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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改辦就進一步落實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答記者問
1. 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出臺了《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次又印發《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何考慮?
答: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司法責任制改革,切實履行改革主體責任,加強頂層設計,于2015年9月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這次制定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方面,是貫徹落實好中央部署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是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三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已被納入《黨的十九大報告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8-2022年)》,并確定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此項任務的牽頭單位之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2018年工作要點》以及司法協調小組工作任務清單中,也將出臺深化司法責任制配套改革意見作為年內要完成的重點工作之一。7月在深圳召開的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也要求,統籌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和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構建權責明晰、監管有力、運轉有序的司法權運行機制。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也對落實司法責任制作出明確規定,《實施意見》也是嚴格執行貫徹組織法相關規定。
另一方面,是著眼于解決各地司法責任制改革運行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全面推開,一些地方改革落實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進不系統等問題比較突出,有的同志對于司法責任制的認識還不夠到位,有的地方對如何完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如何完善新型監督管理機制,如何統籌推進司法責任制配套改革認識還不夠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規定還不夠明確。各地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細化完善政策、加強統籌指導、解決現實問題。
2. 問:《實施意見》起草的思路是什么?起草過程中有哪些考慮?
答:《實施意見》起草的總體思路是,緊緊圍繞“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條司法責任制改革主線,抓住完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新型監督管理機制、司法責任制改革配套機制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堅定不移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一是確保改革正確方向。針對一些地方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認識偏差,片面強調法官個人責任忽視法院整體責任,片面強調放權忽視監督,片面強調保障激勵忽視責任約束等問題,《實施意見》用較大篇幅加以規范指引。
二是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存在的職能分工不明、審判責任不實、監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勵不足、配套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和措施。
三是注意吸收地方經驗。堅持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相結合,我們非常注重提煉、挖掘各地法院有復制、推廣價值的司法責任制改革創新舉措,將有益經驗上升為普遍長遠的制度設計。比如北京法院的審判團隊建設、天津法院的司法標準化建設、上海法院的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和法官助理培養、成都法院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江西法院的院長庭長權力職責清單、湖南法院的“四類案件”識別監管辦法、陜西法院的編制員額省級統籌等。
3. 問:《實施意見》較之2015年出臺的《意見》有哪些新的變化?
答:《實施意見》是對2015年出臺的《意見》的進一步充實、細化、調整和完善,并不改變《意見》的核心內容。較之2015年出臺的《意見》,內容上有些新變化:
一是對落實不夠到位的予以重申,比如強調要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上公示和考核監督,充分發揮院長、庭長辦案示范引領作用。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
二是對需要進一步明確的予以細化,比如針對《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實踐中存在的范圍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實施意見》就發現機制、啟動程序、監管方式等作出更為細化明確的規定。
三是對需要調整有關內容的予以調整,比如實踐中院領導辦案工作量的計算方法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調整為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或辦理案件所屬審判業務類別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并將轄區內三級法院院長、庭長辦案工作量的確定權限從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調整為各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確定。
四是對需要完善有關政策的予以完善,比如為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作用,《實施意見》規定“合議庭不采納專業法官會議一致意見或者多數意見的,應當在辦案系統中標注并說明理由,并提請庭長、院長予以監督,庭長、院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應當按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又如,為了鼓勵工作崗位交流,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持隊伍活力,完善員額交流有關政策,規定“員額法官因工作需要調整到法院非員額崗位,五年內重新回到基層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崗位的,經所在法院黨組審議后,層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入額;五年內重新回到高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崗位的,分別經本院黨組決定入額。”
4. 問:司法責任制改革全面推開后,有人擔心審判監督弱化、裁判質量下滑,《實施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強化審判監督管理的舉措,這是否意味著“放權”尺度收緊?
答: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核心要義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點必須堅定不移。我們推進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從來都是強調有序放權和依法監督兩個方面有機結合,缺一不可?!秾嵤┮庖姟芬环矫嬷厣炅朔艡嗟囊?,比如規定“充分尊重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定審判組織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副院長、庭長不再審核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法官匯報案件?!绷硪环矫?,也細化了有關審判監督管理的內容。目前改革過程中,放權后院長庭長不愿監督、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實施意見》有針對性地對如何建立健全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特點相適應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指導。
5. 問:司法責任制改革后,裁判質量如何保證,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能否提高,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類案不同判現象,《實施意見》有何解決途徑?
答: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成效,最終要看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是否有效提升,要看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司法責任制改革后,有的地方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有所凸顯,影響了裁判權威和公信力。對此,《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一是完善案件分配機制,系列性、群體性或者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辦理,這樣能保證這類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把握;二是完善專業法官會議制度,發揮專業法官會議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要求判決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標準或者改變同類生效案件裁判標準的,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三是完善指導性案例、類案參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機制;四是建立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要求存在法律適用爭議或者“類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制作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報告,并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時說明;五是完善院長、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對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加強事中監督。
6. 問:我們知道,司法隊伍是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基礎和前提。據了解,當前各地法院案件壓力較大,部分法院法官員額比例緊張,審判輔助人員面臨較大缺口,請問《實施意見》在完善司法責任制配套舉措,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升司法效能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年攀升,2017年全國法院受理案件已經超過2500萬件,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全國法院受理案件已超2200萬件,部分基層法院年人均辦案量已超過600件。面臨巨大的辦案壓力,人民法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既要實現在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的優化,也要實現審判質量效率的提升。為此,《實施意見》主要完善以下三個方面的配套舉措:
一是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合理調整人案結構??傮w上看,人民法院當前面臨的人案矛盾是結構性矛盾,案多人少很大程度上是資源配置不均衡的結果,解決問題關鍵在于堅持“以案定編”“以案定額”,在省級范圍內統籌調配不同區域、不同法院的政法專項編制和員額比例,向案多人少的地區和法院傾斜?!秾嵤┮庖姟诽岢?,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強化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加強對法官工作量的科學測算,精準分析測算各市(區、縣)法院所需政法編制,將長期未使用的編制調整到編制緊缺、急需補充的法院,實現編制、案件量、人員的合理匹配。
二是強化司法隊伍管理,深入挖掘內部潛力。司法隊伍的戰斗力來源于科學高效人員管理制度?!秾嵤┮庖姟烦浞挚偨Y了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效經驗,進一步細化明確員額法官的選任和退出、輔助人員的配備和培養、司法人員業績考核等制度要求?!秾嵤┮庖姟穼T額法官的選任和退出做了原則性規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專門就員額退出問題出臺指導性文件。針對目前審判輔助人員缺口大、職業前景不明的問題,《實施意見》明確,要多渠道拓寬法官助理來源,通過統一招錄、崗位轉任、崗位實習以及探索下級法院青年法官到上級法院擔任短期助理等多種渠道,配齊配強審判輔助人員。同時,明確了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法官助理適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符合條件的還可以申請參加法官遴選,指明了法官助理職業發展路徑。
三是創新司法工作機制,大力提升司法效能。為緩解辦案壓力,解放司法生產力,《實施意見》提出,要加強審判、執行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推動司法工作規范化、高效化;要求切實減輕審判事務性工作負擔,對部分審判輔助事務可以實行集約化、社會化管理,盤活內外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原標題:最高法司改辦負責同志就《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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