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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肉板切片冒充肥牛卷售賣,重慶一食品經營部被罰16萬余元
近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十大網絡交易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涉及違規銷售食品、虛假宣傳、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刷單炒信、有償刷量增粉等違法行為。
其中,江北區某食品經營部在無食品生產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使用肉片切割機、肉卷切割機對陽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精品鴨肉板進行切片、稱重和裝箱,并通過某進貨平臺對外銷售,其在銷售頁面上產品的圖片標簽為“某某風味肥牛卷”。截至2023年5月17日,該食品經營部通過平臺銷售上述商品3295箱。目前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43637.29元、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半成品365箱,并處罰款163353.84元。
十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肖某某互聯網提供“漲粉”服務虛構關注度案
2023年9月1日,九龍坡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市委網信辦、九龍坡區公安分局網安支隊對肖某某實際居住地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肖某某涉嫌為客戶提供虛假流量業務。
經查,肖某某于2022年12月起,為增加經濟收入,開始經營“漲粉”業務,其通過“api.kuwann1.top:8888/set”購買“漲粉”名額,單次最低購買1000個“漲粉”名額,購買后通過微信聯系意向購買者。談妥交易后,購買“漲粉”服務的客戶會通過微信向肖某某發送鏈接(客戶賬號),并以微信紅包的方式支付費用。肖某某再將上述鏈接輸入“api.kuwann1.top:8888/set”,輸入“漲粉”數量,“api.kuwann1.top:8888/set”扣減肖某某前期購買的“漲粉”名額,整個交易完成。
肖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及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2023年10月,九龍坡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肖某某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案例二、江北區某食品經營部通過互聯網進貨平臺違規銷售食品及虛假宣傳案
2023年5月15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依法對某食品經營部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待售85箱“肥牛卷”以及26盒“雪花肥牛卷”,其標簽未標注生產者的地址等信息。
經查,該食品經營部在無食品生產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使用肉片切割機、肉卷切割機對陽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精品鴨肉板進行切片、稱重和裝箱,并通過某進貨平臺對外銷售,其在銷售頁面上產品的圖片標簽為“某某風味肥牛卷”。
截至2023年5月17日,該食品經營部通過平臺銷售上述商品3295箱,銷售金額為136391.54元,另有待售無標簽半成品280箱,貨值金額8121.25元。
該食品經營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及《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未取得登記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通過網站文字說明、標注對商品作虛假的宣傳,誤導相關公眾的違法行為。
2023年7月,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43637.29元、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半成品365箱,并處罰款163353.84元。
案例三、大足區某廚具廠通過互聯網平臺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案
2023年9月5日,大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大足區某廚具廠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在某直播平臺開設的店鋪銷售產品的宣傳對比圖涉嫌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經查,該廚具廠在某直播平臺開設店鋪“**廚具”,于2023年8月中旬在店鋪上為ID為3634059308033001034的“烤藍鐵鍋無涂層不粘鐵鍋炒菜鍋家用圓底炒鍋加厚防滑老式鐵鍋”制作發布了1張對比圖,內容包含“咱家手工鐵鍋:手工鍛打無涂層 炒菜做菜更放心、密度高不粘鍋 煎蛋煎魚都不怕、健康好用耐用 健康是一日三餐吃出來、一鍋用十年 升級加厚鐵板 導熱均勻易掌控耐用十年VS市場上涂層鍋:表面有化學涂層 化學涂層,不健康、密度低,炒菜易糊鍋、危害健康 涂層脫落影響健康、壽命短不耐用 鍋底薄 一兩年就得換鍋”等,用于宣傳該產品。
該廚具廠在制作發布上述宣傳內容前未收集相關證明材料,也未讓其他權威有資質的機構來對自家手工鐵鍋與市場上其他涂層鍋進行測評,就依據網絡上的一些信息和自己的想象自行編撰制作發布了上述宣傳內容。
該廚具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違法行為。
2023年10月,大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及《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責令該廚具廠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罰款5000元。
案例四、重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通過互聯網平臺違規促銷案
2022年11月11日,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重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嫌違規促銷。
經查,該公司在某電商平臺上開設店鋪“**果蔬專營店”,并自2022年10月底開始在“**果蔬專營店”銷售“臍橙”。為促銷引流,在“臍橙”銷售的頁面上使用了突出顯示的“免費搶”字樣,消費者在下單購買“臍橙”的過程中,“臍橙”銷售頁面會出現多個規格的“臍橙”銷售選項,其中一個選項含有“免費臍橙10斤 每日限10名全返”等內容,但該公司將該選項“臍橙”庫存數量設定為“0”,故該選項實際無法選定,消費者不能獲得免費的臍橙。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了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志的商品不投放的違法行為。
2023年3月,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案例五、重慶某科貿有限公司互聯網違規發布危險化學品信息及虛假宣傳案
2023年6月,九龍坡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市專項治理工作專班移交的《重慶市公安局網安總隊關于發現本地企業在互聯網上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函》,對重慶某科貿有限公司涉嫌在某平臺上發布無水乙醇產品信息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重慶某科貿有限公司雖然發布了無水乙醇產品信息,但實際并未銷售,九龍坡區市場監管局立即責令其刪除了發布的無水乙醇相關產品信息。
同時,該公司發布的宣傳內容中含有“產品的產量及銷售額一直在國內相關行業中名列前茅,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穩居國內同行業前列”等用語,通過調查發現該公司主要銷售防銹油產品,在2019年底至2022年底期間沒有實際經營,2023年1—7月的銷售額僅為30854.88元。
該公司的宣傳內容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構成《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九條所指的虛假的商業宣傳行為。
2023年8月21日,九龍坡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其處以人民幣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重慶某食品有限公司刷單炒信及其他食品違法案
2023年6月22日,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2023年6月15日在該公司開設的某電商平臺店鋪“*貨郎旗艦店”購買的煙熏臘魚產品,其營養成分表信息涉嫌虛假標注。
經查,該公司通過委托生產或購進成品的方式獲得臘魚產品,并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店鋪“*貨郎旗艦店”上架銷售。2023年7月5日,執法人員對其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8袋委托生產的“煙熏臘魚”產品,其營養成分表標示有“脂肪:每100克34.1克(g),NRV%:57% ”等信息,對其中的營養成分表所標示的數值,該公司無法提供計算依據及相關檢驗報告。通過調查發現該公司平臺店鋪已銷售臘魚產品5864袋,其中成交的6筆訂單共2585袋產品為虛假交易,系其通過自行下單購買,實際沒有郵寄產品,只是郵寄了一個有物流單號的空包裹。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和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等違法行為。
2023年4月,大渡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6374.69元,沒收扣押的8袋“煙熏臘魚”(規格:500g/袋)產品,并處罰款39000元。
案例七、重慶某大藥房有限公司七店互聯網虛假宣傳案
2022年12月29日,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接12315投訴,稱在某電商平臺店鋪“**堂7店”購買的藥品涉嫌虛假宣傳。
經查,該公司為拓寬銷售渠道,于2021年底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店鋪“**堂7店”,主要銷售OTC藥品。2022年12月19日其購進700盒“香砂平胃顆粒(云南騰藥)”,并在店鋪“**堂7店”上架銷售,店鋪對藥品的介紹分為“首頁介紹”“商品詳情”“服用方法”“商品賣點”等板塊,在此款藥品介紹板塊最下方“商品賣點”介紹中包含“家里可常備 家人都適用 驅散胃病 生活舒心 調解神經 調理脾胃”等文字內容,其介紹內容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構成了對其商品的功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2023年4月,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其停止對其經營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元。
案例八、吳某自建網站提供有償刷量增粉案
2023年8月30日,沙坪壩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市委網信辦、沙坪壩區公安分局網安支隊依法對吳某位于沙坪壩區家庭住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吳某涉嫌為互聯網平臺用戶提供有償刷量增粉服務。
經查,吳某為提高經濟收入,自2022年11月開始,自建3個名為“**之家”的網站(域名不同),分別負責刷量增粉業務宣傳引流、訂單下單、后臺管理維護。此外,吳某還通過微信號、QQ號與客戶進行溝通,協商刷量增粉業務目標數和金額,客戶同意后直接在微信中下單并支付費用。
吳某通過自建網站、微信、QQ接單,并未直接聯系刷手開展相關業務,而是將訂單同步轉發到價格更低的上家漲粉網站,支付相應費用后形成新的訂單,由上家漲粉網站完成訂單的相關業務,吳某從中賺取差價。
吳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構成了為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商業宣傳、提供組織服務的違法行為。
2023年12月,沙坪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責令吳某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67.26元,并處罰款60000元。
案例九、重慶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自建網站及微信公眾號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2年12月15日,永川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函,稱重慶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其公司網站“**養殖模式”上發布的飼料產品廣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要求依法查處。
經查,該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為發布公司動態新聞、展示介紹公司產品及養殖技術,創建了網站“**養殖模式”,并于2022年12月6日至13日在自建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制作發布了涉及其生產的樂飼健、美典—牛羊拉骨增肥寶等飼料產品的宣傳廣告,內容包含“……提高動物機體免疫功能和抗病力,減少各種疾病的發生率……長勢喜人,生長提速,飼料轉化率提高15%以上,日增重提高20%以上,出欄提前15~20天”等用語,通過調查發現“樂飼健”飼料外包裝、標簽說明書無功能介紹,而該公司在其廣告內對產品的功能、效果作虛假宣傳,“美典—牛羊拉骨增肥寶”飼料包裝袋上的標簽標識與廣告內的產品功能、效果介紹不一致。
該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引人誤導及“說明有效率”的違法行為。
2023年5月,永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停止發布涉案廣告,并處罰款30000元。
案例十、劉某搭建手機墻提供有償刷量增粉案
2023年9月26日,沙坪壩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網安支隊依法對劉某位于沙坪壩區的租住地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劉某涉嫌為某直播平臺用戶提供有償刷量增粉服務。
經查,劉某為提高經濟收入,于2022年10月從某電商平臺、某二手電商平臺購買了430臺改裝手機及配套設施設備(后賣出210套,剩余220套),配備100條寬帶搭建了手機墻。調查發現手機墻上擺放了200臺手機,劉某為每臺手機獨立購買了直播平臺或短視頻平臺虛擬賬號,并自2022年11月開始從事幫助直播間主播漲人氣和幫助直播平臺用戶賬戶漲粉、刷播放量等業務。
劉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構成了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2024年1月,沙坪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劉某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212.5元,并處罰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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