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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小伙網吧猝死超24小時,網吧責任、賠償標準如何界定?
近日,溫州一小伙猝死網吧,家屬稱該小伙6月1日開始到該網吧上網。至3日晚小伙被發現,警方稱其死亡時間超過24小時,家屬則推測超過30小時。
該案件一經發布,迅速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同時針對此案中網吧的責任劃分也引起了廣泛的討論。今天李邁律師跟大家聊一下該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識。
李邁律師:人在網吧猝死,網吧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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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網吧猝死,網吧有責任嗎?需要賠償嗎?
一般來說,如果網吧按規定正常經營營業,不存在過錯,及時發現并送醫院搶救等的,且顧客上網時間短,由于自身情況猝死的,網吧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網吧違規通宵營業甚至7天24小時不間斷營業,顧客長時間上網,網吧沒有盡到勸誡提醒以及救助義務,從而導致顧客猝死的,網吧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李邁律師:人在網吧猝死,網吧有責任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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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死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主要看當事人受傷的情況來定,一般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如果影響面容,還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如果是顧客自己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適當減輕游樂場的責任。
李邁律師:人在網吧猝死,網吧有責任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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