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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商丘梁園區法院:酒后尋釁滋事 “醉”上加“罪”
小酌怡情,但須有度,有人飲酒助興,有人借酒澆愁,殊不知,過度飲酒,往往衍生是非,醉酒后放飛自我,酒醒后追悔莫及。近期,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酒后尋釁滋事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10月,被告人李某酒后無故辱罵楊某、李某真二人,因此雙方發生廝打,隨后被告人李某叫來三人合伙將楊某、李某真打傷,經鑒定楊某左側鼻骨、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已構成輕傷二級,李某真左顴部、左手部損傷均已構成輕微傷。案發后,李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酒后隨意辱罵、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寬處理。
法官說法
酒后切莫太沖動,尋釁滋事罪難逃。尋釁滋事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給整個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阻礙社會經濟正常發展。廣大群眾要從本案中深刻認識到尋釁滋事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認識到醉酒也不能成為任意妄為的理由,酒后尋釁滋事必將受到法律的嚴肅懲處,切勿貪杯因“醉”獲“罪”,讓自己后悔莫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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