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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質如何認定?
2024-07-04 11:5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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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領域,關于夫妻財產性質的認定一直是夫妻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特別是涉及到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更是讓人“傻傻分不清楚”,那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若股票及其收益是一方婚前財產,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與另一方的共同貢獻或其他共同財產相混合,則該股票及其收益仍然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然而,如果這部分財產在婚姻期間產生了增值,且增值部分可以歸因于雙方共同努力或其他共同財產的投入,那么增值部分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婚前個人股票在婚姻期間產生的收益部分是由雙方共同勞動或共同財產投入所致,該部分收益可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在處理這類問題時,需要具體分析股票及其收益的產生方式和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的共同貢獻。婚前個人股票原則上屬于個人財產,但婚后產生的收益可能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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