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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收購案后:十年30余起訴訟,公司被“拖垮”
自2014年開始投資數千萬元購買一家公司全部股權,然而十年間公司基本未能正常運轉。十年里收購人周順奇和“案外人”李某山歷經三十多場各類訴訟和執行案件,購買的公司股權得而又失,失而復得。
最終確認股權的周順奇也沒有獲得“勝利”,雙方的訴訟還在繼續。法院曾判決:在法律關系上,周順奇受讓案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李某山不能以內部關系來主張轉讓協議無效。然而,隨著十年來不斷的訴訟,該公司名下的礦山開采權,已經不能再申請和辦理延續相關手續。
收購公司成為轉折點
10年前商人周順奇看好采石行業,準備收購一家采石公司。2014年,經過考察后,安徽宣城的一家名叫陽光鈣業的公司正在準備出售。經過和當時的公司法人查貴保協商后,雙方達成了收購的協議。
根據雙方簽訂的《公司整體轉讓協議》,周順奇在2014年5月28日交接之前,支付首期轉讓款2000萬元。陽光鈣業應按協議約定,1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變更給周順奇。
轉賬資料顯示,他共向查貴保指定賬戶轉款人民幣共計2045.514489萬元。2014年5月20日,付款后開始辦理交接手續,到當年5月28日交接完畢,周順奇擁有陽光鈣業的全部經營權。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順利。就在交接完第二天,作為原陽光鈣業合伙人的李某山阻撓公司正常運行,并聲稱不知道轉讓陽光鈣業公司的事情。“查貴保曾與李某山等人簽訂了《合作協議》,共同合作經營陽光鈣業,但是李某山并沒有出現在股東名單里。”周順奇說,他收購公司是和公司法人及股東進行交接,公司股東內部的合伙關系,并不能影響公司的收購。
周順奇從法院等有關部門獲得資料顯示,李某山曾在2014年5月21日在《賣山清算單》簽字確認收到500萬元。“賣山的錢總價4280萬元就是股權轉讓總價。所謂的賣山,就是轉讓陽光鈣業的股份。”周順奇稱。
同時李某山在一份筆錄中承認,在2014年5月份左右收到500萬元,在收到錢后一兩個星期之內知道了是轉讓公司的股權價款。而后李某山稱,查貴保在公司轉讓的過程中,隱瞞一些情況,私自將陽光鈣業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周順奇,致使他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對此,從2014年開始,李某山進行了長達十年的訴訟,也導致陽光鈣業停轉。
“屢敗屢訴” 導致公司無法運營
從2014年開始,李某山和周順奇開始了長達十年的“馬拉松”式訴訟。
2014年7月2日,李某山以陽光鈣業名義向周順奇發出律師函以公司未收到轉讓費和并非全體股東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協議并退出公司經營等。后因該律師函是李某山個人所為,查貴保以陽光鈣業法人的身份并征得所有股東同意撤回上述律師函,放棄律師函中的所有要求。
2015年,李某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查貴保與周順奇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2016年10月,李某山以之前其他股東的名義登報掛失,申領營業執照,把法人變更為自己。后經過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聽證,撤銷了李某山的法定代表人資格。
李某山不服宣州區市場監管局的決定,將宣州區市場監管局起訴至法院,經過一審、二審行政訴訟,最終駁回了李某山的訴訟請求。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18行終63號行政判決書認定,案涉補領營業執照的行為屬提交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故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啟動行政糾錯程序,將陽光鈣業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補辦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一并予以撤銷。
李某山等不服一審判決,繼續上訴。2017年9月,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查貴寶作為陽光鈣業法定代表人,與周順奇簽訂轉讓協議,屬于職務行為。如果李某山等人為查貴寶的轉讓行為侵害了其財產權,可向查貴寶主張權利,在法律關系上,周順奇受讓案涉礦山的資產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李某山不能以內部關系來主張轉讓協議無效。
在起訴完周順奇和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后,李某山繼續對周順奇起訴。十年來,李某山和周順奇引發各類訴訟、執行案件已經多達30余起。
“我都成了法律半專業人士了。”周順奇苦笑道,在剛開始的時候,他曾找過李某山,表示如果他們內部意見不和,不賣這個公司的話,可以把錢退回來,但是李某山不退錢,還再繼續訴訟。
被起訴的這十年,周順奇快成“專業應對人”。“不知道什么時候,就接到法院開庭的通知。”周順奇說,因為不停的應對訴訟,他隨時都需要準備材料,有時候睡覺的時候也會不停的想著,這件事已經快成了他生活中的“夢魘”。
“因為這些的訴訟,公司大部分時間都無法正常運行,公司資產也被凍結。”周順奇說,現在他大部分的精力都在這個訴訟上,本來想著法院判決完后,就結束了。結果是李某山找各種理由不停的去法院進行起訴。
歷經十年訴訟 公司開采資質已過期
2024年4月10日,劉某山和周順奇的公司收購案再次開庭。“李某山承認分得了我購買股權的款項,卻仍然不承認公司股權賣給我了。”周順奇說,本次開庭還是圍繞公司收購的事情進行辯論。
“之前法院已經判決了,李某山不能以內部關系來主張轉讓協議無效。但是他還是以各種理由來進行起訴。”周順奇說,在這十年的官司中,基本都是李某山的訴訟失敗,但是就是不停的訴訟。
2022年12月宣城市中院以(2022)皖18民終2360號判決書,認定能夠確認周順奇作為實際投資人,實際接管陽光鈣業公司多年,參與了公司的諸多經營管理事項,事實上行使了股東權利,依法應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
終審認定:確認周順奇具有股東資格,自案涉《公司整體轉讓協議》簽訂以來周順奇享有股東資格,持有陽光鈣業股權,同時明確未完成移轉周順奇的工商變更登記的事實,并不影響周順奇通過訴訟確認其具有公司股東資格,持有陽光鈣業公司60%的股權。
“雖然公司沒有正常生產經營,但前面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罰款、債務等一共將近4000萬元。”周順奇給記者算了一筆賬,除了這些款項外,他還投入了大量資金對公司的的設備進行了升級,哪能想到錢花出去了,結果公司停擺了。
從2014年至今,“案外人”李某山與周順奇長達十年之久的訴訟還未結束,隨著十年訴訟,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陽光鈣業這座礦山不能再申請和辦理延續相關手續,無法進行開采。
被“案外人”,起訴了十年還未結束的周順奇,遭受了重大損失。這也讓讓其對當初的收購后悔不已。“這個事情早點結束吧,希望法院有一個最終的判決。”
(原標題:《一起收購案后:十年30余起訴訟,公司被“拖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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