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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舉報過期食品被獎2毛,鼓勵打假就不能鬧如此笑話
賈某某買到2.02元過期食品后,向山東濟南某區食藥監局舉報,后者對銷售食品的超市沒收違法所得2.02元并罰款5萬元,向賈某某支付了0.2元作為獎勵。賈某某認為獎勵款少了,將該區食藥監局告上法院,一審判處賈某某敗訴。賈某某上訴。2019年1月2日,濟南中院官方公布二審判決結果。濟南中院認為,至少應獎勵2000元,責令某食藥監局對賈某某重新獎勵。(澎湃新聞,1月2日)
該案一審判處賈某某敗訴,適用的是濟南市食藥監局和市財政局發布的《濟南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濟南獎勵辦法》)。該辦法規定,“屬于一級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賈某某買的食品金額2.02元,一審判決據此認為,獎勵賈某某0.2元并無不當。
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財政部發布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國家獎勵辦法》),其標準為,一級獎勵按涉案貨值金額或罰沒款金額4-6%給予,不足2000元的,獎勵2000元;二級獎勵比例為2-4%,最低獎勵1000元;三級獎勵比例為1-2%,最低獎勵200元,并規定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也就是說,“一級獎勵”是最高規格的獎勵。根據《國家獎勵辦法》,三個獎勵級別的劃分,是以舉報者提供證據的程度劃分,一級獎勵為提供了詳細違法事實、線索或直接證據的。本案中賈某某的獎勵等級為一級,根據《國家獎勵辦法》,若按貨值金額比例計算,應獎勵2000元;若按罰沒款金額5萬元計算,在4-6%之間取中間數5%,應獎勵2500元。可見,二審判決結果并未出格。
也就是說,兩次判決結果給出的獎勵金額相差1萬倍,原因在于依據的規定不一樣。
同《國家獎勵辦法》相比,《濟南獎勵辦法》的獎勵標準有兩個瑕疵,一是未規定最低獎勵金額,因而鬧出獎勵0.2元的笑話;二是未規定按罰沒款數額作為獎勵基數,否則本案或可獎勵5000元。
嚴格說來,《國家獎勵辦法》屬于立法意義上的部門規章,而《濟南獎勵辦法》只屬于一般規范性文件,因為濟南市食藥監局和市財政局沒有地方規章制定權。在地方一般規范性文件若同上位立法不矛盾,適用起來有利而非有害于行政相對人時,還是可以承認其效力的。濟南中院的終審判決難能可貴之處正在于,它承認兩者都有效力,并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對人” 的原則下判,責令重新獎勵。
不僅如此,濟南中院還指出,修訂后的《國家獎勵辦法》將原來的最高獎勵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體現了鼓勵社會公眾參與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對賈某給予獎勵,符合立法目的。
在當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還相當普遍的形勢下,司法機關旗幟鮮明地支持公民的“打假”行為,終審判決以“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原則適用法律,嚴格保護食品藥品違法行為之舉報人的利益,體現了司法公正,具有較好的示范意義,值得充分肯定。(作者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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