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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城坍塌事故調查報告:3人被建議追究刑事責任,含1名實習生質量員
近日,濟南應急管理局發布《濟南歷城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12·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
2023年12月30日,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閔子騫路與山大南路交叉口東南角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簡稱“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0余萬元。
本文圖片來源: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目前,2人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其中一人系施工隊伍技術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人為四工區項目部項目質量員(實習生),負責山大南路施工現場管理。在得知施工現場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有1名施工隊伍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現場管理人員違規組織施工作業,施工單位管理混亂,行業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溝槽支護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機多次碾壓溝槽南側違規堆放的土方、違規拆除支護鋼支撐的情況下,現場人員冒險進入溝槽內作業,溝槽南側土方坍塌導致支護鋼板發生位移將作業人員擠壓致死。
《調查報告》顯示,中電建生態投資發展(濟南)有限公司為事故項目發包單位。中電建(青島)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項目總包單位。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為項目監理單位。山東丞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為項目分包單位。
事故發生經過為:2023年12月30日7時4分許,路旭英根據王良法安排,組織胡金柱、于雪峰、王漢寶等8名施工人員召開班前會,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業內容,并對溝槽邊行走安全事項進行交代。8時許,挖掘機駕駛員初國慶駕駛挖掘機開始進行挖掘作業,并將挖掘出的土方堆積在溝槽南側。期間,初國慶駕駛挖掘機在溝槽南側行駛。8時22分許,現場施工人員將支護鋼支撐取下。8時31分許,胡金柱、于雪峰、王漢寶下到溝槽底部開始進行作業。9時33分許,溝槽南側土方突然坍塌,推動支護用的4塊鋼板發生整體位移、傾覆,造成溝槽內正在作業的胡金柱、于雪峰、王漢寶3名施工人員被擠壓死亡。
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1.路旭英,男,群眾,施工隊伍技術員,負責組織現場施工。在支護用鋼支撐拆除、施工現場支護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實施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王念璞,男,群眾,四工區項目部項目質量員(實習生),負責山大南路施工現場管理。在得知施工現場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王良法,男,群眾,施工隊伍負責人,未能及時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坍塌事故隱患,放任現場施工人員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王良法,男,群眾,施工隊伍負責人,未能及時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坍塌事故隱患,放任現場施工人員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濟南市排水服務中心技術部工程師、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建設組工作人員、月度檢查召集人劉江等8名公職人員被建議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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