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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發布依法懲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梁某等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9月,梁某伙同何某華(另案處理)等人,在緬甸木姐地區設立詐騙窩點,招攬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團伙入駐,對各犯罪團伙進行管理,向犯罪團伙收取房租、水、電等“物業”費用,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短信群發技術設備,并幫助聯系“洗錢”團伙,以此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其間,王某(另案處理)帶領詐騙團隊進入梁某管理的詐騙窩點,指使黃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搭建虛假的“安逸花”貸款App平臺服務器,林某使用短信群發技術將含有虛假“安逸花”貸款App鏈接的短信向國內電信用戶大量發送。李某雨、王某輝等人在王某等人的組織安排下,通過“QQ”語音電話和國內被害人聯系,冒充貸款平臺客服人員騙取被害人信任,以辦理貸款名義誘導被害人交納認證金、解凍費,騙取被害人資金。經查,該詐騙集團采用上述手法共計詐騙1400余名被害人人民幣近6000萬元。
另查明,梁某、王某等人通過“泰達幣”交易進行“洗錢”,將詐騙贓款轉移至國內,梁某富、王某林等人事先與梁某、王某等人通謀,明知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而通過轉賬、收取現金等方式幫助轉移。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人作為梁某、王某、何某華親屬,明知相關人員轉送的現金等財物系電信詐騙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藏匿。案發后,公安機關共查扣現金、黃金、基金等財物折合人民幣近6000萬元。
2020年9月中旬,梁某等三人結伙,與緬北地區偷渡團伙“蛇頭”聯系,通過緬甸村寨接抵的邊境地區,經隱蔽路線偷越國境進入云南瑞麗。
【訴訟過程】
2020年8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21年3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將梁某等人移送晉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晉源區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報送至太原市人民檢察院。2021年7月13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對梁某等23人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15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首要分子梁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林某、梁某富、王某林等8名犯罪集團骨干成員十四年五個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一百零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以詐騙罪判處李某雨、王某輝等7名一般參加者七年四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十一萬元至一萬三千元不等的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7名境內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收益人員六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五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金;依法及時返還被害人損失。部分被告人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1.依法從重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及其首要分子、幕后“金主”。近年來,境外電詐組織呈現出新形態,犯罪分子在境外設立詐騙窩點,表面上不直接實施詐騙,但通過招募詐騙團伙或人員,為詐騙團伙提供犯罪場所、條件保障、武裝庇護、人員管理等服務,對犯罪團伙及成員實施管理控制,逐步形成較穩定的大型犯罪集團,并通過抽成分紅或者收取相關費用等方式巨額斂財,大肆實施詐騙活動,嚴重侵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極大。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及其首要分子、幕后“金主”,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持續保持高壓嚴懲態勢,形成有力震懾。既要依法從嚴適用自由刑,彰顯“零容忍”立場,又要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最大限度剝奪其再犯能力。對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頂格”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依法嚴懲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境內資產轉移幫助的人員,最大范圍查扣犯罪分子詐騙所得及轉化收益。辦案機關應當全力查清犯罪集團的財產狀況及犯罪所得資金流向,及時準確查封、扣押、凍結相關資產,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對于境內協助轉移、窩藏犯罪所得及轉化收益的人員,應當結合其主觀明知情況、參與犯罪程度,以詐騙罪共犯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二
葛某等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間,以趙某、張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為首的詐騙犯罪集團,在國內招募400余人赴柬埔寨實施詐騙。葛某作為犯罪集團的“團隊老板”(屬犯罪集團中第二層級),出資并招募大量人員組成業務團隊,劉某、李某等人擔任“團隊長”等職務,組織、指揮業務員實施詐騙。詐騙集團以小組為單位,在小組微信群內實施“多對一”精準詐騙。業務員使用該集團統一發放的手機和微信號組建微信群,再由引流團隊以免費授課、推薦股票等虛假宣傳誘騙被害人入群,繼而由業務團隊通過控制的多個微信號在微信群分別扮演“講師”“群內助理”“普通股民”等角色,由“講師”進行“炒股授課”,“普通股民”按照話術發言、發截圖,鼓吹“講師”炒股水平,誘導被害人到該集團控制的虛假股票投資平臺投資炒股。被害人投入錢款后,該集團通過后臺控制漲跌,讓被害人誤以為“投資”升值并可隨時提現,進而加大投入,后該集團通過限制提現、關閉平臺等方式將被害人錢款占為己有。經查,犯罪集團騙取500余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5億余元。
【訴訟過程】
本案系最高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的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21年7月至2023年11月,金華市公安機關以葛某等人涉嫌詐騙罪向金華市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金華市兩級檢察機關于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以葛某等人涉嫌詐騙罪分別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至2024年5月,金華市兩級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團隊老板葛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團隊長劉某、李某等10人十四年至十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另有團隊總監、團隊經理、組長、業務員379人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部分被告人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和積極參加者。近年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呈現規模化、集團化等新特點,部分犯罪分子受到境外犯罪集團招募,出境赴電詐窩點,在犯罪集團管理和庇護下,組建電詐集團,大肆實施詐騙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權益,社會危害性極大。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對集團犯罪起關鍵作用,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其他主犯、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應當依法從嚴懲處。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三
李某某等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某偷渡出境至緬甸承租場地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并伙同“洗錢”團伙轉移詐騙贓款。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出資將緬甸南鄧膠林賓館改造成集詐騙工作室、通訊網絡連接、安保食宿為一體的詐騙窩點,招募饒某某等1000余名詐騙人員在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逐漸發展形成以李某某為首要分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為骨干成員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殺豬盤”、虛假投資理財、虛假刷單等方式對我國境內公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共計詐騙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幣9800余萬元。
李某某還將膠林賓館部分場地出租給其他詐騙團伙,提供生活食宿、安全保障、技術支持等服務,并成立“卡部”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以李某某為首的犯罪集團累計收取其他詐騙團伙租金人民幣3000萬余元。
【訴訟過程】
本案為最高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的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福建省龍巖市公安機關陸續對李某某等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系列案立案偵查。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龍巖市公安機關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涉嫌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等移送龍巖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龍巖市檢察機關先后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犯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提起公訴,并對李某某等“金主”、骨干成員提出從嚴懲處的量刑建議。對于在膠林賓館“卡部”內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收益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檢察機關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等提起公訴。
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龍巖市審判機關經依法審理,對犯罪集團“金主”李某某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等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人民幣八百五十五萬元的罰金;對廖某某、林某某等9名骨干成員判處八年八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五百一十三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對饒某某等112名一般參與人員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判處七年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罰金。對在膠林賓館“卡部”實施犯罪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七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六十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金。
司法機關協同配合,堅持將追贓挽損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公安機關扣押涉案現金及大量房、車、黃金、名貴表、虛擬貨幣等價值人民幣近2億元;檢察機關督促各被告人退贓退賠人民幣362萬余元;審判機關加大罰金刑適用力度,已判決案件適用罰金刑總額達人民幣5167萬余元。對于被告人詐騙所得財物,依法判決返還被害人。
【典型意義】
依法從嚴認定跨境電信網絡詐騙集團犯罪數額,加大涉案財物追繳和財產刑適用力度,堅決“打財斷血”。有的犯罪分子既自行組建電詐團伙實施詐騙,又向其他電詐團伙提供犯罪場地、通訊網絡、安保食宿等服務保障。對此,要依法從嚴認定詐騙金額,既應包括本團伙的詐騙金額,也應包括其提供服務保障的其他詐騙團伙詐騙金額。其他詐騙團伙的詐騙金額難以具體查證的,可以根據該犯罪團伙從其服務保障的犯罪團伙抽成分紅或者收取費用的數額和方式折算;無法折算的,抽成分紅或者收取費用的數額可以認定為犯罪數額。要加大追贓挽損力度,依法及時甄別財產性質,準確查扣凍結涉案財產,特別是隱蔽資產。對電信網絡詐騙資金已通過消費等轉化為房、車、黃金、名貴表、虛擬貨幣的,應注意審查甄別購買上述資產的資金來源,防止犯罪分子通過消費等方式“洗白”犯罪所得。辦案機關要充分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引導在案人員主動退贓退賠,全力挽回被害人損失。依法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真正實現“打財斷血”,合力斬斷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資金轉移鏈條,鏟除電詐犯罪賴以滋生蔓延的經濟土壤。
案例四
曾某某、郭某某等人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9月,曾某某、郭某某為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安排周某某先行偷渡到緬甸木姐尋找詐騙窩點,后雇傭李某等人為詐騙業務小組組長,糾集50余人先后偷渡至緬甸木姐詐騙窩點,逐漸形成以曾某某、郭某某為首要分子,周某某等人為骨干成員,李某、賀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李某強、毛某志等其余業務員為一般成員的詐騙犯罪集團。該詐騙犯罪集團利用手機微信添加境內被害人為好友,以虛構人設聊天養號,培養感情,后向被害人介紹虛假投資平臺“星匯”App,以高額返利引誘被害人投資,博得被害人信任,從而誘騙被害人加大投資金額,后通過將平臺關閉等方式將被害人錢款占為己有,共計詐騙人民幣1500余萬元。2020年5月,毛某志等部分一般成員離開該窩點回國,未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李某伙同毛某糾集20余人偷越國境至緬甸木姐進行詐騙活動,并逐漸形成以李某、毛某為首要分子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采用相同詐騙手法,詐騙境內被害人100余名,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
【訴訟過程】
本案系最高檢、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的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2021年8月7日,湖南省漣源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22年5月16日,漣源市公安局將曾某某、郭某某等24人移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6月16日,漣源市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等對曾某某、郭某某等人提起公訴,并對曾某某、郭某某、李某、毛某等人提出依法從嚴懲處的量刑建議。對于毛某志等偷越國(邊)境至詐騙窩點,前期在詐騙窩點實施聊天養號等行為,后離開詐騙窩點的人員,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提起公訴。
2023年3月17日,漣源市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曾某某、郭某某、李某、毛某十八年六個月至十四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六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不等的罰金;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犯罪集團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周某某、賀某等人十三年至十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二十一萬元不等的罰金;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李某強、毛某志等17名一般參加者八年三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七萬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金。部分被告人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赴境外窩點實施詐騙的犯罪分子。隨著國內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力度加大,境內大批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部分境內人員在“高薪報酬”誘惑下,赴境外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對此應予依法嚴懲。鑒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長、環節多,各行為人分工配合完成犯罪,故行為人辯稱其僅實施廣告推廣、聊天引流等行為,未直接實施詐騙行為的,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有的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團伙,后離開詐騙窩點的,行為人應當對其參與實施犯罪期間犯罪集團犯罪數額承擔刑事責任。對在案證據無法查明行為人具體詐騙數額,亦無法查明其參與犯罪期間詐騙集團詐騙數額,但行為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累計時間達到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的,可依法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五
劉某某等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江某某(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緬甸孟波、柬埔寨馬德旺及金邊、菲律賓馬尼拉、湖南省汨羅市等地出資租賃場所、招募人員利用虛假投資平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該詐騙團伙下設團隊長、組長、業務員等層級,并有專門后勤安保人員,詐騙分期進行,每期約為2個月。現已查明,該犯罪團伙9名團隊長先后組織212人參與詐騙,每名團隊長組織詐騙1至6期不等。其中,劉某某、張某某等9人為團隊長,負責對團隊成員分組、任命組長,安排具體工作、統計業績并分配犯罪所得,對接后勤保障等,按照團隊詐騙金額1%提成,涉及被害人3800余名,詐騙金額合計人民幣2.7億余元。文某某、鐘某某等13人為組長,負責提供話術,管理、指導業務員實施詐騙,按照本組詐騙金額2%提成;李某某、王某某等192人為業務員,負責在微信交流群、直播間等平臺講解股票、虛擬幣等知識,誘導被害人至虛假的MT4、中原證券等平臺投資股票、虛擬幣等,并采取控制平臺漲幅給予小額提現的方式不斷誘騙被害人投資以騙取錢財,按照本組詐騙金額1%至10%提成;邢某某、梁某某等后勤安保人員7人,負責維護詐騙場所秩序、接送業務員、保障食宿、采買家具、電腦、電話卡,維護網絡和電腦等。
【訴訟過程】
本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掛牌督辦的特大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2020年11月4日,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立案偵查。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巴南區分局陸續以劉某某等人涉嫌詐騙、偷越國(邊)境等罪名向巴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6月至2024年2月,巴南區人民檢察院將劉某某等人以涉嫌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等罪名提起公訴,并對劉某某、張某某等犯罪集團骨干成員提出從嚴懲處的量刑建議。
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巴南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以詐騙罪判處團隊長劉某某、張某某等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四十八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等判處組長文某某、鐘某某等人八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余元;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業務員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四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以詐騙罪判處后勤安保人員邢某某、梁某某等人三年六個月至二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三萬六千元至二萬八千五百元不等的罰金。
辦案機關協同配合,查明在逃的江某某系犯罪團伙“金主”,及江某某采取購買虛擬幣、黃金、他人代持股份、基金等方式將詐騙資金“合法化”的事實,遂依法及時凍結、追繳涉詐資金、扣押涉案財物價值人民幣1.35億余元。部分被告人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依法準確懲治在境外電詐窩點從事服務工作的犯罪分子。隨著境外電詐犯罪集團逐漸規模化、公司化、園區化,參與實施詐騙人員不斷增多,在詐騙窩點中從事秩序管理、技術保障、生活服務等人員也隨之增多,為犯罪集團日常運轉、實施詐騙活動提供重要支撐,其行為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對于從事服務保障工作的人員,要準確甄別、區別對待,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窩點中提供餐飲住宿、保安物業、技術保障等服務的人員,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其主觀明知系為詐騙窩點提供服務,仍在較長時間內持續提供生活服務、技術保障,且提供的服務保障對詐騙犯罪集團組織管理、秩序維護、詐騙實施起到重要支持促進作用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共犯。對進入詐騙犯罪窩點時間短,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的廚師、保潔等一般工作人員,未獲取明顯高于其所從事勞務活動的正常報酬,其行為對實施詐騙所起作用不大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案例六
王某等人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王某、謝某、閔某甲、閔某乙、閔某丙、閔某丁在國內共謀,商定合伙在緬北組建電詐窩點,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2019年5月12日,閔某甲指使閔某丙、閔某丁糾集蘇某等7人從湖北省武漢市飛至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聯系“蛇頭”偷渡至緬甸勐拉市,在東方側樓組建電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薦股”的方式騙得被害人信任,后將被害人引流至“益群國際”虛假平臺炒期貨,通過老師號、助理號、水軍號等微信號相互配合,共同誘騙被害人在該虛假平臺投資,惡意造成被害人在平臺賬戶內的資金持續虧損,最后關閉平臺騙取被害人在平臺賬戶內的剩余資金。截至2019年7月下旬,共騙取我國境內18名投資者共計人民幣1020余萬元。其中,王某、閔某甲系幕后組織者、出資者,負責招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組織境內外人員對接實施詐騙活動;謝某、閔某乙在國內成立引流公司,由胡某協助共同尋找股民并引流至虛假投資平臺;閔某丙作為后勤主管,負責窩點的后勤保障工作,閔某丁作為技術主管,負責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技術保障等事宜;另有蘇某等7人系業務員,負責實施具體詐騙活動。
【訴訟過程】
2019年8月8日,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公安機關以閔某甲、閔某丙等10人涉嫌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等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昆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追加認定7筆詐騙事實,追加認定詐騙數額人民幣50余萬元,全案犯罪數額追加認定至人民幣1020余萬元,先后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閔某甲等10人提起公訴。2022年7月,昆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謝某、閔某乙3名詐騙集團幕后“金主”涉嫌犯罪,遂決定追加逮捕。同年9月,公安機關以王某、謝某、閔某乙等人涉嫌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移送審查起訴。同年9月,昆山市人民檢察院以王某、謝某、閔某乙等人涉嫌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提起公訴,并對幕后“金主”、骨干成員等提出從嚴懲處的量刑建議。
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昆山市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先后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金主”閔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金主”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一萬元;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分別判處后勤主管閔某丙、詐騙窩點技術主管閔某丁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境內引流人員組織者謝某、閔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境內協助引流人員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蘇某等其他7名人員七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深挖徹查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依法追捕追訴幕后“金主”和實際控制人,確保打深打透。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現產業化、集團化特征,犯罪鏈條長、層級多,辦案人員應注意深挖徹查犯罪,確保打深打透,依法查明犯罪集團的組織架構、犯罪模式、人員情況和地位作用等,充分挖掘上下游犯罪線索,全面查明犯罪事實,發現遺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實的,特別是遺漏隱藏幕后的“金主”或實際控制人員的,應當及時追捕追訴,依法從嚴懲處。
案例七
張某某、黃某某等人
詐騙、偷越國(邊)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至2021年4月,“陳峰”(另案處理)在緬甸撣邦北部果敢自治區(下稱果敢)老街“酒房”等地設立針對中國境內居民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窩點,以直營和代理的方式組建詐騙團伙,招攬人員冒充貸款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等聊天軟件、使用“招聯金融”等虛假App,以辦理網絡貸款需要繳納“會員費”“保證金”等為由,騙取中國境內被害人財物。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張某某、黃某某等6人先后偷渡至果敢。其中,張某某、黃某某及寧某某(另案處理)在湖北省天門市共謀,由張某某先行墊付偷渡費用并聯系偷越國(邊)境中介,三人在中介安排下共同乘車至云南省保山市并于2020年11月26日登記入住保山市某酒店。后在中介安排下,張某某帶領黃某某、寧某某相互配合,共同偷渡至果敢,陸續加入“酒房”詐騙窩點。其中張某某擔任業務組長,負責具體實施詐騙并協助管理組內業務員,黃某某、段某某等5人分別擔任業務員、虛假App后臺管理員,通過網絡實施詐騙。
經查,上述被告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均超過30日。其中,張某某、黃某某超過130日,段某某、凡某甲、蘇某某超過90日,凡某乙超過60日。
【訴訟過程】
2021年1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23年8月29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某、黃某某等6人涉嫌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12月1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黃某某等3人涉嫌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以段某某等3人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黃某某等3人一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某等3人七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四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罰金。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偷渡出境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分子。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往往打著高薪旗號招募大量人員從事撥打電話、聊天引流等工作,吸引人員前往“淘金”,實則實施詐騙活動。部分境內人員明知境外電詐窩點實施詐騙等犯罪活動,仍貪圖“高薪”前往,且為赴境外詐騙窩點、逃避邊境檢查,采取邊境偷渡或虛構事由騙領出入境證件方式偷渡出境,對于此類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依法嚴懲,斬斷為電詐集團輸送電詐人員通道。
案例八
陳某某等人詐騙、偷越國(邊)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間,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組織、糾集大量國內人員前往菲律賓搭建詐騙窩點,通過控制“UK”“寶彩”等虛假網絡賭博平臺,以后臺控制輸贏等方式,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陳某某、鐘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間,多次出境參加上述犯罪團伙,分別擔任“組長”“代理組長”,負責在網絡上推廣涉詐賭博網站、手機應用程序等,在詐騙窩點累計時間分別達9個月、7個月。另查明,陳某某在第二次出境時,鐘某某在第二次、第三次出境時,均以旅游為由申領出入境證件,出境至菲律賓后即前往電信網絡詐騙窩點。陳某某于2019年11月回國,因本案于2023年5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鐘某某于2020年1月回國,因本案于2023年5月自動投案。
【訴訟過程】
2023年4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23年8月2日,靜安分局以陳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移送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3年8月29日,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某、鐘某某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26日,靜安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四千元;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六千元。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依法嚴懲以合法事由掩蓋非法目的出境實施電詐的犯罪分子。對行為人以旅游、探親、求學、務工、經商等虛假事由騙領出入境證件,出境后即前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窩點從事電信詐騙活動的,屬于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情形,應當認定為偷越國(邊)境行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案例九
唐某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底,唐某某赴緬北地區,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情況下,先后加入多個電信網絡詐騙窩點,糾集、組織境內“跑分”人員和“卡農”,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轉移資金提供幫助,其行為關聯趙某文等60名被害人,涉案金額人民幣173萬余元。2023年7、8月間,唐某某知道自己被我國公安機關通緝,在詐騙窩點多次向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表達回國自首意愿。2023年10月份,唐某某步行4日至云南省臨滄市南傘口岸,入境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訴訟過程】
2021年5月7日,山東省五蓮縣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24年2月29日,五蓮縣公安局以唐某某涉嫌詐騙罪移送五蓮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3月25日,五蓮縣人民檢察院以唐某某犯詐騙罪起訴至五蓮縣人民法院。庭審期間,唐某某辯護人提出,唐某某在詐騙窩點被他人毆打,屬于脅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檢察機關認為,唐某某積極為詐騙活動提供幫助,在窩點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訊自由,所受體罰并未達到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程度,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2024年5月13日,五蓮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唐某某系自首,其在電詐窩點期間行動雖受部分限制,但所受限制系電詐窩點的管理要求,唐某某積極主動實施犯罪,不應認定為脅從犯,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情節,以詐騙罪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唐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1.全鏈條嚴懲電信網絡詐騙“幫兇”,最大限度鏟除犯罪土壤。部分犯罪分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資金轉移、技術支持、引流推廣等幫助,成為電信網絡詐騙黑灰產業鏈的重要環節,持續為電詐犯罪“輸血供糧”,依法應予嚴懲。對于長時間內相對穩定地為電詐犯罪提供轉移資金、技術支持、引流推廣等幫助,已經形成穩定協作關系的,應當依法以詐騙罪共犯追究責任。
2.依法準確認定脅從犯和自首情節,確保不枉不縱。行為人以在窩點被他人毆打為由辯解屬脅從犯的,應注意審查判斷被毆打的原因系未能完成窩點要求的詐騙“業績”還是拒絕實施詐騙活動。行為人在詐騙窩點積極發揮作用,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訊自由,不屬于受脅迫參加犯罪或者達不到脅迫程度的,不宜認定為脅從犯。對于在詐騙窩點期間即向公安機關聯系投案,明知自己已經被通緝,仍主動前往口岸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入境,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的,依法應當認定自首,從寬處罰。
案例十
張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張某在柬埔寨務工期間,經人介紹至西哈努克市某“工業園區”加入“財神”電詐集團,任業務員。該犯罪集團以境內女性群體為目標,通過朋友圈及微信群虛構成功男士形象,誘導被害人在集團控制的“金天利”虛假投資平臺充值,騙取被害人錢款。張某加入該犯罪集團后,負責維護用于詐騙的微信號,并與被害人進行前期情感交流,待騙取被害人信任后交由其他同伙進一步實施詐騙。經查,該詐騙集團共有成員近200人,共騙取中國境內100余名被害人錢款約人民幣1億元。2021年10月,張某退出該詐騙集團,繼續留在園區從事其他工作。2022年6月,張某回國后,公安機關根據前期掌握的犯罪線索將張某抓獲。
【訴訟過程】
2021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張某如實供述了其加入境外詐騙集團,負責養號引流、騙取被害人信任等犯罪事實,并提供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該詐騙集團的主要架構分工、詐騙模式、行為特征、使用的詐騙App平臺名稱、介紹人、部門主管身份等重要線索。2022年8月17日,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對其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對張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2022年8月29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詐騙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2年9月5日,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張某提起公訴。考慮到張某作為犯罪集團底層人員,能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犯罪集團相關情況,雖不構成立功,但為破獲犯罪集團、抓捕犯罪集團主犯發揮一定作用,且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應當對其從寬處罰,遂向人民法院建議對其適用緩刑。2022年9月14日,閔行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定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張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根據張某提供的線索,公安機關加大案件查辦和邊境防控力度,發揮認罪認罰從寬的示范效應,督促已到案的行為人主動提供涉犯罪集團線索材料。先后成功勸返多名在逃“財神”集團成員主動投案,抓獲該詐騙集團成員70余人,其中包括三名集團首要分子,有力打擊了跨國電信網絡詐騙集團。
【典型意義】
在依法嚴懲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同時,對于為偵破案件、抓捕首要分子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員,給政策、給出路,依法從寬處理。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辦案機關要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督促已到案的犯罪集團成員主動提供涉犯罪集團線索材料。對于提供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情況,為破獲犯罪集團、抓捕犯罪集團主犯發揮重要作用的,依法認定立功,給予大幅度從寬處罰;或者雖不構成立功的,仍可以給予其較大幅度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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