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五大常態化機制促進“人崗匹配”,形成企業良性人才生態
優化人員總量與配置結構、建立員工能進能出機制是國有企業三項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環,其中,員工“能進”,即市場化用工,多數國有企業普遍能夠做到,對于“能出”,對不少國有企業來說挑戰較大。
在經濟發展新常態背景下,如何有效提高企業人力資源配置效率,進一步做好“人崗匹配”是國有企業必須要回答的現實問題。
本文將從實操入手,介紹國企如何運用常態化機制,促進企業有效實現人員“人崗匹配”,形成國有企業良性人才生態。
一、常態化內部招聘
針對一定規模和體量的企業,可通過內部招聘機制,對績效良好,不適崗但適企的員工進行內部調整,通過搭建“內部人才市場平臺”、“活水計劃”等形式的內部招聘體系和系統,一方面降低外部人員招聘及培訓成本,另一方面也減少因崗位不適配導致的人才流失。
在內招機制運行過程中,需注意一方面逐步縮減招聘信息發布周期,最好可通過信息化系統實時更新,另一方面理順管理流程,平衡好員工在原崗位穩定工作和流動的關系。
實踐案例:
騰訊——“活水計劃”
騰訊公司施行名為“活水計劃”的內部市場化人才流動機制。在實施過程中,從四方面著力打消員工和管理者顧慮:
01-思維認知
尋找管理層、中層干部和員工中的“活水代言人”,分享個人對活水文化理解和實際轉崗經驗。
02-規則保障
設計“活水交接期”為員工和管理者提供緩沖。
03-信息透明
推出LinkShow交流平臺,推送“內部招聘專案”郵件,充分吸引人才。
04-迭代優化
建立員工反饋渠道,持續優化交流平臺功能和相關制度。
“活水計劃”實施以來,騰訊公司已累計使16000人成功實現內部調動。
二、順暢高效的人員調動
針對不符合內部招聘要求、工作條件等要求較高、經營管理急需等情況,企業可建立并明確相應的直接人員調動機制。以組織需要為出發點,對員工進行辦公地點或崗位調動。
但需注意具體調整過程中,應當選擇與員工充分協商,盡量通過變更或補充簽訂勞動合同方式完成調整。
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建立人才池機制
針對短期冗余人員或暫不適崗員工,可通過構建人才池作為企業人才儲備。人才池的優勢體現在:
一方面當組織出現職位空缺時,內部有一批經過一定培訓、具備相關資格的員工,可以隨時出任空缺職位;
另一方面為暫不適崗員工提供過渡期,并重點提升就業競爭力。
在實施層面,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設計不同類型或作用人才池,如高潛人才和關鍵崗位儲備池、人才過渡池等,人才池運營上需考慮不同類型人員工作安排、培訓安排、職級變化、考核、薪酬和退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管理。
實踐案例:
中國石化某子公司——人力資源池
中國石化某子公司通過人力資源池拓寬人員“能進能出”方式和渠道,對因各種情況入池的人員建立功能定位不同的4類人才資源池,并實行差異化在池管理,具體如下:
四、加強試用期及首簽到期管理
試用期管理即當處于試用期間的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時,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協議。企業通過試用期淘汰可對新員工優中選優,有利于人才能力與崗位需求的進一步匹配。
試用期以3-6個月為宜,且可在試用期到期前15-30天組織述職答辯,相關部門需配合做好過程評估,留存考核資料。
首簽到期管理即對首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企業有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通過首簽到期管理進行勞動合同解除風險低、操作相對簡單。
對于首簽到期并淘汰的員工,建議企業提前1個月告知;在員工續簽前1.5個月,可組織續簽人員進行述職答辯,通過集體決策避免員工自動續簽。
相關法律條款(試用期管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協議。在實踐過程中,企業應制定可行性強的錄取條件,并將考核程序標準化、過程紙質化、標準明確化,并留存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證明。此外,上述過程需建立在試用期員工入職前知情且同意的前提下。
相關法律條款(首簽到期管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實操層面,經濟補償的數額往往與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工資標準掛鉤。
五、強化績效考核管理機制
針對績效表現不佳或不勝任工作員工,可通過績效考核對其進行管理。通過績效考核一方面有利于增強員工的危機意識、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企業優化人員結構,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在實踐中,因績效考核解除勞動合同需明確5項流程:①明確不勝任情形;②開展績效考核;③對考核不勝任員工進行培訓或轉崗;④培訓后進行新一輪績效考核;⑤對考核結果不勝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合來看,國有企業的“人崗匹配”和員工“能出”,除了通過“一石激起千層浪”的競聘或雙選機制,也可以通過長期舉措改善企業生態,使企業員工這“一池春水”煥發活力,最終助力國有企業形成良性人才生態。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