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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添4張,金石、浙商期貨遭點名!7月期貨罰單已高達23張
期貨罰單再添4張。
7月25日,金石期貨有限公司(下稱“金石期貨”)因2023年年度報告中關聯方披露不準確等六方面問題,被新疆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同日,浙江證監局接連發布3張期貨罰單,分別點名了浙商期貨有限公司(下稱“浙商期貨”),以及浙商期貨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金波、浙商期貨首席風險官張達。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7月以來,針對期貨公司及期貨從業人員的罰單接連披露,期貨罰單合計已達到23張。
金石期貨、浙商期貨及相關負責人被集中點名
7月25日,新疆證監局發布《關于對金石期貨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稱,經查,金石期貨有限公司(下稱“金石期貨”)存在六方面問題,
一是未準確識別關聯方,2023年年度報告中關聯方披露不準確。二是2023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與控股股東之間發生的辦公用房租賃等關聯交易。三是公司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未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簽署確認意見。四是未采取有效措施核查高管人員兼職行為,且在核查出高管人員兼職后,未及時報告高管人員兼職情況。五是非特殊情況下由副總經理代履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責。六是信息技術系統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到位。
上述問題反映出金石期貨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存在缺陷。根據相關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金石期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計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
“金石期貨應當認真吸取教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持續強化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機制,加強風險合規管理,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新疆證監局強調。
7月25日,浙江證監局發布3張期貨罰單,分別點名了浙商期貨有限公司(下稱“浙商期貨”),以及浙商期貨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金波、浙商期貨首席風險官張達。
浙江證監局指出,經查,浙商期貨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二是在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過程中未有效履行主動管理職責,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商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與此同時,因浙商期貨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在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中未有效履行主動管理職責,張達作為公司首席風險官,未能有效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張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因浙商期貨在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中未有效履行主動管理職責,金波作為浙商期貨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主動參與相關資產管理計劃違規運作模式的謀劃與溝通,對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違規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月內期貨罰單已達23張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7月以來,針對期貨公司及期貨從業人員的罰單接連披露,期貨罰單合計已達到23張。
具體而言,澎湃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顯示,從7月1日至今,除了金石期貨、浙商期貨涉及的4張罰單,各地證監局的期貨罰單還分別涉及江海匯鑫期貨、物產中大期貨、五礦期貨、瑞達期貨、中信建投期貨、江西瑞奇期貨、國聯期貨、中財期貨、東方匯金期貨、寧證期貨、弘業期貨、國泰君安期貨等。
具體而言,7月23日,山東證監局披露《關于對江海匯鑫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稱,經查,江海匯鑫期貨有限公司(下稱“江海匯鑫期貨”)存在六方面違規情形:一是未向該局報告個別董事兼職情況。二是股權管理內控機制不完善。三是未有效執行公司內控制度,如未按公司章程落實首席風險官任命以及履職相關要求;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安排不獨立等。四是未明確網絡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五是信息系統網絡架構設計存在缺陷。六是在2024年5月22日的網絡安全事件中,未及時保護網絡安全事件現場和相關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江海匯鑫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7月22日,浙江證監局發布4張期貨罰單,分別涉及物產中大期貨有限公司(下稱“物產中大期貨”)永康營業部及營業部負責人林毅,和物產中大期貨溫州營業部及營業部負責人陳孝雨。
7月16日,浙江證監局對五礦期貨有限公司臺州愛華路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并對違規為客戶的期貨配資活動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員蔣恩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7月15日,浙江證監局接連發布了6張罰單,分別點名了瑞達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達期貨”,002961)杭州分公司、中信建投期貨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建投期貨”)杭州分公司、江西瑞奇期貨有限公司(下稱“江西瑞奇期貨”)杭州營業部,以及上述2家期貨公司分公司和1家期貨營業部的負責人。
7月10日,江蘇證監局發布了對國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聯期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江蘇證監局表示,經查,國聯期貨在資管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對資管計劃銷售機構履職情況監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相關方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國聯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國聯期貨在收到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7月5日,內蒙古證監局發布了對中財期貨有限公司(下稱“中財期貨”)赤峰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財期貨赤峰營業部對部分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監控處理不到位,反映出內部控制不完善,客戶交易行為管理機制不健全。根據相關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中財期貨赤峰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中財期貨赤峰營業部應強化合規意識,完善內部控制,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內蒙古證監局強調。
7月3日,吉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東方匯金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稱,經查,東方匯金期貨存在三方面違規行為:一是高管人員管理不規范,實際控制人重大事項報告不完整,關聯交易管理不完善,反映公司治理不完善。二是資管業務系統權限設置不合理,互聯網營銷業務合規管理不到位,財務管理不規范,會計核算不準確。反映公司風險管理不到位,內部控制不足。三是信息技術人員配備不足。
根據相關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東方匯金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東方匯金期貨應于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書3個月內對上述問題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進行驗收。”吉林證監局稱。
7月1日,江蘇證監局發布了兩則行政監管措施,分別涉及寧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寧證期貨”)和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業期貨”,001236)。
江蘇證監局表示,經查,寧證期貨主席交易系統上線后從未開展壓力測試,且僅保存近15天監控日志,違反了《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8號)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寧證期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并責令寧證期貨在收到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經查,弘業期貨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接受有關委托人提供的具體投資標的等實質性投資建議,未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的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3號)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江蘇證監局指出。
江蘇證監局進一步指出,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弘業期貨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責令弘業期貨在收到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及時報告整改進展情況,穩妥推進整改工作。
7月1日,上海證監局發布《關于對張馳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稱,經查,張馳在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存在撰寫期貨研究報告過程中未能做到專業審慎的違規事實,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張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據悉,張馳是國泰君安期貨的首席分析師,研究領域覆蓋玻璃、純堿、PP(聚丙烯)等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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