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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1萬買地下車位沒產權證,業主訴開發商得知系人防工程
花21萬多元購買的小區地下車位,打了官司才知道,原來是人防工程……這讓多名市民叫苦不迭。
21萬余元買地下車位
沒所有權
楊先生今年59歲,西安人。2010年,他在西安高新區融僑城一期買了一套房,2013年交房了,楊先生尋思著買個車位。同年4月6日,楊先生的兒子與西安金輝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融僑城地下停車位出讓協議》,“當時我在外地出差,就讓媳婦和兒子去買車位了,買車位的業主很多,都是制式合同,也沒多看就簽字了,付了216000元的全款。”楊先生說,“按照協議,應由開發商辦理與停車位有關手續,但對方一直未辦理,導致我們無法取得車位所有權。”
根據楊先生提供的車位出讓協議,華商報記者看到,“所購買的該車位年限與該地塊的土地證使用年限一致,為2007年10月27日到2077年10月27日。”不過,該協議第五條規定,“若停車位的產權手續未能成功辦理,則經雙方一致同意并認可甲方(開發商)所出讓的僅為停車位的使用權,乙方(業主)對此不持異議,也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甲方賠償、補償或承擔責任。”
與開發商多次協商車位問題無果后,2016年6月3日,楊先生一紙訴狀將西安金輝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西安融僑置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依法判令解除停車位出讓協議;判令開發商退還購買車庫款216000元及利息39414.6元。
法院駁回
簽協議時知曉僅為使用權
西安市蓮湖區法院一審認為,楊某作為業主,通過自愿訂立《融僑城地下停車位出讓協議》,取得并實際使用了融僑城地下停車位,且簽訂協議時已經知曉該停車位在產權手續未能成功辦理時,其獲取的停車位僅為使用權。因此,該協議的訂立合法有效,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打官司的時候才知道原來我們買的是人防車位,律師說人防工程是不能買賣或者隨意占用的,如果是出租給個人使用,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最多只能租20年。”楊先生說。2017年1月12日,楊先生再次提起訴訟。同年4月24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在2016年6月已做出判決,楊某并未上訴,故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再次提起訴訟,屬于重復起訴,依法予以駁回。
2017年8月,楊先生上訴至西安中院,被駁回,2018年6月,他向省高院提出再審,也被駁回。
60歲的賈女士2013年也在同一小區買了房子和車位,“買車位時,開發商說就剩這一個車位了,不能辦產權證。”賈女士覺得車位總歸是買來家用的,沒有產權也無所謂。“我起訴開發商是因為無論是否有產權,車位價格一樣,覺得不合理。”賈女士說,“等到法院判決后,我才發現買的是人防車位,聽律師說這是國家禁止買賣的。”
采訪中,華商報記者了解到,該小區還有多名業主遇到了同樣的問題。
市人防辦:人防車位不能辦證,購買前可查詢性質
昨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聯系了西安市人防辦,工作人員表示:“開發商出售車位前,要在區人防辦進行備案,備案里就明確標明了停車場的哪些區域屬于人防工程,哪些是非人防工程,業主查詢后,便知道是否為人防車位。”
對于很多市民提出的為什么人防車位不能辦證,該工作人員稱,開發商作為投資主體,將建設的人防工程,在和平時期用于地下車位是允許的,但不能辦證。如果將人防工程確定物權,按現行的有關規定,車位就成了私人物產,一旦戰時該如何使用將成為問題。
該工作人員介紹,隨著城市發展,高樓越來越多,地下車位也越來越多,人防設施用作地下車位突顯出來的問題也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近幾年,人防部門正在積極進行調研。
>>律師解讀
人防車位不可登記、買賣
什么是人防車位,是否可以買賣、登記,已經買了人防車位怎么辦?華商報記者采訪了陜西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董超。
解讀一:什么是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有何不同?
董超說,人防車位無論從功能或性質上都與普通車位有一定區別。人防車位是住宅小區的人防工程,在戰爭時期,為了保障住宅小區內業主的掩蔽、逃生而單獨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護建筑,以防護為首要功能。非戰爭時期,人防工程平日可與普通車位一樣,用于停放民用車輛。
解讀二:人防車位是否可以進行產權登記?
董超稱,人防車位的權屬問題一直是爭議的焦點,《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而該條款并未明確人防車位的權屬問題,且《物權法》對此也持避而不談的態度,這直接導致各地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人防車位的權屬難以確定。北京市人防工程的投資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并無產權。上海市相關規定表明,上述工程的投資者可以按照房地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權,并可按照本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進行所有權登記。
北京市與上海市的相關規定大相徑庭,具有較強的區域性。因此,目前而言人防車位的權屬并不明確,尚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解讀三:人防車位是否可以買賣?
因人防車位無法取得產權登記,這給人防車位的物權變動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障礙。理論上當事人可以簽訂轉讓協議,但無法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只能產生使用權的轉讓。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人防車位還可以通過租賃等形式流轉,但各地對人防車位的租賃期限規定各不相同,例如《江蘇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意見》中規定人防車位禁止出售、長租,且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年。根據查詢,陜西地區并無租賃期限限制,但此處應當注意《合同法》所規定的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解讀四:如果買了人防車位該怎么辦?
董超說,如果購買了人防車位,首先,業主應當知道國家對人防車位的財產權有一定的限制: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等;此外,業主負有維護、保養的義務。而且人防車位具有一定的征收屬性,該征收不僅限于戰時,因此業主在購買人防車位之前應當考慮清楚。
其次,開發商與業主簽訂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或租賃協議時,如果開發商明確告知該車位屬于人防工程,則該協議應認定為有效。如果開發商在簽訂協議時未告知業主該車位屬于人防工程,則業主可以依據《合同法》第54條行使撤銷權,并且要求開發商返還購買車位款項及利息。
(原題為《花21萬多買地下車位沒產權證?原來是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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