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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供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及錄制視頻,另一方若否定真實性,怎么辦
舉證責任發生轉移,應由其提供反駁證據
【原創】文/汐溟
微信聊天記錄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達的記載,對于微信內容的真實性,任何一方均可輕易確認,若反駁其真實性,提供相應證據并不困難。若一方當事人舉證微信聊天記錄的打印件和錄制視頻,另一方僅以未提供原件為由反駁,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
案情
甲、乙簽訂影片合作拍攝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致訴。乙舉證雙方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作為證據,同時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的錄制視頻。因乙未出具微信聊天記錄的原件,甲主張微信聊天記錄是乙剪輯制作而成,并非雙方真實的溝通記錄,不認可其真實性。甲雖不認可乙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但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異議主張。
問題
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應該提供原件。乙僅提供打印件,無法提供原件,且甲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該份證據能否被采信?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證據,當事人應該提供原件。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同時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若不認可電子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對于不予認可的主張,提出該主張的當事人應該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的應該是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
該案中,盡管乙僅能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的打印件,無法提供原件,但同時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的錄制視頻作為補強證據予以佐證,對于聊天內容的實際發生,乙已經盡到初步的舉證責任。甲對此不予認可,否定聊天內容的真實性,并提出微信聊天內容是經過剪輯制作而成的主張,但甲對此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乙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是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之間的微信溝通內容,通常情形下,如否定乙提供的微信記錄的真實性,甲也可提供其掌握的微信記錄予以證明。但甲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記錄,也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此外,對于其提出的微信聊天記錄系剪輯制作的主張,甲既未提出鑒定申請,也未對其如何剪輯制作作出說明,更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微信內容發生的真實性。故,甲雖否定乙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其反駁主張不能成立。
而且,對于案爭事實,乙不但提出主張而且提供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和微信聊天記錄的錄制視頻予以證明,已經盡到舉證責任,甲對此反駁,舉證責任應轉移至甲,應由甲提供反駁證據。因甲無法提供證據,在其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下,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故,乙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應被認可,該份證據應被采信。
相關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11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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