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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頭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突發事件
面對突發事件,依法應對最可靠、最穩妥。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依法管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高應急管理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這部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性基本法律,作為應急管理領域的“龍頭法”,承擔著依法應對危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任務。
每一次突發事件,都在檢視著一個國家的應急體系建設和應急法治水平。我國是災害多發頻發的國家,隨著城鎮化、工業化步伐加快,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交織疊加、易發多發。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應對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在內的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不斷提高,應急法治也在戰勝一次次考驗、克服一場場危機的過程中不斷健全,展現了我國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的特色和優勢。但同時,近年來的實踐也暴露出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短板和弱項,如何依法、科學、高效應對突發事件,如何平衡好應急處置效率與保障人權的關系,領導干部如何補好“應急法治觀念和能力”這門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問題。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這既是一種生活經驗,也是公共治理的智慧。沉痛的教訓表明,如果缺乏事前風險防控意識,考慮不周、防范不力,當危機到來時,就可能慌了手腳、亂了方寸,甚至加劇事態的惡化。我們所建設的法治體系,本身就包含著對風險的防范、對危機的應對、對災害的治理等要求。應急法治不是為了“應一時之急”,不僅要拿出應對挑戰的高招,還要提供防范風險的先手;不僅要能打好化險為夷的硬仗,還必須夯實防患未然的基礎。運用法治方式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將關口前置,銜接好“防”和“救”的責任鏈條,用充實的法律“工具箱”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底氣,以舉措的確定性應對風險的不確定性,力求用“萬全之策”防“萬一可能”。
風雨襲來,最重要的是生命,最脆弱的也是生命。社會共同體的存續和人民群眾的生命權是應急法治首要保障的對象,“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依法科學應對,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應對突發事件最基本的法治原則。過去,少數地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采取的非科學、不理智、受詬病的應急舉措,其實質是缺乏對生命、法治、人權的尊重和敬畏。法律要通過具體的條文和制度設計,堅定地將人民群眾生命權放在第一位,并在法治實施的各個環節建立有利于保障人權的機制、措施和程序,為社會各群體織就一張周密而溫暖的權益保障之網。
應對突發事件是同時間賽跑,對效率有極高的要求。政府作為應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采取的應對舉措必須主動、快速、靈活。但這也意味著,相關措施有時不得不對公民等社會主體的自由與權利進行一定限制,這是基于國家、社會和全體人民的長遠利益而作出的、符合實質法治要求的理性選擇。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緊急,越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在緊急情況下,行政權力具有優先性、緊急性、強制性和權威性。此時,法治應當成為約束行政權力的堅實依靠,提供沉著應對危機的機制、程序和規范,保證社會有序運轉。針對應急領域法律的完善舉措,應當始終將規范和規制公權力作為一項重點內容,既要賦予政府充分的緊急權力,又要十分慎重、嚴格地從權限、主體、程度、程序等方面規范其行使,防止應急舉措“用力過猛”。
當法治走在突發事件之前,我們才能更加從容、更加自信,獲得可預期的安全感;在法治的指引下處置危機,我們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更加周全的呵護與捍衛,應急措施也必將更有力地應對每一場挑戰,幫我們獲得長久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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