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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鼓勵房票流通使用,探索形成房產企業持房票抵扣土地出讓金等結算機制
5月13日,據微信公眾號“岳陽發布”消息,為促進岳陽市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湖南省岳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日前出臺《關于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從土地供應、容積率、去庫存到創新開放模式多元化支持政策及政務服務等給予全程全鏈條政策支持。
在土地供應政策方面,《意見》提出,優化房地產用地供應。因片區施策,將中心城區分為10個片區,對現有存量房地產用地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分析,實行分類管控,依據存量未售房地產面積,采取適度限制、支持鼓勵、限期去庫存等措施。
去庫存支持政策方面,《意見》提出,支持對商業和辦公項目分割銷售。對于已開發建成但未售的空置商業辦公項目,滿足消防、用水、用電、排污、結構安全,在不改變建筑使用功能、不新增建筑面積、不改變建筑外觀、不影響相鄰關系的前提下,無需辦理建筑工程規劃方案變更手續,直接申請施工圖變更后,允許依法依規分割銷售,并予以辦理相關權屬登記手續。
同時,鼓勵商品房回購,化解存量商品房。鼓勵回購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房、保障房、租賃儲備住房。支持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以及符合條件、有意愿的企業單位,通過購房團購,改善優化住房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集中快速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此外,探索房票安置政策,鼓勵房票流通使用。出臺房票安置政策,在購房獎勵、房企讓利、稅收減免、計息等方面給予優惠,將住宅、商業等類型商品房均納入房票可選房源庫,引導拆遷安置戶選擇房票購房或轉讓、贈予他人;探索形成房產企業持房票抵扣土地出讓金和配套費的結算機制。
以下為政策全文:
關于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1376”總體思路,在“七個岳陽”建設中展示資規新擔當、彰顯資規新作為,促進我市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特研究出臺促進中心城區房地產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一、土地供應支持政策
(一)優化房地產用地供應。因片區施策,將中心城區分為10個片區,對現有存量房地產用地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分析,實行分類管控,依據存量未售房地產面積,采取適度限制、支持鼓勵、限期去庫存等措施。深入挖掘存量優質地塊,科學合理把控土地供應節奏,對高品質地塊實行“精致”出讓,嚴格執行“熟地”“凈地”供應制度,支持剛性和改善性、創新性需求。充分利用湖南省自然資源全要素供需信息平臺“土地超市”,對周邊道路及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配套到位的地塊優先供應。對于要求政府收回需重新招拍掛出讓的地塊,轉為品質改善性、低碳綠色創新性項目的,在得到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許可后,允許在制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在10%的幅度內適度支持。
(二)降低商住用地成本。支持商住用地分期開發,已掛牌成交宗地,規劃明確分期開發的,前期開發建設地塊需繳納100%土地出讓金,未開發地塊可繳納20%土地出讓金,但應承諾補齊土地出讓金繳納時限和開工時間并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期限內不計取滯納金;如未能如期開發建設,則收回未開發地塊,20%土地出讓金不予退回。支持房地產企業在未繳清土地出讓金前,先行辦理規劃方案評審等技術審查工作,在土地出讓金繳納比例不低于50%且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時,可容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高于已審定規劃總面積中計容面積50%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土地出讓保證金標準可根據市場行情最低調整至掛牌出讓起始價的20%。經規劃批準,住宅與商業部分轉換的,以及獲風貌容積率獎勵的,在補繳土地出讓金上可予以減免。
(三)創新存量土地盤活利用方式。支持已出讓未開發的土地依法轉讓,對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出讓商住土地,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轉讓雙方持《轉讓協議》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出轉讓預告登記,待土地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后再依程序辦理轉讓手續。對“批而未供”的經營性用地,可采用租賃、政府或社會投資短期使用等方式,將近期沒有市場需求的土地先行用于全民健身運動場館、社會停車場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使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在相關權利人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對采取“置換土地”方式處置的閑置和低效土地,可按照“同等價值、雙方自愿、憑證交換”原則,實行不同性質、不同地類、不同區域的土地互換并辦理有關手續。對市屬投融資公司已抵押的閑置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協商可帶抵押依法轉讓。因政策變化原因未完成三通一平,造成已出讓地塊延期開工建設的,可申請延長土地使用年限。新出讓地塊與相鄰出讓地塊合宗開發的,應將土地出讓使用年限調整一致,延長土地出讓使用年限的,按基準地價測算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支持“綠色完整”社區創建,合理調整規劃技術指標。高標準推進“綠色完整”居住社區創建試點、示范工作,以建設安全健康、設施完善、管理有序的“綠色完整”居住社區為目標,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等工作,大力開展城市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引導城市居住“生活圈”,在一刻鐘步行范圍內補齊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便民商業等硬件設施,同時鼓勵“生活圈”整合資源,實現道路交通、停車設施、公共空間等設施共享、功能復合、空間融合,以滿足人民群眾更高層次的生活需求。對已出讓未建設的商住用地,在滿足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承載力及城市風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降低商業配比;在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等其它經濟技術指標的限制要求,在原指標10%幅度內調整,并按程序調整土地出讓合同。因經濟技術指標調整導致開發建設規模或出讓金、規費等價款變動,減量的已繳出讓金和規費不予返還,未繳或增加的應依法依規繳納相關價款。
二、容積率支持政策
(五)建立容積率獎勵機制。在土地出讓規劃條件中明確不超過0.1的風貌容積率獎勵值(風貌容積率獎勵值=開敞空間用地面積/住宅項目計容用地面積*住宅項目規劃容積率)。對于在項目實用地范圍內、滿足集中綠地指標要求及建筑退線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城市界面和天際線優化,額外設置的直接面向城市開敞的沿街綠地、廣場,且不作為消防救援等特殊功能場地使用,面積不小于400㎡、短邊不小于12m,采用高品質鋪裝、綠化、小品等進行環境設計的住宅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0.06的風貌容積率獎勵;對臨街或臨開敞空間等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干掛石材、金屬板、陶板或其他高品質外裝材料,提升城市景觀風貌品質,且比例不小于總建筑面積的50%的住宅項目給予不超過0.05的風貌容積率獎勵。各項獎勵的風貌容積率疊加后不應超過0.1。
(六)優化容積率計算規則。用于生活公共配套的垃圾收集屋(房)、生活垃圾分類用房、配電房、水泵房、公廁、通訊能源用房等建成后無償移交全體業主或相關部門的,按規定計入建筑面積,計算建筑密度,不計入容積率;將符合規定的風雨連廊、架空走廊、檐廊、挑廊、景觀亭廊等建筑公共開放空間及其交通附屬設施(含專用樓梯、通道及坡道),按規定計入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將住宅建筑首層作為開放空間設置的架空層,按規定計入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三、政務服務支持政策
(七)容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立健全容缺審批工作制度,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主要材料需要完善和補充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承諾補正的申請材料、時限等內容,經申請人自愿作出相應書面承諾后,依承諾先予受理和審查,助力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提速。
(八)推行幫辦代辦。選派幫辦代辦員,積極與建設單位聯系,提前介入、主動服務,無償開展政務咨詢、材料準備、業務辦理等工作,全流程跟蹤幫辦業務進展,為企業群眾提供一對一、精準化的“保姆式”服務,變“企業群眾跑”為“我來跑”。
(九)深化“多測合一”改革。全面開放測繪市場,將“多測合一”實施范圍擴展到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實現全流程、全覆蓋;分階段整合規劃、土地、房產、交通、綠化、人防等測繪測量事項,優化聯合驗收實施方式,逐步實現“一次委托、統一測繪、成果共享”。
(十)優化竣工驗收備案手續。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流程,驗收備案辦結時限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對辦理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涉及多個單位工程的建設項目,在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消防、人防及規劃核實等要求,達到安全使用前提,且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可采取分期、分批、聯合驗收的方式備案,公共服務、基礎配套建設必須納入首期核驗范圍。對于建設項目在面積、間距、退距、配套設施、停車位(庫)等方面與規劃審批存在的差距,在合理范圍內的,據實辦理核實核驗手續。在土地規劃驗收階段,建設單位已嚴格按照規劃審批方案進行建設,因國家、省、市相關技術規范、規則發生變化,造成計容建筑面積、建筑面積超規劃審批規模的,免于行政處罰。
(十一)深化不動產登記改革。主動向前延伸不動產登記服務,圍繞各類項目,打通上下游相關業務環節,在供地階段、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房屋交付三個階段,依當事人申請,實現“交地即交證”“竣工即交證”“交房即交證”。推動“帶押過戶”常態化,由住宅覆蓋到商業、工業等類型不動產,加快實現“帶押過戶”業務在跨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辦。推動高頻事項實現“網上辦、掌上辦”,在房企端、中介端、手機端開通新建商品房預告及轉移、二手房買賣網上申請,稅費收繳實行“一次收費、后臺分賬”新模式,實現登記不見面審批或智能化審批。拓展預告登記覆蓋面,從源頭上防范“一房二賣”“先賣后抵”等風險,全面推廣存量房預告登記,引導買賣雙方積極申辦現房預告登記。
(十二)建設工程項目批復、許可、變更內容及時共享。建設工程項目完成方案批復及核發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及時將批復及許可結果告知批后監管機構。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變更的,由建設單位及時依程序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變更手續辦結后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及時告知批后監管機構。建設工程項目在批后監管及竣工驗收環節發現違反審批的建設行為時,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項目問題線索移交批后監管機構處理。
四、去庫存支持政策
(十三)支持對商業和辦公項目分割銷售。對于已開發建成但未售的空置商業辦公項目,滿足消防、用水、用電、排污、結構安全,在不改變建筑使用功能、不新增建筑面積、不改變建筑外觀、不影響相鄰關系的前提下,無需辦理建筑工程規劃方案變更手續,直接申請施工圖變更后,允許依法依規分割銷售,并予以辦理相關權屬登記手續。
(十四)鼓勵商品房回購,化解存量商品房。鼓勵回購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房、保障房、租賃儲備住房。支持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以及符合條件、有意愿的企業單位,通過購房團購,改善優化住房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集中快速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十五)探索房票安置政策,鼓勵房票流通使用。出臺房票安置政策,在購房獎勵、房企讓利、稅收減免、計息等方面給予優惠,將住宅、商業等類型商品房均納入房票可選房源庫,引導拆遷安置戶選擇房票購房或轉讓、贈予他人;探索形成房產企業持房票抵扣土地出讓金和配套費的結算機制。
五、創新開發模式多元化支持政策
(十六)引導集中成片更新改造開發。在科學研判開發價值提升空間的基礎上,精準劃分綜合片區。在政府主導、權屬清晰、規范運作、實業優先、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結合我市招商引資項目,創新市場化開發模式和融資渠道,運用“利益共享、風險分擔”理念引入社會資本,負責片區的投融資、開發建設、產業導入與運營,從未來一二級聯動經營性收益、綜合性收益和產業發展收益中實現投融資回報。支持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地塊,結合成片開發方案進行集中建設。
(十七)鼓勵零星用地開發。支持在除歷史文化名城核心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等不允許建設區域外的成熟區域、成熟地段選取零星用地進行土地再開發。零星用地再開發應符合城市風貌管控要求和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原則,用地優先用于滿足周邊公共服務設施或配套商業設施需求;經論證滿足片區公共服務設施和配套基礎設施承載力的前提下,可在零星用地適度進行住區開發。
(十八)支持開發改善性住房。引導房地產企業提供多元化產品,加大品質型、綠色生態型、康養型住房開發比例,將改善性住房項目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鼓勵開發“大平層”“第四代”、低密度多層住宅等改善性住宅產品。
(十九)支持住宅小區優化配套服務。已建成住宅小區利用現狀公共建筑改造為養老、幼兒托管、社區食堂等配套功能用房的,在滿足消防、用水、用電、排污、結構安全、不影響相鄰關系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直接申請施工圖變更進行建筑使用功能調整,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方案變更手續。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應配建幼兒園,但尚未建設的住宅小區,若周邊已有幼兒園并滿足幼兒就讀需求,經論證,在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的前提下,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可變更為養老、社區食堂等其它相關配套設施,已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配套費不予返還。
(二十)支持老舊房屋有序原拆原建。出臺有關政策舉措,遵循業主意愿,按照“政府統籌、業主自愿、資金自籌、項目平衡”原則,堅持全面摸底、科學鑒定、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推進中心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上老舊房屋原拆原建。針對中心城區零星分布且不適宜納入舊改和片區更新的老舊房屋,實施樓棟“原址統籌重建”改造模式,在不改變產權、用地性質和建筑面積且符合國家規范和城市風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實施拆舊建新,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完善公共服務與生活配套設施,改善人居環境。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老舊房屋原拆原建,經評估資金確無法平衡的項目,可通過容積率獎勵、增設配建商業等方式實現資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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