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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車位價格買了人防車位,業主要求返款為何被法院駁回?
近日,河北唐山市民吳先生向央廣網記者反映,2022年7月份左右,他在唐山市鑫都匯小區買了一套房,并又花費7.8萬塊錢“購買”了一個車位。半年后,其車位上卻被噴上了“人防”兩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人防車位用于國防目的,應屬國家所有。人防車位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與正常車位相比,價格相同,但人防車位不僅沒有產權、無法買賣,而且購買期限只有20年。”吳先生介紹,該小區近50個車位存在這種情況,他向開發商和物業了解情況,均被告知人防車位享有跟正常車位一樣的使用權、占有權。
鑫都匯小區的開發商是唐山鑫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源公司)。4月11日下午,央廣網記者以消費者名義致電鑫源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不管是人防車位還是正常車位,它們的價格都一樣,人防車位也享受跟正常車位一樣的使用權、占有權,所以不用擔心。
4月15日,記者致電唐山鑫源公司一名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有關停車位的建設、使用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辦的。
對于吳先生等業主反映購買前并未告知是“人防”車位一事,上述負責人予以否認,并稱“那是不可能的,車位的情況都進行了公示”。
被噴上“人防”字樣的車位(央廣網發 受訪者提供)
業主:以普通價格購買車位,半年后變為“人防車位”
吳先生介紹,2022年7月份左右,他和妻子經過挑選,最終選擇鑫源公司開發的鑫都匯小區一套房子和一個車位。
“購買半年后,我發現車位被噴上‘人防’二字。”吳先生表示,買房和車位時,就說是買車位,后來他才發現原來是使用協議。“不僅是我,小區近50個車位都有這種情況。”
對于車位,他和鑫源公司簽訂《鑫源·鑫都匯(鑫華樓)車位使用協議》。吳先生提供的協議顯示,車位位于鑫華樓小區,用途為停放轎車類小型車輛,該車位按個使用,使用費為78000元整(不包含車位物業管理服務費)。
上述協議還顯示,對于車位的權屬規定,根據現行政策,該車位不能辦理所有權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此外,吳先生對該車位擁有獨立的占有、使用權,該車位的使用權期限與車位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期限一致,但政府另有規定的按政府規定執行。
4月11日下午,央廣網記者以小區業主名義致電唐山鑫源房地產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小區尚有地下車位銷售,價格是8萬元,使用年限是70年,跟該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權期限一樣。
當被問及是否為人防車位時,上述工作人員稱,在該小區,不管是人防車位還是正常車位價格都是一樣的,人防車位跟正常車位具有一樣的使用權、占有權,所以不用擔心。不過,該工作人員強調,雙方簽的是使用協議。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地下工程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對其投資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自營或者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人防車位租賃年限一般為多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馬麗律師表示,人防車位屬于防空工程組成部分,其產權屬于國家,因此不得買賣。但是,國家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使用人防工程,在平時時間為經濟服務。所有人防車位的管理權和收益權屬于投資人,投資人簽署的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
購買前是否提前告知業主?開發商:已提前公示
吳先生表示,當時他購買車位時,開發商并沒有提前告知所購買的車位是人防車位,而且我也沒看到相關提醒和公示,“不僅僅是我一個人,后來我統計,起碼有很多家也是這種情況。”
4月15日,央廣網記者致電唐山鑫源公司一名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有關停車位的建設、使用都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辦事的。對于吳先生等業主反映購買前并未告知是“人防”車位一事,該負責人進行了否認,稱“那是不可能的,我們車位的情況都進行公示的”,而對于人防車位是怎么具體劃分的,他表示,是隨機進行劃分的。
馬麗表示,投資人在簽署使用權合同時,如果未告知受讓人車位屬于人防性質,構成合同欺詐,受欺詐方有權申請法院撤銷合同。使用權轉讓合同不同于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有20年最長租賃期的限制,而且20年滿了還可以再續簽20年。
馬麗還表示,即使進行公告公示,開發商也沒有盡到有效的告知義務。如果人防車位被征用,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吳先生說,后來,他向開發商和物業了解情況,均被告知人防車位具有跟正常車位一樣的使用權、占有權,只有戰時才被征用。
對開發商的這種解釋,吳先生和部分業主并不滿意,便向唐山市豐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情況。2023年7月12日,唐山市豐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關于鑫華樓業主反映開發商人防車位涉嫌銷售欺詐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顯示,業主反映的情況部分屬實,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是車位使用協議,并未將人防車位進行銷售。
上述意見稱,經唐山市豐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上訪業主溝通協商,如上訪業主愿意與開發商重新簽訂20年車位使用協議的,該局可以協調開發商和上訪人重新簽訂合同,不愿重新簽訂新的合同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合同。上訪業主表示不重新簽訂合同,要通過法院民事訴訟主張撤銷車位使用協議。
唐山市豐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處理意見(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對于唐山市豐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上訪業主溝通協商,吳先生和部分業主并未接受。于是,他們將鑫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確認簽訂的使用協議為車位租賃合同,并請求返還50年使用期限的車位款5.5萬余元。
鑫源公司認為,其對車庫(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權,其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使用權進行轉讓,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購房人吳先生應當知曉法律法規中關于地下車庫(人防工程)所有權不得轉讓的規定。開發商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專門對此作出提示及表述,并不構成刻意隱瞞和欺詐。開發商將地下車庫使用權對外轉讓,并未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原被告簽訂的車位使用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另外與吳先生雙方簽訂的是車位使用協議,是一種無名合同,既不是買賣,也不是租賃,更不是“名為使用實為租賃”。對于無名合同的效力應當結合合同總編的規定確定合同是否有效,因為不存在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所以車位使用協議屬于有效合同。
唐山豐潤區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車位使用協議的效力及性質。關于吳先生與鑫源公司簽訂的《鑫源·鑫都匯車位使用協議》的效力問題,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關于該協議的性質問題,首先,該協議名為車位使用協議,從協議的內容上看也是關于車位使用的約定,該協議引起的糾紛不是租賃合同糾紛,所以該案不應適用租賃合同條款。其次,在協議第七條中鑫源公司明確表示不能辦理所有權及使用權權屬登記,并不構成欺詐。第三,即便該車位屬于人防工程,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依法不得轉讓,但鑫源房公司對案涉地下車位應依法享有使用權,將車位使用權轉讓給吳先生,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第四,(2020)最高法民申4493號民事裁定書認定,開發商將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車庫使用權對外轉讓,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簽訂的車位使用協議合法有效。
2023年12月6日,唐山豐潤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吳先生訴訟請求。對于一審判決,吳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唐山中院作出判決,駁回吳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唐山中院認為,開發商有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轉讓流通。雙方簽訂的《車位使用協議》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乙方對該車位擁有獨立的占有、使用權,該車位的使用權期限與車位占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致。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訴人主張人防車位使用權為20年,超過20年的期限為無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2024年2月19日,唐山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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