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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內幕交易犯罪凈化股市生態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對張某某涉嫌內幕交易犯罪立案偵查。經查,2016年11月,張某某和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董事長吳某某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由張某某出資12.5億元收購該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該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停牌公告。經認定,該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上述公告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張某某為法定知情人,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某某伙同饒某某、羅某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廣州某財富管理公司等主體配資,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買賣了該公司股票,成交金額達10億余元。此外,偵查過程中還發現張某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等犯罪事實。
2019年12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張某某犯內幕交易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萬,犯操縱證券市場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
02
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第180條之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內幕交易犯罪被稱為“資本市場的老千”,是證券市場中典型的投機行為,共分為自行交易型和信息傳遞型兩類。本案作為典型的自行交易型內幕交易案件,有以下特點:
A:
犯罪人員組成較復雜。目前,上市公司“內部人”如大股東、董監高等關鍵少數直接組織實施內幕交易犯罪,且內幕交易犯罪團伙化、專業化運作趨勢明顯,隱蔽性更強。該案中,張某某作為上市公司實控人,伙同他人進行高杠桿配資,籌集多方資金控制多個證券賬戶實施內幕交易犯罪行為。
B:
犯罪復合程度較高。實務中,內幕交易犯罪多與操縱市場、違規信息披露、行賄受賄等犯罪問題交織串聯,內幕交易犯罪與其他犯罪違法所得相互“支撐”“補給”,“串案”“窩案”特征顯現。如該案偵辦中還發現張某某聯合羅某某等人共同實施操縱證券市場、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
C:
犯罪金額較大,危害性更強。因受內幕信息背后的潛在超額經濟利益驅使,內幕交易犯罪行為屢禁不止。據統計,內幕交易案件中,案均交易金額超千萬元,案均違法所得超百萬元,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的基本原則和正常秩序,嚴重侵犯廣大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03
案件點評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為了滿足好奇心,常常會問“你知道XX事件的內幕信息嗎?”但不是所有的內幕信息都是可以八卦的,在證券市場中,內幕信息卻是定罪的依據。
為更好打擊內幕交易犯罪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公安機關應堅持打防并舉,提升打擊能力,豐富宣傳手段。一方面,要加強與證監等部門協同配合,促進專業能力和偵辦效率雙提升,并充分剖析類案犯罪手法,研究制定打擊對策,加強偵查實現精準打擊。另一方面,要同步推進防范宣傳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力度。上市公司高管、員工及證券從業人員要提升有關防范和合規意識,恪守職業道德,摒棄僥幸心理,自覺遵守內幕交易犯罪相關法律法規。
來源:公安部經偵局
責編:張適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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