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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時買游戲賬號、成年后因非本人實名不能登錄能索賠嗎?法院判了
17周歲時,小張在網(wǎng)上購買米哈游旗下《崩壞校園3》游戲賬號,并綁定自己的手機號,但未更改游戲賬號賣家的實名認證信息。3年后,小張通過同一手機號注冊米哈游運營的游戲《原神》,他稱,注冊《原神》賬號時,游戲未提示需要實名認證,而是直接沿用了《崩壞校園3》賬號的實名認證信息。又3年后,因非本人實名,小張不能再登錄該《原神》賬號。
小張遂將游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禁賬號并索賠1萬元。澎湃新聞記者從該案民事判決書中獲悉,近期,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徐匯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小張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長期維護、充值,應認定賬號所有權
2017年,原告小張通過網(wǎng)絡平臺,向胡某購買了米哈游旗下游戲《崩壞校園3》的賬號,并使用自己的手機號進行綁定。當時小張未滿18周歲,所以并未更改賬號賣家的實名認證信息。2020年,小張又通過自己的手機號預約注冊了米哈游運營的《原神》游戲賬號。同年,小張注銷該手機號,并更換新的手機號。2018年至2022年期間,小張累計向《崩壞校園3》游戲充值了1萬多元,向《原神》游戲充值了數(shù)千元。
小張稱,2023年,被告游戲公司更新安全系統(tǒng),以實名信息和注冊手機號不是其自己為由,禁止其登錄《原神》游戲,經(jīng)過多次申訴,游戲公司均未協(xié)助解除封禁。
小張認為,自己通過網(wǎng)絡購買,已合法取得《崩壞校園3》游戲賬號的所有權。2020年注冊《原神》賬號時,被告未提示自己需要實名認證,而是直接沿用了同一手機號下《崩壞校園3》的實名認證信息。如果被告認為購買游戲賬號有風險,應在2017年提示自己,避免自己多次充值,擴大損失。2023年,被告突然單方面宣布修改規(guī)則,限制一個2017年注冊的賬號,明顯不公平。
小張表示,他長期對自己手機號綁定的游戲賬號進行維護、充值,處于掌控狀態(tài),應當認定他擁有該賬號的所有權,被告行為侵害了他的財產(chǎn)權利。
小張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涉案手機號綁定的游戲賬號為原告所有,被告應配合解除對該賬號的限制;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
被告:與原告之間無網(wǎng)絡服務合同關系
被告游戲公司表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或者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被告認為,第一,涉案游戲賬號在2017年已進行實名認證,原告并非涉案游戲賬號的實名注冊人,原告使用他人注冊的游戲賬號進行游玩,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網(wǎng)絡服務合同關系,故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應當駁回起訴。
第二,原告購買他人注冊并實名的游戲賬號,應當自擔風險,無權要求被告變更游戲賬號的歸屬。被告嚴格執(zhí)行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規(guī)定,對游戲賬號實行實名注冊制度,所有網(wǎng)絡游戲用戶必須使用真實有效身份信息進行游戲賬號注冊并登錄網(wǎng)絡游戲。
2023年12月,被告更新的《米哈游原神游戲使用許可及服務協(xié)議》中載有:“禁止用戶進行以下侵害網(wǎng)絡服務安全性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直接或間接采取購買、轉賣等手段侵犯任何第三方擁有使用權的賬號、角色等權益。”“用戶同意,以用戶注冊時提供的真實準確的個人身份信息作為認定用戶與游戲賬號的關聯(lián)性以及用戶身份的唯一證據(jù),且身份信息一旦注冊不得更改。”
被告表示,該協(xié)議明確,被告只認可經(jīng)用戶注冊時提供的真實準確的個人身份信息作為認定用戶與游戲用戶身份的唯一證據(jù),且游戲賬號不得交易。被告作為游戲運營企業(yè),對用戶實名注冊信息進行審核和監(jiān)督,系正當履行管理職責,并無不妥。
第三,被告未對涉案賬號采取限制措施,無解除賬號限制的義務,原告的賠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法院:未成年人購買使用游戲賬號,抵消了社會一部分“防沉迷”努力
國家新聞出版署于2019年發(fā)布《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wǎng)絡游戲的通知》,又于2021年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wǎng)絡游戲的通知》,不斷要求實行和嚴格落實網(wǎng)絡游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制度。
上海徐匯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使用他人實名注冊的游戲賬號登錄被告旗下游戲。原告要求確認案涉賬號為其所有,實質上是要求被告向其提供網(wǎng)絡游戲服務,但根據(jù)被告服務協(xié)議,被告只認可經(jīng)用戶注冊時提供的真實準確的個人身份信息作為認定用戶與游戲用戶身份的唯一證據(jù),故從被告的角度,原告并非服務合同的相對方。
審理中,原告主張:案外人胡某已將賬號轉讓給自己,自己已成為服務合同相對方。
對此,法院認為,一方面,根據(jù)服務協(xié)議,實名注冊的游戲賬號不允許轉讓,案外人將游戲賬號轉讓給原告的行為違背服務協(xié)議約定,轉讓行為僅在案外人與原告之間發(fā)生效力,對被告并不發(fā)生效力;另一方面,原告多次充值,并不代表被告知曉游戲賬號的實際使用人,被告接受充值,不等同于被告認可游戲賬號的轉讓行為,不等同于被告同意將服務對象更改為原告。因此,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上海徐匯法院認為,原告在未成年期間購買游戲賬號并使用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國家新聞出版署防沉迷的相關通知規(guī)定,抵消了社會相當一部分“防沉迷”努力,讓“防沉迷”的效果大打折扣,嚴重干擾了針對未成年人的網(wǎng)絡保護行動,擾亂了網(wǎng)絡保護秩序,已在實質上構成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也違背了法律的要求。
法院表示,被告作為游戲運營企業(yè)對用戶實名注冊信息進行審核和監(jiān)督,系正當履行管理職責,并無不妥。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上海徐匯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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