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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接騷擾電話后報警,牽出2400余條被販賣的個人信息
市民接騷擾電話報警后,牽出2400余條被販賣的公民個人信息。
2017年12月29日,上海嘉定公安機關接到報警電話,市民稱其接到一家自稱為某裝飾公司員工的電話,對方在向其推銷房屋裝潢工程時能準確說出其姓名、手機號、房產地址等個人信息,該市民感覺個人信息被侵犯,于是報警。
民警調查發現,位于嘉定區的一家裝飾公司嘉定分公司內有人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嫌疑,并在搜查后發現該公司存儲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同日,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卿某某被傳喚至派出所,其主動交代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
經查,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間,犯罪嫌疑人卿某某在擔任某裝飾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負責人期間,通過郵件兩次從他人處非法獲取多個包含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房屋面積、交易金額、簽約時間等信息的文件,內含公民個人信息共計2400余條。
2018年8月30日,嘉定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卿某某提起公訴,同年9月20日,卿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據嘉定區承辦檢察官表示,目前對于這些公民私人信息的賣方還在調查中,在此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中買方和賣方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5月共同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區分為高度敏感信息、相對敏感信息及普通個人信息三類,并設定不同的入罪標準,分別為高度敏感信息五十條以上,相對敏感信息五百條以上,普通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
本案中,涉案信息包含了姓名、電話號碼、房屋地址、房屋面積、交易金額、簽約時間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雖然不能夠直接體現公民個人的財產狀況,但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往往被用于“精準”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因而可以被認定為相對敏感的交易信息,且數額遠遠超過入罪的500條。
因此,嘉定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卿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電子郵件形式非法獲取相對敏感的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2400余條,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8年,上海檢察機關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開展了專項打擊行動。
據上海檢察機關透露,2018年檢察機關起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169件232人,法院判決150件203人。起訴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169件283人,法院判決145件248人。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到來,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現象逐漸增多。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正式入刑。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對該罪作出修改完善,擴大了犯罪主體的范圍,提升了法定刑幅度。但近年來,該罪依然處于高發態勢,甚至逐步與電信詐騙、綁架勒索等高危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更加嚴重。
上海市檢察院提醒,公民除了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護、謹慎提供重要的個人信息外,面對有可能侵犯自己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或者意識到自己的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的時候,千萬不能輕視之,要及時報警以免遭受重大損失。更重要的是,不要為了牟私利,非法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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