某某、譚某、劉某某構成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7月18日,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余某某、譚某、劉某某犯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12月14日,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12月26日,朝陽區人民法院以張某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上述判決均已生效。
最高檢介紹,針對此案,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通過電子證據審查,挖出制售假軍官證源頭,引導偵查機關在提請審查逮捕前抓獲遺漏同案犯劉某某,查獲假軍官證10本,使案件辦理取得重大突破。
結合辦案中取得的案件數據,檢察機關構建了涉軍造假大數據監督模型,對已查實的假軍官證信息與中國執行信息網等數據進行比對,發現余某某等3人買賣武裝部隊證件案中有4名證人存在使用假軍官證的行為,即形成4條刑事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其中,余某某等3人案的關聯證人張某,以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被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并依法判決;其余3條線索公安機關正在核查中。
同時,檢察機關以本案辦理為契機,梳理相關刑事案件,篩查出42本已查實的假軍官證信息,將假軍官證使用記錄數據與民航客運登記數據、鐵路客運登記數據、限制消費人員數據等進行碰撞比對,經研判形成涉假軍官證刑事犯罪線索、冒充軍人逃避執行限制消費措施的民事執行監督線索和騙取軍人專屬優待政策的行政監督線索共計27條。
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會同當地公安機關,商請當地部隊定期在機場開展專項糾查工作,并同步與軍事檢察機關開展軍地協作座談,將“涉軍造假”專項監督納入軍地協作臺賬。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件時,應重視數字檢察工作,關注行為人冒充軍人身份的主要目的,結合案件本身特征及所獲取的數據信息,通過所搭建的涉軍造假大數據監督模型,在相關領域開展數據碰撞比對,形成常態化法律監督工作機制,深入挖掘案件中反映的社會治理問題,實現“從模型到個案”的法律監督落地,進而實現涉軍造假類案訴源治理。
此外,部分單位在審核軍人身份時仍停留在形式審核,容易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檢察機關應針對此類社會管理漏洞,通過在國防利益領域開展公益訴訟,探索推動交通運輸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單位建立武裝部隊證件在互聯網客運票務平臺上購票的審驗機制;推動規范銀行機構、公園景區、公共交通、醫療服務等行業審核查驗認證制度;向相關網絡購物平臺制發檢察建議等,依法守護軍人合法利益和國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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