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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情人生子并給其轉賬、花費58萬,妻子起訴要求返還獲支持
丈夫發生婚外情且婚外育子,還陸續給第三者轉賬數十萬元,妻子要求第三者返還是否能獲支持?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認定丈夫張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者的行為無效,判決第三者返還58萬元。
王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王某發現丈夫張某與李某有婚外情,且二人在婚外生育一子。王某通過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卡消費賬單發現,張某陸續給李某及其家人轉賬,為其購買機票、火車票,支付外出旅游、房屋租金、日常生活消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8萬元。
王某認為,張某在與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外和李某保持婚外情關系,不僅違反了夫妻互相忠誠的義務,而且單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婚外情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該贈予行為應為無效。王某以贈予合同糾紛為由將張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其58萬元。
庭審中,李某未出庭應訴。張某對王某主張的金額不予認可,這里面包括了其自身以及與朋友之間的花費,并非全部贈送給李某。對于王某提交的銀行卡、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認可真實性,但向李某的轉賬中一部分是給二人非婚生子的生活費。
法院認為,張某在其與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李某,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權利,亦有違公序良俗,其贈予行為應為無效,李某應將贈予財產予以返還。就張某主張其向李某部分轉賬屬于支付二人婚外所生之子撫養費問題,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法院不予處理。法院最終判決李某返還王某58萬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張某在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婚外情人李某的行為,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認定無效。贈予合同無效后,受贈人李某因該行為取得的58萬元應當予以返還。
(原標題:轉款情人數十萬元 違背良俗應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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