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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沖入火中救妻兒致殘保險公司以“自致傷害”拒賠,法院判賠58萬
家中失火,男子楊某為救妻兒沖進火場救人,全身多處燒傷,保險公司卻認為其是免責條款中的“自致傷害”,拒絕賠付。為此,楊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5月7日,中國法院網披露了這樣一起保險糾紛案,湖北省恩施州中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咸豐縣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楊某賠付58萬余元。
據中國法院網披露,2023年1月22日凌晨,大年初一,在鄰居家聚會的楊某得知家里木房失火,楊某母親、妻子、兒子均被困在燃燒的木房內,楊某迅速回家后不顧他人阻止沖入火海救人,導致全身多處燒傷,傷殘程度二級。楊某所在公司曾為其購買意外險和健康險,但保險公司認為,楊某屬于所購保險免責條款中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拒不賠付。
為此,楊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其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住院津貼,共計58萬余元。
一審期間,雙方圍繞楊某火中救人是否屬自致傷害或自殺行為進行辯論。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內容未作出明確釋義,也未提交證據證實楊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傷不屬于意外傷害且系其自致傷害或自殺導致受傷的情形。同時,保險公司抗辯楊某擅自沖進火海救助自己母親和妻兒的行為系其自致傷害或自殺而拒賠,與民事活動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誠信、友善價值準則相違背,故其抗辯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支持了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向楊某賠付58萬余元。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訴,恩施州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中國法院網,法官認為,撲火救親人,應該是每一個人的本能,也是民法典規定的需要盡到的救助義務,不能簡單定義系自致傷害或自殺行為,法律不應是冰冷的,而是有溫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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