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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公要求住回自己名下房屋,與前兒媳和孫子同住,法院:不支持
夫妻離婚后,孩子隨媽媽生活,母子所住的兩居室房屋,產權在孩子和孩子爺爺名下。幾年后,前公公到法院起訴前兒媳,以老兩口與兒子同住不便為由,要求與前兒媳、孫子同住。
6月20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記者從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徐匯法院”)獲悉,此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徐匯法院介紹,齊女士與王先生2009年結婚,婚后與公婆共同居住在公公王阿公名下的兩居室內。次年,夫妻育有一子小王。2011年,公婆遷居他處,將兩居室留給小家庭居住。2020年,王阿公將兩居室50%的產權份額贈與孫子小王,祖孫二人各占50%份額。
2022年,王先生與齊女士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小王隨齊女士生活,母子繼續居住在兩居室內,王先生搬離兩居室。
2023年,王阿公將齊女士起訴至上海徐匯法院,表示兒子離婚后,只能搭簡易行軍床與父母同住,存在諸多不便,現要求前兒媳交出兩居室鑰匙,老兩口要入住其中一室。
齊女士不同意老兩口入住,表示目前母子二人各住一室。若與老兩口同住,實在難以生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小王與齊女士均有權居住在兩居室內。小王作為13周歲余的男孩,再與母親共居一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現王阿公與齊女士已無姻親關系,若王阿公所請獲準,將出現前翁媳在兩居室內共同居住的局面,與中國傳統文化及善良風俗存有相當悖離。從老夫妻2011年起即遷離兩居室的情況來看,老夫妻更應與其子協商居住方案,現老夫妻起訴要求與前兒媳同住,實非妥當。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王阿公的訴訟請求。王阿公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徐匯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何詰彌介紹,本案中,原告作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對案涉房屋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本案雙方對此實無紛爭。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均定有明文。然而,原告要求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訴訟請求,是否可以獲得人民法院支持,尚需具體分析。
何詰彌表示,本案的處理,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考慮到了中國傳統文化及善良風俗,并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角度出發,作出了相應安排。
(文中所涉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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