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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被曝光后,小紅書上仍有內容指向非法“領送養”
5月21日,知名民間打拐志愿者上官正義曝出小紅書有“非法領養”內容,并指出這些內容背后或涉販賣人口犯罪。
當日,小紅書官方發布治理公告回應。
22日,上官正義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獨家采訪時表示,目前在小紅書平臺上還有關于“領送養”孩子的相關內容。他與發布相關內容的人員聯系過,并對相關疑似販賣兒童以及販賣出生證明、提供違法上戶口服務的相關違法內容進行證據固定,目前他尚未接到司法機關的聯絡,如果聯系,他會積極配合。
為什么“領送養”孩子的相關內容如此難禁?如果通過社交平臺發布信息勾連,進行販賣兒童犯罪活動,各相關人員會被如何定罪量刑?
“領送養”交流背后一定是犯罪?
據上官正義介紹,小紅書平臺長期存在所謂送養、領養孩子以及販賣出生證明和兒童上戶口等違法事項的內容,甚至有人發布“預產期11月份,不知道男女”等內容,指向找人對尚在腹中的胎兒進行“預定”。
也有網友表示,大家討論預產期、簡單表達自己或身邊人有收養愿望或有撫養困難,或有把將要出生子女送養的想法等,這也不算違法,平臺對這些內容一律進行封禁,也不合適。
上官正義表示,首先,有些內容直接明言“上戶口”“辦出生證明”;還有人疑問抱養的孩子怎么上戶口時,會有用戶跟帖稱,“我一朋友抱養的小孩就自己想辦法上了戶口”,這種信息就疑似故意發布后等待對方私信聯系,從而進一步實施犯罪。
上官正義還透露,他也曾與這些人聯絡過,并保留了指向這些人參與販賣兒童相關犯罪環節的證據。只是在他把這件事情曝光之后,這些人已經變得非常謹慎。
同時,上官正義還表示,他已經向小紅書方面提出了相關訴求,并認為,打擊治理這些指向犯罪的內容不能單靠他一個人。
“領送養”難禁,故意還是無奈?
小紅書在21日發布公告稱,平臺核查發現,部分筆記下方存在評論違規情況,已對相關評論做下架處置,平臺將持續清理站內違規內容。
但就在小紅書回應并發布公告第二天,再度從小紅書平臺上發現疑似與送養的收養有關的內容出現。其中在一篇主題筆記評論區出現“求上虎(戶),騙子勿擾”的內容,也有“我剛領養一個”即有人跟評“在哪兒領的”等內容。
有網友質疑,小紅書如此做法,是否可以證明其為“故意”?但也有網友表示,說“上戶”肯定違規,但是說“剛領養了孩子”跟評“在哪兒領養的”也不能判斷這就是違規,如果是合法領養,大家適當討論溝通經驗做法并無不妥。
那作為平臺,對此類評論區的違規內容到底有無可能監管?讓這些違規內容出現,是故意還是無奈?
在知名視頻社交平臺負責內容審核工作多年的程鉑智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一般平臺也非常不希望出現違規內容,他之前所在平臺是三審制。
程鉑智表示,發布的視頻等主題內容中,如有違規內容,幾乎沒有可能通過審核,對一些點擊率或關注度高的主題的評論區內容,還會進行二審和三審。但是這些幾乎都是通過人工審核來完成,一旦發現違規內容會及時處理,但評論區內容數量太大,有一定遺漏也是非常無奈的事情。
那評論區的違規內容有什么辦法可以發現并清除嗎?
程鉑智表示,除了平臺對評論區違規內容加大人力和物力投入進行審核,網友的舉報也非常重要,如果平臺不能及時對違規內容進行處置,則可以向監管機構反映。
但也有網友表示,不能排除有些平臺具體工作人員,為了平臺流量或者其他效益,故意對一些違法內容“放水”,但是他們卻從未和實際販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溝通聯絡過,這種行為該怎么算?
哪些行為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據了解,我們國家《刑法典》對拐賣、販賣婦女兒童等人口的犯罪活動,以拐賣婦女兒童罪進行規制。
首都師范大學《刑法學》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包括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本罪。同時,對明知存在婦女兒童買賣情況的,而為其提供非法落戶服務、非法出生證明辦理服務等行為,也有被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的可能。
那么,利用在社交平臺上發布“重金領養”“閨蜜孩子要生了養不起”等內容,聯系“買主”或“賣家”,是否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肖怡表示,包括發布各種信息聯系“買主”或“賣家”,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后續行為或者有共犯人行為實際參與了拐賣婦女兒童的實行行為,則都有可能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
那如果只是為販賣兒童的“賣家”發布了類似暗指有兒童可供“領養”的信息,實際上并未找到“買家”而沒有完成“人口販賣”,構成犯罪嗎?
肖怡表示,如果有和販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交流溝通的記錄等證據,可以證明其行為是為販賣兒童者招攬買家,也有可能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作為幫助犯被認定,當然如果沒有實際幫助完成拐賣婦女兒童的實行行為,則可以認定為共犯的未完成形態,即中止或未遂。
那如果社交平臺人員雖然并未與拐騙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有所勾連,但為了流量等效益或其他目的,故意對這種招攬信息不管,是否構成犯罪?
肖怡表示,在刑事認定過程中,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平臺的相關負責人和拐騙婦女兒童行為人之間有共同的故意,而放任該行為發生,也有可能構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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