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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減持新規正式出爐:防范利用身份、交易、工具等“繞道”
最嚴減持新規正式發布!
5月24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下稱“《規則》”),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指出,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為嚴格規范大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堅決防范各類繞道減持等要求,證監會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和同步修訂了《規則》,并于2024年4月12日至4月2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上交所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作出針對性規范,就合理的意見建議予以采納,相應調整完善減持規則,正式發布了《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以下簡稱《減持指引》)《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詢價轉讓和配售》《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東以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和配售方式減持股份業務指引》,并配套修訂發布了相關業務指南。
整體來看,本次修訂中,《辦法》主要完善了3方面內容:一是嚴格規范大股東減持;二是有效防范繞道減持,其中明確因離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三是細化違規責任條款。
本次修訂后的《規則》,進一步明確董監高離婚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續共同遵守原有的減持限制;優化了禁止買賣股票的窗口期,支持董監高依法增持股份。
本次修訂主要有哪些完善舉措?征求意見期間采納了哪些建議?新規的出臺有何考慮?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六大要點。
要點一:增加大股東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
規范大股東減持方面,《辦法》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通過集中競價或者大宗交易減持,但減持集中競價買入的股份或者因不存在相關情形已經披露減持計劃的除外。
同時,《辦法》增加大股東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并要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與大股東共同遵守減持要求。
此外,《辦法》還優化大股東禁止減持的情形,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和自身違法違規情形下都不得減持,一般大股東在自身違法違規情形下不得減持。
證監會指出,征求意見期間,有意見提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集中競價買入的股份如適用“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要求,可能影響其二級市場增持積極性。經研究,采納相關意見,做了排除適用的安排。
同時,有意見提出,建議將第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公開發行”修改為“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或者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經研究,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或者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份”。相關意見已采納。
要點二:因離婚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
防范繞道減持方面,《辦法》明確,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原因減持股份后,相關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法》同時明確,一致行動關系解除后各方在 6 個月內繼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協議轉讓后受讓方鎖定 6 個月,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在 6 個月內繼續遵守相關限制。
《辦法》還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質押融資融券違約處置等按照減持方式的不同遵守《減持管理辦法》,明確司法強制執行被動處置的預披露時點;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或者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
證監會指出,征求意見期間,有意見提出,建議明確對《減持管理辦法》施行前因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減持股份的,是否追溯適用。經研究,按照離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分割股票過戶的時點進行新老劃斷,股票過戶在《減持管理辦法》施行前的,按照當時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執行;在《減持管理辦法》施行后的,按照《減持管理辦法》執行。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有意見提出,建議豁免質押違規處置的預披露義務。有意見提出,建議股票質押違約處置不適用協議轉讓受讓方鎖定 6 個月以及減持和公司股價、分紅掛鉤的規則。
“經研究,股票質押違約處置不應突破股票原有的限制性要求。但是,考慮到股票質押發生時質權人的預期,在質押違約、融資融券違約處置等適用‘破發破凈分紅不達標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規則時,以質押登記或者作為融資融券業務擔保物的時點新老劃斷。”證監會稱。
證監會表示,在《減持管理辦法》施行前,已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已作為融資融券業務擔保物的,因違約處置導致的股份減持按照當時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執行;在《減持管理辦法》施行后辦理質押登記或者作為融資融券業務擔保物的,按照《減持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意見已部分采納。
要點三:對違規減持可以采取責令購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措施
細化違規責任方面,《辦法》明確,對違規減持可以采取“責令購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措施;增加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細化應予處罰的具體情形,加大對違規減持的打擊追責力度。
此外,《辦法》還強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義務。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規范、理性、有序實施減持,充分關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利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定期檢查大股東減持本公司股票的情況,發現違法違規的及時報告。
要點四:優化董監高禁止買賣股票的窗口期,年報、半年報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15日內”
上市公司董監高股份變動方面,《規則》首先明確,董監高在自身違法、上市公司違法以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未足額繳納罰沒款等情形下不得減持。同時,《規則》明確,董監高在集中競價或者大宗交易減持前都應當預先披露;明確董監高離婚后雙方持續共同遵守相關減持限制。
證監會表示,征求意見期間,有意見提出,建議明確對新規實施前的離婚是否追溯適用。經研究,按照離婚分割股票過戶的時點進行新老劃斷,股票過戶在《持股變動規則》施行前的按照當時的規定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執行,在《持股變動規則》施行后的按照《持股變動規則》執行。相關意見已采納。
其次,《規則》優化了窗口期規定。將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十五日內”,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五日內”。
證監會表示,征求意見期間有意見提出,建議延長禁止董監高買賣股票的“窗口期”。
“為依法支持董監高增持股份,未采納相關意見,但董監高不得利用未披露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對此將持續嚴厲打擊。”證監會強調。
再次,《規則》嚴格法律責任。明確董監高違反規則轉讓股份的,可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并細化應予處罰的具體情形。
要點五:上交所優化詢價轉讓和配售業務中的交易過戶流程
結合實踐運行情況,上交所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東以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和配售方式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并更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詢價轉讓和配售》(下稱“《指引》”)。
具體而言,一是嚴格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詢價轉讓。明確科創公司存在破發、破凈或者分紅不達標情形的,相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進行詢價轉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主要限制保持一致,以防范監管套利,穩定市場預期。
二是防范繞道減持。要求受讓方通過詢價轉讓受讓的股份在《指引》規定的限制轉讓期限內的,不得通過轉融通出借該部分股份,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受讓方通過詢價轉讓受讓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結的該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約的,應當在獲得相關股份前了結融券合約,增強制度的約束力。
三是優化交易過戶流程。完善股份過戶異常的處置程序與信息披露要求,《指引》明確詢價轉讓實施完畢前出現導致可轉讓股份數量不足的情形的(包括司法凍結等),證券公司應當在剔除相應股份后及時告知詢價對象并重新確定轉讓結果等,參與轉讓的股東應當及時對外披露相關情況和重新確定的轉讓結果等。
四是做好窗口期規定的銜接。與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關于董監高窗口期不得買賣股票的規定做好銜接安排,完善《指引》關于窗口期不得參與詢價轉讓的有關規定。
要點六:修訂必要性十足
對于本次修訂,證監會表示,近年來,證監會堅持資本市場一般規律與國情市情相結合,持續深化對股東減持行為的認識,不斷評估完善減持制度,逐步形成較為成熟、相對穩定的制度架構,在維護市場穩定、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2023年以來,離婚式減持、股東減持與分紅掛鉤等問題引發市場關注。為回應各方關切,證監會、交易所及時明確了相關監管政策,要求離婚分割后各方持續共同遵守原有的減持限制,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破發破凈或者分紅不達標情形下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從實踐看,規范減持的新政策得到了市場的積極評價和認可。
同時,證監會稱,現行《規則》主要是細化《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關于董監高轉讓股份的限制性要求,同時明確了禁止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窗口期。《規定》針對董監高減持股份,還明確了立案期間不得減持的限制期和集中競價減持前預披露的要求。
“實踐中,市場反映,董監高轉讓股份的相關要求體現在不同規則中,較難理解和掌握;董監高通過離婚分割股票后減持存在‘繞道’的可能;窗口期的規定較為嚴格,不利于董監高增持股份、維護市場穩定。為此,綜合各方訴求,對規則進行修訂,整合相關規范要求。”證監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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