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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周圓/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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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6月28日通過新修訂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共八章,包括總則、管理與指揮體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附則。
修訂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完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與指揮體制,明確各方責任,設專章對管理與指揮體制作出規定,其中明確跨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及協同應對機制;規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設立、組成,明確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發布的決定、命令、措施,與設立它的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責任由設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擔。
在完善應急保障制度方面,修訂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依法與有條件的企業簽訂協議,企業根據協議進行應急救援物資等的生產、供給;建立健全應急運輸保障、能源應急保障等體系;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發布警報,進入預警期后,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情況加強監測,并與價格法等有關法律作了銜接規定。
為了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進一步形成合力,修訂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作出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投訴、舉報制度;完善表彰、獎勵制度;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支持、引導紅十字會、慈善組織以及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應對突發事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在緊急情況下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與互救等先期處置工作。
責任編輯: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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