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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改擬規定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最高可賠500萬元
張泉/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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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消息,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通過增加如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等規定,同時修改現行專利法一系列條款,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多年來,我國持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但專利權保護效果與專利權人的期待仍有差距,專利維權存在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跨區域侵權、網絡侵權現象增多,濫用專利權現象時有發生。
草案提出,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1-5倍內確定賠償數額。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將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1萬元到100萬元,提高為10萬元到500萬元。
為完善舉證責任,草案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侵權人不提供或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可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在充分發揮司法保護主導作用的同時,草案增加規定,完善專利行政執法,提升專利保護效果和效率。草案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合并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請求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草案還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侵權的連帶責任,明確了誠實信用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原題為《專利法修改擬規定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責任編輯:文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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