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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盜竊98元多肉植物被刑拘,檢察機關:情節輕微不屬犯罪
女子多次盜竊多肉植物被刑拘,檢察機關認定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5月14日,最高檢發布第五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朱某涉嫌盜竊不批捕復議復核案》入選。
案情顯示,犯罪嫌疑人朱某,女,1968年3月出生,無業。2021年7月4日至6日,朱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某單位附近散步時,先后三次將謝某在單位門口種植的十六盆多肉植物拿回家中。7月7日14時許,謝某發現其種植的多肉植物被盜后報警。當日19時40分許,朱某到案發地散步準備再次盜竊多肉植物時,被保安發現并要求登記身份信息,其提供虛假信息后離開現場。7月15日,民警通過視頻監控鎖定朱某并前往其住處附近尋找,鄰居將該情況告知朱某后,朱某下樓向民警如實交代自己盜竊多肉植物的事實,并將所盜物品交還謝某。經鑒定,朱某盜竊的多肉植物共計價值98元。
最高檢介紹,2021年7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對朱某涉嫌盜竊案立案偵查,次日對其刑事拘留。7月26日,五華分局以朱某涉嫌盜竊罪向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朱某在不同時間段內三次盜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但其盜竊對象價值微小,只有98元,案發后主動歸還被盜財物,挽回被害人經濟損失,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2021年8月2日,五華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并向公安機關送達不批捕理由說明書,當面向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和依據。
2021年8月5日,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認為朱某多次盜竊,符合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作出不批捕決定錯誤,且容易模糊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導致實踐中不易執行,向檢察機關提出復議。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另行指派檢察官辦理。檢察官調閱案卷、訊問朱某,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原不批捕理由和復議理由等全面審查。經審查認為,朱某實施三次盜竊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多次盜竊,但刑法總則要求判斷罪與非罪時應遵循是否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綜合考量朱某的客觀行為、主觀目的、財物價值、追贓挽損等情況,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021年8月10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維持原不批捕決定,并當面向公安機關說明檢察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2021年8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提請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復核。公安機關認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朱某多次小額盜竊的行為可以評價為情節輕微,但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將“多次盜竊”的犯罪行為降格為行政違法行為,突破了刑法和行政法的邊界,會導致公安機關辦理多次盜竊案件時難以準確界定行政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最高檢介紹,在復核階段,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全面閱卷、核實證據,聽取公安機關、下級人民檢察院及朱某的意見。經審查認為,刑法規定“多次盜竊”意在懲處慣犯慣偷,朱某的行為系偶爾貪圖小利,被盜的多肉植物價值僅為98元,且朱某在案發后主動歸還被盜的多肉植物,沒有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朱某的行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對其行為可予以治安處罰。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維持不批捕復議決定,于2021年8月25日向公安機關送達文書并當面釋法說理。2021年9月6日,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撤銷刑事案件,對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因朱某此前已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日期折抵行政拘留日期。
最高檢闡述本案指導意義,審查認定犯罪應當依法準確把握是否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本質特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的界限,要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善于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理解把握“多次盜竊”的規定,應堅持實質解釋,不能簡單認為只要“多次盜竊”就一律作為犯罪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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