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社論】支持采訪報道突發事件,是法律的要求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采訪報道制度。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服務引導工作,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
——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信息……
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高票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法對于信息報送和發布、支持新聞采訪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突發事件應對是一項系統工程。包括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環節,都需要一套科學、高效的處置流程。此次法律修訂在這方面著墨頗多,呼應了現實需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眾所周知,信息供給是突發事件應對中最寶貴的資源之一。一方面,突發事件出現后,處置方需要盡快搜集各方信息,為科學應對作參考,并通過高效、動態發布相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另一方面,事件處置過程中,信息供給越滯后、越不透明,就越容易引發猜疑乃至恐慌,帶來次生災害,如導致政府部門公信力受損,甚至把簡單問題復雜化,最終抬高突發事件處置應對的社會成本。比如在一些突發安全事件中,遲報、緩報、瞞報就直接影響到應急處置與救援效率,甚至事關人命。
在突發事件中,正當履行新聞報道、監督職責的新聞記者和媒體,不是“累贅”,不是“搗亂”,是增信,是幫助,能有效引導社會資源的投入。基層不能對突發事件有“輿情潔癖”。要抵制謠言、傳言干擾對突發事件的處置,所以更需要有高效、準確的信息發布,以及新聞媒體的獨立客觀報道,不要將輿情引導和正常的新聞報道對立起來。抵達現場,是記者的職責,采訪報道,是法律賦予新聞媒體的責任,地方政府應依法“服務、引導、支持”,而不是對立、排斥、干擾。
此次修法也對新聞報道提出了要求:“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公正。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等的公益宣傳。”
法律中專門規定“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這在相關的部門法立法中尚屬首次,也是明確的立法信號,這是中國立法史、新聞事業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新聞報道、輿論監督是處置突發事件的系統性措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受法律保障的。
在突發事件中,依法履職的記者不能缺位,及時、準確、客觀、公正的報道不能失聲,這是法律的要求!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