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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歸還債務房子越換越遠,離婚時為何丈夫只分得5%房產?
夫妻離婚分割房產,房產證上登記的房產份額為女方占95%、男方占5%,法院判決會如此分割嗎?
6月13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張先生和王女士于2010年通過婚戀網站相識相戀,五年后兩人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起初夫妻倆關系尚可,卻由于丈夫的過度消費,雙方屢次因債務問題發生爭執,兩人關系降至“冰點”。
張先生在虹口有一套婚前房產,原是其母親的。在其母親去世后,經過法院調解,確認虹口區房屋所有權歸張先生所有。婚后為歸還債務,2020年張先生將虹口區房屋出售,置換了一套青浦區的房產。一年后,張先生又再次出售,置換了一套金山區的房產。房屋越換越遠,置換差價也大部分用來歸還對外債務。王女士為此越來越寒心。
為緩和矛盾,2022年1月,在辦理金山區房屋產權登記時,張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為按份共有,并約定各自所占份額為5%、95%。
之后,雙方之間的感情并未有效改善。2023年8月,王女士向法院訴請離婚,并要求按房產份額依法分割房產。
王女士認為,因張先生婚后大量舉債,為償還債務,不得不置換張先生母親遺留下來的房產還債,置換后的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產權歸雙方共同共有。在購買現在房屋時雙方約定王女士占95%份額,張先生占5%份額并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應據此分割。
張先生辯稱,涉案房屋系自身婚前財產演變而來,自己舉債未使用王女士的錢款;自己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確實存在過錯,遂與王女士協商,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同意由其占95%份額,故不同意王女士的主張,要求涉案房屋各半分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張先生與王女士在對婚后房屋,進行產權份額約定時,根據雙方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的詢問記錄及不動產權證,可以認定兩人對現有房屋的份額進行過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如張先生認為份額的約定以不離婚為前提,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張先生應承擔舉證責任,現張先生無證據推翻王女士的主張,且從張先生與王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來看,張先生發給王女士“等金山房子安排好后,好好交流以后的規劃。當然,95%是你的”。可以確認張先生是認可房屋產權的分配比例的,故法院對張先生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令張先生與王女士離婚。針對房屋,法院依法判決由占比95%的王女士所有,支付張先生相應的房屋折價款7萬余元,并對雙方之間的其他財產進行了依法分割。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上海金山法院亭林人民法庭四級高級法官周歡林介紹,本案涉及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約定的條件包括: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締方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必須雙方自愿、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本案中,雙方就財產份額進行約定,并進行了權屬登記,具有物權公示的效力。因此,在訴訟中主張存在另外約定、與登記的比例不一致的一方,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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