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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強搶劫案再審后判無罪,判決書載明五大理由詳解為何改判
4月19日,備受關注的李四強搶劫再審一案迎來宣判,廣東潮州市湘橋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李四強犯搶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李四強無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判決書中,對于為何改判,潮州市湘橋區法院列舉了五大理由:
1、原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李四強參與搶劫所依據的同案人供述經查證不屬實。全部同案人均不能證明李四強參與搶劫。
2、原審被告人李四強認罪供述疑點較多,無法予以認定。綜合全案證據,李四強供述原判認定的六宗搶劫事實不排除指供、誘供可能。
3、原審同案人對李四強、李四強對同案人的辨認違反辨認規則,依法不予認定。
4、沒有證據證明原審被告人李四強存在為人頂罪或包庇他人等情形。
5、原審裁定以更正身份信息的方式確認原審被告人李四強刑事責任違反法定程序。原偵查機關、原公訴機關僅以函告方式通知原審法院并移交相關材料,原審法院在沒有重新審理及查明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即以裁定變更的方式將“劉西文”更正為李四強,確認李四強的刑事責任,違反法定程序。
得知改判后,李四強的哥哥李奎星向澎湃新聞表示,聽到上述判決,“心情還不錯,終于還了(李四強)一個清白”。后面,他們將申請國家賠償。
疑因持有他人身份證,被指參與搶劫案6宗
案件材料顯示,李四強于1979年出生,是安徽省利辛縣人,2007年3月26日被羈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2007年10月11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三千元。2016年6月25日,李四強刑滿釋放,同年9月2日因病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法院審理“劉西文”(實為李四強)犯搶劫罪一案,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龍刑初字第25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在李四強服刑期間,2009年11月27日,汕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函告汕頭市龍湖區檢察院,查明在押犯人劉西文系報假名,真實姓名為李四強,亦是搶劫同案人,參與搶劫作案六宗,請依照有關司法程序予以更正。汕頭市龍湖區檢察院收函后于同年12月2日函告汕頭市龍湖區法院請依照訴訟程序予以更正。汕頭市龍湖區法院同年12月14日作出(2007)龍刑初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將“被告人劉西文,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安徽省利辛縣人,漢族,文盲,農民,住安徽省利辛縣大李集鎮齊寨社區橋西33戶”更正為“被告人李四強(綽號‘二百五’),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安徽省利辛縣人,漢族,文盲,農民,住安徽省利辛縣孫集鎮李寨村李寨莊35戶”;判決書中所有的“劉西文”均更正為“李四強”。
澎湃新聞注意到,汕頭市龍湖區法院此前作出的刑事判決認定:“劉西文”(注:實為李四強)伙同同案人劉某連、李某成、劉某國、李某、孫某國(均已被判刑)、“大偉”、“大廣子”(身份不明,均在逃)等人于2003年8月至9月期間,在汕頭市區實施搶劫作案六宗,其案發地均在廣東汕頭市。
據李四強的哥哥李奎星介紹,2005年,智力殘疾的安徽利辛人李四強失聯,2007年,南京建鄴警方在進行流動人口普查時,發現了在南京打工的李四強。因身上有一張搶劫案在逃人員“劉西文”的身份證,李四強被抓,后以“劉西文”的身份被廣東汕頭龍湖區法院認定在汕頭犯下搶劫罪,入獄服刑。
服刑期間,監獄的管教發現“劉西文”實為李四強,法院調查后,裁定李四強冒用“劉西文”身份參與了汕頭搶劫案,將判決中的“劉西文”更正為“李四強”,李四強繼續在獄中服刑。2016年,服刑完畢的李四強回到老家,家人們得知他的經歷后,認為搶劫案案發時間段內,李四強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不在廣東汕頭,于是決定幫他申訴。
據北京青年報此前報道,2022年8月,真正的劉西文被警方抓獲。同年9月,劉西文被批準逮捕,涉嫌罪名正是搶劫罪。
再審庭審:檢方建議無罪判決
在家屬的不懈努力下,2024年1月,此案迎來轉機。
李四強的哥哥李奎星以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及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先后于2017年1月、9月向汕頭市龍湖區法院、汕頭中院提出申訴,均被駁回。李奎星仍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24年1月25日,廣東省高院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潮州市湘橋區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2024年4月9日,潮州市湘橋區法院對李四強搶劫再審一案開庭審理。
澎湃新聞采訪獲悉,此次開庭“很順利”,開庭時間約2個小時,李四強的辯護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公訴人建議無罪判決。
2024年4月19日,潮州市湘橋區法院對李四強搶劫再審一案宣判。判決書顯示,申訴人李奎星申訴提出,此案是刑事錯案,應依法再審改判李四強無罪。主要理由是,原判認定事實錯誤。本案批準逮捕的是劉西文,而判決李四強構成搶劫罪,李四強代人受過。原判違反法定程序。李四強的供述沒有經過質證程序,只有重新審理才能全面查清案件事實,而不是裁定更改被告人姓名。
李四強的辯護人提出:1、原審刑事判決未認真核實李四強和劉西文的真實身份,將李四強當作真兇劉西文錯判;原審在發現身份錯誤后,裁定將判決書中的劉西文直接變更成李四強,屬重大程序錯誤。2、新調取的同案人劉西文、劉某國、孫某國、李某成、李某、劉某連以及劉某禮的供述等證據,使案件更加清晰明了,更加證實李四強未參與搶劫,李四強是無罪的。3、李四強不存在為人頂罪及包庇他人的情形。
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李四強實施了搶劫行為,依法應當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李四強無罪。主要理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李四強實施了搶劫行為。李四強并非同案人劉西文。現有證據無法確定李四強參與搶劫作案。2、本案將李四強當成劉西文判決并不只是身份信息表述有誤,原審裁判程序存在不當。
判決書詳解為何改判
據判決書,對于李四強搶劫再審一案為何改判,潮州市湘橋區法院列舉了五大理由。
潮州市湘橋區審理認為:1、原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李四強參與搶劫所依據的同案人供述經查證不屬實。部分同案人曾指認李四強參與搶劫,由于同案人和劉西文是親屬、同鄉等特殊關系,其相關供述不可信。此外,同案人劉某連、李某成、孫某國、李某均未指證李四強參與搶劫。再審期間,經訊問同案人李某成、孫某國、劉某連、李某,各同案人均確認不認識李四強,不能辨認出李四強,搶劫參與人中沒有與李四強特征相符人員。因此,全部同案人均不能證明李四強參與搶劫。
2、原審被告人李四強認罪供述疑點較多,無法予以認定。如李四強在南京供述參與搶劫的訊問筆錄與汕頭警方《在逃人員登記表》中的內容高度吻合。李四強詳細供述劉西文家庭信息等細節不合常理。案卷材料顯示,李四強以劉西文的身份在南京被抓獲歸案后,供述劉西文的家庭情況與劉西文的家庭信息一致,之后又陸續供述了劉某連、劉某國等同案人的姓名,而原辦案機關在2009年向李四強核實身份時,李四強卻記不住自己的出生日期以及不知道自己母親和三個哥哥、二個姐姐的姓名。李四強智力、辨識力較常人差。石家莊北郊監獄管教民警證明,李四強的智力狀況較常人差,不能從事復雜工作,僅能從事協助性工作和拖地、掃地、清運垃圾等勤雜工作。當地公安機關經走訪,村民亦反映李四強“較憨”。案卷中的供述筆錄顯示,李四強為文盲,不會書寫自己的名字,以畫圈代替簽認筆錄。綜合全案證據,李四強供述原判認定的六宗搶劫事實不排除指供、誘供可能。
3、原審同案人對李四強、李四強對同案人的辨認違反辨認規則,依法不予認定。2007年李四強以“劉西文”的身份被抓獲后,李四強以“劉西文”的身份辨認了同案人劉某連、李某成、劉某國、孫某國、李某的單一照片。2009年核實李四強身份時,李四強辨認了劉某連、李某成、劉某國、孫某國、李某、馬某偉的單一照片;原辦案單位提供李四強的單一照片供劉某國、馬某偉辨認。偵查機關在2022年劉西文指認李四強時,提供李四強的單一照片供劉西文辨認。上述辨認均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等規定,依法不予認定。
4、沒有證據證明原審被告人李四強存在為人頂罪或包庇他人等情形。經核查,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雙閘派出所于2007年3月26日在轄區檢查外來暫住人口時,查獲暫住南京市方正水泥制品廠的嫌疑人“劉西文”。雙閘派出所民警郝某證明,在將登記的流動人員進行警務平臺錄入及在逃人員信息比對時,發現暫住人員“劉西文”為汕頭警方的網上在逃人員,但對“劉西文”有無攜帶身份證沒有印象。2007年4月11日,南京警方將“劉西文”(實為李四強)移交汕頭警方,移交訊問筆錄一份,未見移交“劉西文”身份證的記載。另經核查,利辛縣公安局李集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劉西文曾于1998年1月31日和2003年2月21日申領過兩次身份證,均在汕頭搶劫案發生之前,劉西文亦供述曾在2003年丟失過身份證。綜合全案證據,未發現李四強存在為人頂罪及包庇他人的情形。
5、原審裁定以更正身份信息的方式確認原審被告人李四強刑事責任違反法定程序。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本案偵查機關以“劉西文”涉嫌搶劫罪立案偵查,原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和原審法院判決的對象也是“劉西文”,在發現原判決“劉西文”并非真正的劉西文時,本案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已發生實質性變化。根據1996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本案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但原偵查機關、原公訴機關僅以函告方式通知原審法院并移交相關材料,原審法院在沒有重新審理及查明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即以裁定變更的方式將“劉西文”更正為李四強,確認李四強的刑事責任,違反法定程序。申訴人、辯護人、檢察員提出原審裁定將判決書中“劉西文”直接變更為“李四強”屬程序錯誤的意見予以采納。
潮州市湘橋區認為,原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李四強犯搶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不能認定李四強有罪。申訴人、辯護人、出庭檢察員提出應當改判李四強無罪的意見成立,該院予以采納。據此,撤銷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2007)龍刑初字第256號刑事判決和(2007)龍刑初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原審被告人李四強無罪。
家屬將申請國家賠償
2024年4月19日下午,得知改判后,李四強的哥哥李奎星向澎湃新聞表示,聽到上述判決,“心情還不錯,終于還了(李四強)一個清白”。后面,他們將申請國家賠償。
李奎星表示,他們自2016年開始為此案申訴,已經跑了8年,去過汕頭、廣州等地多次,才爭取到了再審。
去年,李奎星已確診胰腺癌,健康狀況不樂觀。李奎星說,這么多年,他們之所以堅持申訴,是因為所涉及的搶劫案案發時,李四強就在家,哪里都沒去,不可能犯罪,因此之前判決是錯誤的,應該予以糾正,還李四強一個清白。
李四強的辯護律師曹夏博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了解此案案情后,覺得不可思議,認為此案是冤案?!按税刚f起來也很簡單,就是真正的搶劫犯劉西文逍遙法外,無辜者李四強代人受過,附近很多村民都知道這個事實,但是多年來一直沒有給李四強平反。”
曹夏博表示,此案得以改判糾正,和家屬多年堅持申訴的努力分不開。
在曹夏博看來,此案的警示意義在于,刑事訴訟中有關當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身份信息核實的有關法律條文過于陳舊,沒有隨著科技進步及時修改,導致刑事訴訟法在實施中出現問題,如李四強案件等。遺傳鑒定有關技術在案件偵辦中已經應用多年,案件偵辦機關有能力進行遺傳鑒定。在當事人身份信息查明的過程中,法律條文卻沒有體現,建議增加案件偵辦機關使用技術查明當事人身份的條款。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誤,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裁定對有關信息予以更正?!辈芟牟┱J為,“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如何界定,為了查清事實,必須開庭審理,而此條解釋直接把開庭審理省略了,導致被告人的法定權利被剝奪,無法查清事實,影響審判公正。李四強搶劫案就是最好的說明。
此前,曹夏博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三條進行審查,并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修改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答復稱,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認真研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不存在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問題。曹夏博不認可此觀點,再次提出了審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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