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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包括張氏叔侄案和呼格案
最高法發布4起國家賠償典型案例,其中3起涉刑事冤錯案,包括張氏叔侄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呼格吉勒圖家屬申請賠償案等。
5月15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最高法獲悉,為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三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從三十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司法賠償案件中,精選出四個案例予以發布。
國家賠償法是體現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重要法律。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該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2012年分別進行了修正。
最高法介紹,前述四個案例中,有的屬于國家賠償領域的標志性、影響性案件,有的對法律修改以及司法解釋制定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既有刑事冤錯案件受害人或其家屬依法獲得賠償的案例,如吳春紅、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家屬申請賠償案;也有涉及產權保護的案例,如沈陽某房地產公司申請賠償案。所發布案例分別涉及人身自由損害賠償、生命健康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等案由。
值得一提的是,沈陽某房地產公司申請賠償案系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并決定賠償的首例涉及產權保護的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
案情顯示,2005年至2006年間,沈陽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在參與村屯改造過程中,擅自擴大占地29.7畝。2008年,遼寧省公安廳在偵辦蘭勝臺村干部黃某涉黑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房地產公司及其人員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犯罪,遂扣押該公司款項2000萬元。案經審理,房地產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及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免刑,但前述2000萬元未被生效判決認定為犯罪所得。刑事判決生效后,房地產公司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法介紹,本案審理中,房地產公司與遼寧省公安廳先于證據交換期間達成了返還財務文件的協議并于質證前履行完畢,后于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組織質證期間,經合議庭主持協商,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遼寧省公安廳于國家賠償決定生效后30日內向房地產公司返還偵查期間扣押的200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83萬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后依據該協議內容作出賠償決定并當庭宣布,當日送達且全部履行完畢。
最高法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認定遼寧省公安廳刑事扣押行為違法,并促成協商結案,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彰顯了在國家賠償程序中加強產權保護的責任擔當。同時,本案敲響了大法官巡回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第一槌”,通過聽取意見、證據交換、公開質證、分步協商、遠程視頻決議、電子簽章等,有效促成了協議達成和當庭宣布決定、當日完成送達,體現了公正、高效、陽光、便民的司法追求。此外,本案所采用的利息賠償規則,被《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吸收,發揮出“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引領作用。
三起涉刑事冤錯案件也入選典型案例。“如何對刑事冤錯案件受害人給予更好的補救,尤其是如何考量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在吳春紅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中,最高法在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新發布的解釋規定,綜合考量原判罪名、刑罰、羈押時間,受害人精神受損情況等諸多因素,決定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最大限度地撫慰賠償請求人所受精神創傷。
張氏叔侄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系黨的十八大以來較早糾正和賠償的具有標桿意義的刑事冤錯賠償案件。最高法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改、賠”緊密銜接,再審改判后即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收到賠償申請十五日后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被評價為“賠得快也是一種正義”“賠得快對蒙冤者也是一種慰藉”。同時,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綜合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影響等具體情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些積極作為和探索,為推動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指導意見的出臺,具有重要借鑒價值。”
呼格吉勒圖家屬申請再審無罪賠償案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本案涉及再審改判無罪,受害人死亡。”最高法在闡述案件典型意義時表示,人民法院本著充分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精神,認真研判并充分考慮受害人死亡給其家屬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情況,從優確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并予以賠償的整體方案。此案通過對受害人家屬給予充分救濟,既表達了對逝者的哀悼和對生者的撫慰,也體現了國家對刑事冤錯案件零容忍及有錯必糾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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