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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的溫度|“社會資本”在破產法場景的應用

美國政治學家羅伯特·帕特南有本書《獨自打保齡》,幾乎和保齡球無關。在該書中,帕特南依托“社會資本”概念,專門講美國社區的衰落與復興。他指出,民主質量的高低與公民社會的整體狀況息息相關,而社區生活又是觀察公民社會健康與否的關鍵指標。帕特南看到,越來越多的人寧可在家看電視或者獨自打保齡,而不愿把閑暇時光投入到與左鄰右舍相關的集體活動中。在他看來,社區之間的“社會資本”將會耗散。
“社會資本”是社會學中的基礎性概念之一,通常指社群內部因為互相聯系而產生的益處,近似于中文語境下的“關系網”。按照帕特南的定義,“社會資本”是指社會上個人之間的相互聯系——社會關系網絡和由此產生的互利互惠和互相信賴的規范。衡量“社會資本”,通常有兩個維度:一個是社群整體所共有的因為互相信任而產生的“社會資本”,另一個是個體從“社會資本”所收獲的實際益處。
與“社會資本”相對應的概念有很多,比如物質資本、人力資本等等。起重機作為物質資本可以極大地提高生產的質效,而高水平球星作為人力資本也可能大幅度提高體育比賽的水平。與之類似,高度融合的社群形成無與倫比的“社會資本”,同樣可以帶來生產力的提高。反過來,物質資本、人力資本、社會資本如果得不到恰當的配置和運用,也會被耗散。
在課堂上,我曾經從如下兩個方面講過“社會資本”在破產法場景的可能應用:
一方面,“社會資本”可以作為評判債權人會議線上化的維度。債權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充分協作,是發揮債權人會議功能的關鍵;而債權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溝通、交流和協作,理論上會產生一種“社會資本”。理想的債權人會議,應該實現債權人與債權人之間充分了解、磋商,求同存異,在達到法定表決票數的同時,達到最優表決結果,實現債權人會議“社會資本”的最大化。
然而,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破產程序中溝通和投票表決越來越轉向線上。這種趨勢確實能提高破產程序的表決效率,降低管理人的工作量,但客觀上也將債權人分割為一個個信息孤島,無法實現債權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充分溝通和聯合,也會實質性地影響債權人會議表決的質效。就其本質而言,信息科技在債權人會議表決中的大量運用,造成債權人會議“社會資本”的耗散,不完全是好現象。
另一方面,“社會資本”可以作為評判法官和管理人合作成效的一個標尺。破產程序具有高度專業性,需要法官、管理人、債務人、債權人等相關各方充分協商和合作。就法官和管理人的關系來說,學理、法理都把法官和管理人之間的充分合作作為破產程序高效進行的應有之義。
而在實踐中,近年來為遏制潛在的司法腐敗,決策層三令五申嚴禁司法人員和律師不正常接觸交往。這一禁令在執行中被“層層加碼”后,破產法官和管理人之間“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形同陌路。對于每個法官和管理人來說,面臨紀律要求和政策紅線,最安全的方式就是“躺平”辦案,多做多錯,動輒得咎。長此以往,顯而易見的后果就是法官和管理人在專業層面共識越少,誤解越多。
法官和管理人業務交流不足的后果,就是在個案中法官權力在手說一不二,事必躬親層層把關,管理人唯唯諾諾惟命是從,依靠專業能力提供破產服務的主動性降到最低。實踐中,雙方互相腹誹,但又無計可施。如此一來,法官和管理人之間的關系異化成上級與下級、請示與批準、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徹底顛覆了破產法對法官和管理人之間合作關系的定位。顯而易見,過于嚴苛的交往限制令,客觀上也會造成法官和管理人之間“社會資本”的耗散。
當然,“社會資本”在破產法場景的應用,遠不止上述兩個方面。近日偶然讀到經濟學家布拉德利·漢森(Bradley A. Hansen)和瑪麗·漢森(Mary Eschelbach Hansen)2008年的工作論文《信仰、社會資本和美國商事破產(1921-1932)》(Religion, Social Capital, and Business Bankruptcy in the United States, 1921-1932)。在該文中,兩位作者對“社會資本”在破產法場景中的應用提供了第三種可能。
兩位作者借助美國1921-1932年之間多方面的實證數據,發現了如下結論:具有同一信仰和近似習慣的成員之間,會形成一種穩定的“社會資本”。當一個債務人因為客觀因素陷入財務困境并通過各種途徑跟同行分享時,他的經歷會讓其他同行引以為戒,進而防止其他同行的破產。因此,通過同一信仰和近似習慣建立的聯系,可以提供一種降低破產概率的社會安全網。
顯而易見,隨著破產相關社會學研究的進一步展開,“社會資本”在破產法領域可能還有其他應用的可能,歡迎感興趣的讀者一起展開探索。
(作者陳夏紅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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