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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跑路”就是欺詐!最高法為消費護航
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6日發布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擬規定,健身、美容、教培等經營者卷款跑路,則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也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中所規定的“假一賠四”的法律責任。
針對一種特殊的消費模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這是相當罕見的,也說明預付式消費長期以來存在著諸多的司法糾紛,急需出臺相應的裁判規則厘清責任、明確是非,讓消費者吃上一顆定心丸。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了以司法服務為消費保駕護航的態度,這一次在預付費這個具體的消費領域進一步延伸了司法服務,回應了民間的關切,切切實實提升消費安全感。
預付式消費有利于降低經營者的融資成本,促進投資。但是,預付式消費一直以來就是消費糾紛的重災區,根本原因在于這種消費模式之下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權利義務不對等,特別是商家沒有受到嚴格的約束,容易在拿到了動輒上千、上萬的預付費之后,產生道德風險、違約沖動。求辦卡的時候是一張臉,辦完卡之后馬上換成了另外一張臉,有的提供的服務貨不對板,有的服務質量嚴重縮水,甚至有的就直接卷款“跑路”,有的換個店招、換個公司注冊信息就重新“收割”消費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稿”,直擊了長期以來困擾消費者的痛點問題,明確界定了收到了預付費之后,商家“變臉”“跑路”的法律性質,提出了明確的制裁措施——欺詐消費者應該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還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預付式消費領域長期積累的問題,最高法對癥下藥,提供了精準的司法服務。
第一,明確了7天的消費者反悔期。消費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務信息的,預付款后7日內可申請無理由退款。第二,明確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夸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等等行為,都構成欺詐。第三,針對“遷店”“轉店”“變更店員導致信賴基礎喪失”等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規定了消費者的解除權,消費者在前述特殊的情景之下,可以主動解除合同,及時止損。
促進消費對于提振經濟意義重大,只有安全消費才能放心消費,預付式消費應有可靠的法律規制和司法保障,不能讓消費者交錢之后就成“俎上魚肉”。這次最高人民法院為預付式消費領域劃出了經營紅線,增強消費信心,加強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
明白消費、放心消費,才能讓消費者掏出真金白銀來,司法政策要提供明確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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