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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久拖不結引發連環訴訟,“結算以審計為準”是否合理?
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江西省投資最多、規模最大的單體水利工程,贛撫尾閭綜合整治工程是南昌市的一項重大生態工程、民生工程,總投資逾170億元,于2021年12月底正式開工,預計2026年底全面完工。
贛撫尾閭綜合整治工程工程量浩大、參與方眾多,2022年以來,該工程引發了多起連環訴訟。因陷入長達兩年的訴訟糾紛,有分包商已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這些訴訟究竟因何而起?背后有何癥結?近日,澎湃新聞記者展開了多方采訪。
環環相扣的“以上游結算為準”
6月12日,江西南昌的吳女士收到法院發出的《限制消費令》,因無力支付下游施工方催討的263萬余元工程款,她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成為一名老賴,實屬被逼無奈。”吳女士說,事情源于她兩年前承包了贛撫尾閭綜合整治工程贛江主支象山樞紐一期臨時通航專項工程中的一小部分項目。
由于贛撫尾閭綜合整治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建設很大的圍堰,把船閘和泄水閘圈起來,而建設圍堰會影響到贛江通航,于是為了不中斷航運,必須先期實施贛江主支象山樞紐一期臨時通航專項工程(以下簡稱“臨時通航專項工程”)。
2020年12月,作為贛撫尾閭綜合整治工程中的關鍵部分,臨時通航專項工程項目公開招標,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水電三局”)中標,成為該項目的總包商。2021年初,吳女士通過江西鎧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鎧筑公司”),承包了臨時通航專項工程剩余吹填區輔助設施及淤泥質黏土開挖工程標段2的施工內容,成為了該項目的一名分包商。
中國水電三局與江西鎧筑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本文圖片 均為受訪者供圖
由于業主單位江西省贛撫尾閭整治有限公司在與中國水電三局簽訂的總包合同中,雙方約定“簽約合同價款暫定為4.53億余元,最終以財政審定為準”,于是中國水電三局在與江西鎧筑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中,同樣約定“暫定總價為844萬余元,暫定總價不作為結算支付依據,最終以實際完成工程量結算為準”,并約定“工程量計算以業主委托的第三方測量結果為計算依據,最終工程量以財政審計為準;工程結算時,扣除結算款的37%作為工程預留款以及扣除結算款的3%作為質保金;工程完工結算經財政審核部門審定后,工程預留款根據審定情況予以部分或全部返還”。
作為對應,吳女士將項目中的土方運輸業務交給她下游的施工方史某負責后,也依樣在與史某簽訂的《工程量匯總表》中,手寫備注“以上工程量以最終三局結算為準”。由此,在業主單位、總包商、分包商、施工方上下游之間,形成了環環相扣“以上游結算為準”的結算關系。
上下游公司陷入連環訴訟
2022年7月,下游施工方史某的一紙訴狀,點燃了連環訴訟的導火索。史某在起訴狀中稱,經雙方核算,吳女士及吳女士的合伙人應支付其工程款660萬余元,但在土方運輸業務結束后,仍拖欠327萬余元工程款未付,因多次催討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實在不是故意不向下游付款,而是我們在完成分包項目的施工后,總包商一直久拖不結剩余的工程款,我們也一直在向上游討債?!眳桥糠Q,2022年1月28日,經與中國水電三局核算,江西鎧筑公司累計完成分包合同工程量822萬余元,但中國水電三局在支付60%后,對剩余的40%(包括37%的預留款以及3%的質保金,共計329萬余元)卻一直拒未支付。在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吳女士只能轉頭以江西鎧筑公司的名義,將中國水電三局起訴至法院。
吳女士與史某的訴訟糾紛二審判決書。
2024年1月,吳女士與史某的訴訟糾紛,在歷經一審、二審后,法院最終判決吳女士及合伙人支付史某263萬余元工程款及相應利息。在二審中,針對雙方在《工程量匯總表》中關于“以上工程量以最終三局結算為準”的約定,法院認為,這僅僅是吳女士一方單方面的備注內容,而且中國水電三局書面回復的工程量情況與《工程量匯總表》中的數據一致,因此法院對該約定不予認可。
2024年2月,分包商江西鎧筑公司與總包商中國水電三局的訴訟糾紛,也迎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雙方已經就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因此對中國水電三局以財政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辯解不予采納;而且雙方以實際的結算行為表明,對分包合同中“以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財審意見等為結算依據”的相關條款進行了合同變更,故相關條款不再對雙方結算產生約束。于是,法院一審判決中國水電三局向江西鎧筑公司支付剩余的329萬余元工程款。
然而,事情并未結束,該案同樣因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2024年6月14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認定雙方已經變更結算方式并判決中國水電三局支付全部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糾正;同時,在審理過程中,中國水電三局向法院出具書面函,自愿承諾按照工程結算金額822萬余元的75%先行支付工程款,其余部分待付款條件成就后再行支付。于是,法院最終判決中國水電三局本次應向江西鎧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23萬余元。
“結算以審計為準”合理嗎?
“根據二審判決,我們只能從上游總包商手中拿到123萬余元工程款,但需要向下游施工方支付263萬余元工程款及相應利息,兩者之間仍有較大缺口?!眳桥糠Q,總包商中國水電三局對于推進財審流程一直態度消極,“這個事情已經折騰了兩年多,剩下15%的工程款,恐怕仍會遙遙無期,所以我們打算申請再審”。
江西鎧筑公司與中國水電三局的訴訟糾紛二審判決書。
吳女士的擔憂,是否屬實?6月17日,澎湃新聞記者聯系業主單位江西省贛撫尾閭整治有限公司負責人孟銳,他介紹,該公司已依照總包合同向中國水電三局按進度支付工程款,按照程序,后續工程結算需要中國水電三局先向該公司報送項目財審資料,再由該公司將財審資料交給南昌市財政局進行最終財政審計。孟銳表示,該公司此前收到過中國水電三局報送的財審資料,但資料不全需要補充,該公司已多次催促對方補充財審資料。
記者注意到,除了與江西鎧筑公司的官司,中國水電三局另外還有多起涉及贛撫尾閭綜合整治工程項目的訴訟糾紛。6月18日,中國水電三局負責該項目的負責人李艷坤回應澎湃新聞記者稱,該公司已補充報送財審資料,后續將積極推進財審進展,“我們壓力也很大,一直都在努力,如果這次的資料沒問題,預計很快就會進入正式的財審程序”。
如果財審程序再次陷入僵局,工程結算是否將遙遙無期?在建筑工程領域,約定“結算以審計為準”是否合理?
江西贛好律師事務所律師、江西農業大學法學副教授高鵬介紹,在建筑工程領域,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結算以審計為準”,則應當將審計結論作為確定工程款的依據。
“不過,近年來由于建筑工程行業不景氣,以財審為借口對工程款故意久拖不結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高鵬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審計機關對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審計是一種行政監督行為,而總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工程款結算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前者不能對后者進行過度干涉,如果合同中有關審計的約定不明確、不具體,則不應理解為必須在業主單位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后依據該結果進行結算。
高鵬進一步分析說,由于建設工程領域的甲方本身就有強勢地位,乙方必須也無法拒絕合同簽訂中甲方提出的任何結算要求,無論其本身是否自愿。中國水電三局與江西鎧筑公司的分包合同中所約定的“工程量計算以業主委托的第三方測量結果為計算依據,最終工程量以財政審計為準”,屬于實踐中通說的“背靠背”條款,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并未對“背靠背”條款進行法律規制,司法實踐中,法院處理“背靠背”條款相關糾紛時,“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比較普遍。
“具體到本案,業主單位和總包商均為國企,而江西鎧筑公司則是一家民企,若財政審計結論長期無法形成,對本就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江西鎧筑公司而言,更是有失公允。”高鵬建議,中國水電三局作為項目總包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積極催告業主單位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積極與業主單位進行結算,催告業主單位及時支付工程款,若合理催告后業主單位仍不支付應及時起訴,并保留對業主單位進行催告的過程文件等。否則,即使“背靠背”條款有效,中國水電三局可能也會被法院認定為怠于行使權利,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從而要求其向江西鎧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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