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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實習生為事故承擔刑責是“背鍋”?律師:實習并非免刑護身符
近日,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發布《濟南歷城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12·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2023年12月30日,前述項目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0余萬元,2人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建議被追究刑事責任,1名施工隊伍負責人被建議追究刑事責任,多名相關人員、多個單位被行政處罰等。
其中,在工區項目部擔任質量員的實習生王某某,因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實習生是為此事故“背鍋”。
6月3日,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員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如仔細看調查報告,就能發現是因為一個重要法律文書交辦給王某某,讓他當日送達,但因為他個人原因沒有送達,第二天就發生事故。
4日,澎湃新聞致電歷城區應急管理局宣傳科,一名接電話的工作人員稱領導正忙,稍后回電,截至發稿前,暫未回電。
有律師告訴澎湃新聞,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并不限定于特定身份,無實習生與正式職工之分,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均屬于本罪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不分實習生與正式職工,但是,不同類型的實習生,在量刑上會有所不同。相比之下,對“臨時型”實習生的量刑較輕,而對“就業型”實習生,量刑較重。
另一位律師也表示,目前國內的法律法規并未對實習生的法律責任做出特殊規定,實習生與正式員工并無二致。不過,他提到,案中除了實習生王某某未能傳達指令外,項目監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監督等多個環節也存在較大疏漏。而且王某某作為實習生,其職責和影響力可能有限,在責任的具體界定上,需要考慮實習單位是否對實習生進行了充分的培訓和指導,特別是對于關鍵職責和重要文件的處理流程等問題。
調查報告:實習生未及時傳達停工指令,對事故發生負主責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發布的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一欄中提到,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包括施工隊伍技術員和一名實習生王某某。
王某某系四工區項目部項目質量員(實習生),負責山大南路施工現場管理,在得知施工現場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質量員”屬于施工現場專業人員通俗說法的“八大員”之列,主要是指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質量規劃、過程控制、檢驗、監督、驗收等工作的專業人員。
前述調查報告稱,該事故主要教訓為:坍塌事故隱患未有效整改。施工作業過程未嚴格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要求,溝槽支護存在嚴重缺陷,無法達到支護需要,為事故發生埋下隱患。在事故發生前,項目部及監理人員多次發現溝槽支護存在問題,并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現場施工人員、項目部管理人員,但相關人員未對事發現場存在的隱患問題組織有效整改,造成事故隱患長期存在。
此外,管理人員履職盡責不到位。重要停工指令制發后,項目部人員由于個人原因未在第一時間傳達到施工隊伍,導致現場施工繼續進行。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習以為常,相關管理人員未進行有效制止。對于施工現場存在的隱患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行業監管責任未有效落實。項目建設組作為該項目的直接監管單位對事發工段兩次進行檢查,均發現支護存在問題,并要求進行整改,但未形成閉環及督促落實,未能真正引起施工單位重視,造成兩次檢查均發現相同問題,事故隱患長期存在。行業主管部門排水主管處室對項目檢查也未能發現事發工段存在的問題,造成部門監管層層失守。
律師: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無實習生與正職之分
澎湃新聞注意到,不少地區都曾將勞務派遣人員、實習生納入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要求中。
上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2021年發布的一份通知要求,細化明確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各層級、各崗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切實落實“一崗一責”,向全體從業人員公示,并建立定期考核機制。
深圳市住建局官網曾于2023年7月發布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明確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包括勞務派遣人員、實習生等)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責任范圍和責任內容),建立“層層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現生產經營全過程安全責任追溯等。
該次事故中,實習生是否應該和相關正職人員一樣為事故負刑事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由此可見,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并不限定于特定身份,無實習生與正式職工之分,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均屬于本罪主體。
趙良善強調,一般將實習生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臨時型”實習生,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一種臨時性的勞動關系;另一種是“就業型”實習生,是實習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一定的專業訓練,屬于正式的勞動關系。如上所述,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不分實習生與正式職工,但是,不同類型的實習生,在量刑上會有所不同。相比之下,對“臨時型”實習生的量刑較輕,而對“就業型”實習生,量刑較重。
趙良善表示,實習生并非免刑的護身符,安全無小事,每個環節都不能遺漏。通過此起事故,也折射出每個崗位每個環節都來不得半點疏忽大意,要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平時的防范尤為重要,比如建立和實施可行和規范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做好安全培訓和過程留痕等。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邢鑫也告訴澎湃新聞,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中,并未對實習生的法律責任做出特殊規定,實習生與正式員工并無二致。盡管實習生可能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及工作性質存在差異,通常扮演輔助或受指導的角色,但這并不意味著實習生可以完全豁免責任。一旦實習生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他們同樣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不過,對于實習生法律責任的具體追究,還需綜合考慮實習生的行為性質、造成的后果嚴重性以及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
邢鑫認為,若實習生的行為,與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系且關聯性強,則實習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責任大小需結合多方因素考量。在前述事件中,實習生王某某未能按時傳達《工程停工令》,導致施工隊伍沒有及時停止作業,從而未能避免事故的發生。從這個角度來看,王某某的行為與事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業內人士:停工令送達前可以通過電話、網絡預通知
“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多重因素疊加的結果。”邢鑫認為,在本案中,除了王某某未能傳達指令外,項目監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監督等多個環節也存在較大疏漏。而且王某某作為實習生,其職責和影響力可能有限,在責任的具體界定上,需要考慮實習單位是否對實習生進行了充分的培訓和指導,特別是對于關鍵職責和重要文件的處理流程。如果實習生未被明確告知文件的重要性及送達的緊迫性,那么其責任應當相對減輕。
此外,項目部是否采取了其他輔助措施,如電話、郵件、短信或微信等,以確保信息傳達的可靠性,也是判斷責任大小的重要因素。“此外,如果實習生的行為只是事故發生的眾多因素之一,并且不是決定性因素,那么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應當是有限的。”邢鑫說,對于實習生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應當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并確保最終的判斷既符合法律規定,又體現公平正義。
此外,一名行業內人士介紹,建工無小事,工程資料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下發,停工令須有簽發和簽收環節,但是在現實情況中,如果不能滿足將停工令及時送到施工單位的時間需求,因為有安全隱患存在,也應該提前預通知或先行通知,在本次事故之中質量員(實習生)對于下面的分包單位便可以先采用電話方式進行提前通知。
他認為,事故的本身和施工管理人員本身有密不可分的責任,如果能夠及時發現施工隱患,那么應該及時叫停,讓施工作業隊伍直接停止施工整改。“給施工單位的停工指令是可以直接通過現場或者電話去叫停的。”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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