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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看門人”責任!中金公司兩周內連吃3罰單,中信、東莞證券也被“點名”
券商嚴監管繼續。
5月10日,因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存在問題,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金公司”,601995.SH,3908.HK)兩周內第3次被北京證監局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同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600030.SH,06030.HK)和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莞證券”)因在廣東泉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被廣東證監局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
新“國九條”落地后,資本市場“看門人”排隊領罰單。Wind數據顯示,4月12日至今,各大上市券商已合計收到了67張罰單。與此同時,在吳清正式接棒易會滿成為第十任證監會主席后的3個多月期間,上市券商罰單更是多達89張,且包括“三中一華”在內的多家頭部券商悉數在列。
此外,澎湃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顯示,如果加上非上市券商涉及的罰單,近3個多月內的券商罰單已超過百張,證券行業嚴監管態勢顯著。
中金公司兩周內第3次被“點名”
5月10日,北京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稱,經查,中金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存在因操作風險造成流動性缺口、違規提供通道服務、同日反向交易未列明決策依據、產品賬戶間互相發生交易等問題,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中金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金公司應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強化合規風險管控,提升資管業務合規運作水平。中金公司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北京證監局指出。
同時,因中金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規提供通道服務的問題,徐翌成作為時任分管上述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于劍作為時任投資經理,均負有責任。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徐翌成、于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從4月26日至今的2周內,北京證監局已3次點名中金公司。
4月26日,北京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稱,經查,中金公司合規管理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開展相關證券業務;二是多名員工曾存在買賣股票、出借個人證券賬戶的行為,公司對員工行為監測監控不到位。
北京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條、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4月30日,北京證監局發布公告稱,經查,中金公司存在自營和投顧賬戶間發生交易,利益沖突管理不到位,開展場外期權業務不審慎,對子公司業務和投資行為管理不到位,公司治理不規范的情況,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內部控制不完善,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證監局責令中金公司就上述問題認真整改,并自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中信證券、東莞證券因持續督導履職中存在違規被警示
5月10日,廣東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鵬、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41號》稱,經查,中信證券作為廣東泉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四方面違規行為。
一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客戶和供應商之間的關聯關系核查不充分。
二是對二甲苯貿易業務真實性核查不充分。
三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核中未關注到運輸合同與船艙計量報告對應的船運公司存在明顯差異。
四是對二甲苯業務單據審核中未關注到銷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約定的裝貨港存在明顯異常。
廣東證監局表示,中信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0號)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凌鵬、浦瑞航作為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7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凌鵬、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日,廣東證監局還發布《關于對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發、楊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40號》稱,經查,東莞證券作為廣東泉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兩方面違規行為。
一是未對上市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交易真實性審慎核查。
二是未按規定完整填報2019年度現場檢查報告。
“東莞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7號)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姚根發、楊娜作為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睆V東證監局稱。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7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東莞證券、姚根發、楊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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