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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影片投資意向書后是否必須簽訂投資合同?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在簽訂影片投資合同之前,可能會簽訂投資或合作意向書。意向書是當事人對投資影片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待條件成熟時再簽訂投資合同的協議。意向書通常只是框架性協議,主要是為未來簽訂正式的投資合同作出約定。意向書與投資合同有何關聯?簽訂意向書后是否必須簽訂投資合同?意向書有何效力?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等,構成預約合同。”影片投資意向書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合同的協議,具有預約的性質;影片投資合同是當事人履行投資意向書內容的結果,基于意向書而簽訂,具有本約的性質。二者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系。
預約是一種債權合同,以訂立本約為其債務內容。當事人簽訂預約的目的,在于未來簽訂本約。預約與本約的區分依據,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系。
實務中,預約合同多被冠以意向書、認購書、訂購書、備忘錄等名稱,但認定的標準并非名稱,而應是實際內容,最主要的判斷標準是當事人作出在未來一定時期或一定條件成就后簽訂特定的合同的約定。預約合同中,當事人所負的主要義務是在未來訂立本約。
預約合同是當事人在本約內容達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本約尚未成立,屬于磋商階段,因此,預約合同具有預備性。預約合同也屬獨立合同,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一方面,當事人簽訂預約合同既負有在未來一定期限簽訂本約合同義務,另一方面,對于預約合同中已形成合意的確定條款,除非當事人協商后同意在本約中予以變更,否則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故,預約合同具有約束性。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簽訂預約合同后,當事人負有簽訂本約的義務,但是否當事人未簽訂本約即構成違約,又或者當事人負有無條件簽訂本約合同的義務,如未簽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以影片投資意向書為例,如果當事人在意向書中僅約定一方應該對另一方出品的電影投資,只約定影片投資額和各自的投資比例,此外對其他事項均無約定,那么雙方應該對收益權、報審、拍攝制作、著作權、署名方式、宣發權先行協商,確定之后才能簽訂投資合同。前述內容屬于影片聯合投資中的重要條款,如未協商確定,有些內容無法通過漏洞填補的規則予以補充。例如影片的著作權,實務中,既有當事人根據投資比例享有著作權的約定,也有僅能根據投資比例享有收益權,此外不享有影片著作權的約定,因此,若投資意向書中未約定,而當事人在本約簽訂時又無法協商一致,最終的結果可能是無法通過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予以確定。在此情形下,簽訂投資意向書后,當事人負有在未來磋商以簽訂投資合同的義務,當事人誠信磋商,但就合同關鍵條款未形成合意,最終無法簽約,雙方均無過錯,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若一方當事人拒絕協商,未履行意向書內容,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認為,影片投資意向書簽訂后,當事人并非產生簽訂投資合同的必然結果。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違約,應視意向書約定的完備情況和當事人磋商行為而定。如果意向書對影片投資關系中的重要事項已基本確定,一方雖積極協商,但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投資合同,實際上仍違反意向書的約定,仍需承擔違約責任。意向書最大的拘束力是當事人負有誠信磋商以期簽訂投資合同的義務,若當事人拒絕磋商或者磋商時提出有違誠信及公平的要求,則該方當事人構成違約。若意向書中對投資合同中的重要事項已經作出約定,其內容較為完備,一方當事人雖進行磋商但無正當理由拒絕簽約應構成違約;反之,若意向書中對投資合同中重要事項存在遺漏,當事人盡管積極磋商但未形成合意,且拒絕最終簽署合同具有正當理由,則當事人并無過錯,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案例:最高法公報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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