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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中院被指“指揮”下級法院庭審,專家:別讓審級監督異化成“領導”
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簡稱海西州)天峻縣法院對一起12人被控尋釁滋事罪的刑事案件進行重審開庭。該案辯護人稱,審判長宣布休庭后,他們意外發現上級法院法官通過微信群對庭審“實時指揮”的證據。
據參加庭審的辯護人稱,當日休庭后,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從專用通道離開,一位辯護人詢問審判長關于卷宗的事后,經過審判席時,意外發現上面的電腦登錄著微信,一個微信臨時群里,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指揮”該案的審理。
參加庭審的辯護人稱,該辯護人拍下了部分群聊內容,并要求檢察官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但未獲回應?,F場一度陷入混亂,警方隨后趕到并封存了相關證據。
此事經媒體曝光后引發軒然大波,律師、專家群體紛紛發言,認為這是對獨立審判的破壞。
5月13日,海西州中院通報稱,辯護人在法庭休庭期間擅自進入審判區,使用手機拍攝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登錄的個人微信界面,不聽法院工作人員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該案屬重點監管的“四類案件”,海西州中院派員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符合規定,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范的情形。
如何看待其中爭議?5月14日,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宋行健等人就相關問題接受了澎湃新聞采訪。
上級法院被指“遙控”基層法院庭審,法院通報稱合規
2021年11月,天峻縣法院判該案12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2023年,海西州中院撤銷該判決,發回重審。2024年5月11日的庭審,是該案重審的第二天。
據參加庭審的辯護人介紹,重審過程中,他們提出了多項問題,包括非法證據排除、回避、證人出庭等,但未得到明確回復。庭審現場,由于翻譯的準確度遭質疑,辯方申請讓被告人聘請的翻譯人員輔助,遭到拒絕。隨后,辯方要求合議庭全體成員回避,審判長堅持先核實當事人身份,雙方爭執不下時,審判長突然宣布休庭。
該辯護人稱,休庭后,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從專用通道離開,一位辯護人去找審判長詢問案卷事宜,回來經過審判席時,意外發現上面的電腦登錄著微信,一個微信臨時群里,上級法院海西州中院的法官正在“指揮”該案的審理。例如“不用跟他商量”、“硬氣點”、“打斷”等,辯護人拍下了部分群聊內容,并要求檢察官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但未獲回應?,F場一度陷入混亂,警方隨后趕到并封存了相關證據。
照片顯示,上述微信群中有7人。據媒體報道,群成員包括天峻縣法院院長樊旭華,天峻縣法院副院長、該案審判長南夸尖參,以及天峻縣上級法院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長、該案原二審審判長哈斯朝魯。
群聊天內容顯示,“哈斯庭長”在群里說:“打斷”、“”硬氣點、“審判長現在說,僅是核實身份及訴訟權利,合議庭也相信翻譯人員能履行好職責。請尊重法庭的決定,服從法庭的安排”。
辯方認為,上級法院法官“指揮”庭審,這一行為破壞了我國兩審終審制度。
5月13日,海西州中院針對此事通報稱,辯護人在法庭休庭期間,不遵守法庭紀律,擅自進入審判區使用手機拍攝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登錄的個人微信界面,不聽法院工作人員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員,嚴重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通報認為,辯護人拍攝照片后,指使被告人家屬將拍攝的照片并配文字發布在個人新浪微博上,經“鳳凰資訊”、“新黃河”等新聞媒體轉發,引發輿情,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通報稱,本案屬重點監管的“四類案件”,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派員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符合規定,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范的情形。
四類案件如何監督管理?專家:別讓審級監督異化為“領導”
海西州中院通報后,圍繞此事的疑問并未消除。
5月14日,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海西州中院通報認為,在休庭期間律師違反法庭紀律,擅自拍攝審判席上法官的微信聊天群的內容。然而,在休庭期間,并無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適用。《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僅適用于庭審過程中,并不適用于休庭期間。
韓旭認為,海西州中院“通報”稱相關案件屬于“四類案件”,上級法院可以進行“指導”。然而,對于公眾關心的“指導內容”和如何指導,則只字未提。如果像律師拍照所顯示的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長對下級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提出“打斷”、“硬氣點”,則屬于“手把手”“指示”而非“指導”。這讓“審級監督”關系,異化為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領導”關系。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宋行健對澎湃新聞表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庭審期間,全體人員應當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因此,法庭紀律的內容是與庭審密切相關的,遵守法庭紀律是為了保障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例如該條第四項“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時通訊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這顯然是以庭審活動正在進行為前提的,律師在休庭期間拍照則不屬于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
宋行健認為,律師將拍攝的照片發布在網絡空間中,被新聞媒體轉發,屬于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正常監督,不能認定為輿情不當地影響了司法活動。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自覺接受監督,以能動履職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并提出了依法接受人大監督、自覺接受民主監督、依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廣泛接受社會監督這四項具體做法,本案引起新聞媒體的關注,正是司法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體現。
宋行健說,海西州中院的通報稱該案是重點監管的“四類案件”,實際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第十條所列舉的十項監督管理措施中,并沒有上級法院派員“指導”下級法院庭審的規定,也就是沒有本案中通過微信群“指導”一審法官的庭審活動這樣的規定。
宋行健認為,正常情況下的監督管理措施,應該是要求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評議結果;要求合議庭提供類案裁判文書或者制作類案檢索報告;審閱案件庭審提綱、審理報告;調閱卷宗、旁聽庭審;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決定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等。
對于此次發生的事件,宋行健認為,由上級檢察院來調查處理比較合適,因為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負有監督職責,需要不斷深化刑事立案、偵查和審判監督。不過,也可以像一些律師建議的,由多方成立一個調查組來處理。
院庭長監督管理四類案件,首先應落實“讓審理者裁判”
最高法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四類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遵循司法規律,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在落實審判組織辦案主體地位基礎上,細化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推動實現全過程監督、組織化行權,有效防控各類風險,不斷提升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四類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難、復雜、敏感的;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意見》規定,院庭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的規定,針對“四類案件”審理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按照職務權限采取以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按權限調整分案;
(二)要求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評議結果;
(三)要求合議庭提供類案裁判文書或者制作類案檢索報告;
(四)審閱案件庭審提綱、審理報告;
(五)調閱卷宗、旁聽庭審;
(六)要求合議庭復議并報告復議結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七)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八)決定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九)決定按程序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十)其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必要監督管理措施。
院庭長在分管領域、職務權限范圍內,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監督管理措施,或者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四類案件”依法履行監督指導職責,不屬于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
《意見》規定,院庭長對“四類案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應當在辦案平臺全程留痕,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院庭長對“四類案件”的處理意見,應當在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會議上發表,并記入會議記錄,簽字確認后在辦案平臺或者案卷中留痕。院庭長對合議庭擬作出的裁判結果有異議的,有權要求復議,也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院庭長非經法定程序,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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